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中央編辦關於批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32號)等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不納入機構編制核定範圍,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產依法依規舉辦的,按照非營利性規則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利用國有資產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資產形態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具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如名稱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特許權等。
第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指導、監督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舉辦單位為一個的,按舉辦單位的層級確定登記管轄;舉辦單位為多個的,按層級高的舉辦單位確定登記管轄;上級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遵循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授權下級監督管理機構實施登記管理。
第二章 登記
第五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登記事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稱。事業單位一般只使用一個具有唯一性的名稱;經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的教育、衛生等機構,以批覆的名稱申請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事業單位名稱不得冠國家機關、政黨名稱;冠行政區劃或舉辦單位名稱的,應當在行政區劃或舉辦單位名稱之後有單獨字號;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
(二)住所。申請登記的住所一般不能為住宅;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
(三)宗旨和業務範圍。事業單位宗旨應當簡明反映舉辦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目的;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
(四)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為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任過其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職期間,該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職或退休後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
(五)經費來源。一般為非財政補助,登記為財政補助,需提供相關證明。除政府批准合作外,一般不得以境外資助作為日常經費來源。
(六)開辦資金。實行確認登記制,申請登記時應當有15%以上的舉辦出資到位。無形資產通過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計價後可以計入開辦資金總額。
第七條 舉辦單位為多個的,按照舉辦單位承諾事項證明中明確的順序刊載。
第八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檔案;
(四)章程草案、舉辦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和承諾事項證明檔案;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七)開辦資金確認證明、利用國有資產的證明檔案;
(八)住所證明;
(九)監督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業務範圍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第九條 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檔案,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以批覆、通知、函等規範公文批准設立的檔案,或者核發的教育、醫療等機構資質許可證明檔案。
第十條 事業單位章程草案,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章程示範文本規範,承諾誠實守信,堅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營利規則。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信息,舉辦單位權利,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治理結構,以理事會為例)、管理層等組織架構,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資產處置辦法等。
第十一條 開辦資金確認證明,應當包括舉辦單位出具開辦資金確認證明和不低於確認總出資額15%的銀行存款證明或驗資證明。
第十二條 舉辦單位承諾事項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資和組織籌資及資金到位時限;
(二)組建理事會,包括:組建第一屆理事會、指派理事、提請任免或者任免理事長、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等;
(三)審查事業單位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
(四)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舉辦單位為多個的,還應當出具合作舉辦協定,明確舉辦單位排序、出資比例及資金到位時限、出具證明檔案時簽章方式。
第十三條 利用國有資產的證明檔案,按照國有資產的性質由相應的監管部門出具,應當包括利用國有資產的形態,國有資產計入開辦資金的,應當說明占開辦資金的比例。
第十四條 住所證明。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提交材料。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檔案: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准檔案;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檔案;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範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並提交其複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檔案、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檔案;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開辦資金確認證明。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的;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的;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出現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組織,確定清算組織負責人,在申請註銷登記前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報告。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清算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業單位概況、清算依據、清算組織組成、公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清算審計情況、資產評估情況、資產確認情況、債務清償情況、完稅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條 清算結束後,事業單位將清算報告報送舉辦單位審核,舉辦單位對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審核合格的,於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並報同級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按照誰投入誰收回的原則,國有資產投入部門(單位)收回其投入的國有資產,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加強對國有資產收回情況的監管。自清算組織成立之日起至舉辦單位批准清算報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舉辦單位批准清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檔案;
(三)舉辦單位批准的清算報告;
(四)發布該單位擬申請註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二十二條 登記程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准、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向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登記申請,按照規定格式如實填寫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屬於本監督管理機構管轄範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受理,並承諾辦結時限。
(三)審查。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的具體內容是否有效合規進行審查。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四)核准。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在法定時限內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五)發(繳)證(章)。監督管理機構向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監督管理機構對核准登記的有關事項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每年3月31日前,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通過“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情況、按規定履行變更登記手續情況、開展業務和履行公益職責的情況、資產損益情況、人員與機構變動情況、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情況、涉及訴訟及社會投訴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事業單位章程公開相關信息,確保公開信息合法、真實、及時、準確,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變更登記情況、收費標準、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情況、違反相關規定受到處罰情況以及其他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重大信息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開的形式包括:公開發行的報刊或網際網路站,不具備條件的也可採取公開欄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的程式按照我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監督管理機構、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健全監管制度,細化監管措施,切實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事業單位章程開展業務和履行公益職責情況;
(二)資產與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亂收費、抽逃資金或侵占、私分、挪用資產等行為;
(三)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是否根據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建立內部規章制度、考核機制和開展誠信建設情況;
(五)接到社會投訴、舉報及媒體披露的相關事項處理情況;
(六)監督管理機構、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等。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列入異常信息管理;被依法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按照第二十條有關規定收回國有資產;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未明確規定的,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及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