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山東省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是山東省教育廳等部門 針對如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新制定的實施辦法。 《辦法》共五章五十條,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

魯教職發〔2018〕2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國資委、地方金融監管局、稅務局,各高等學校:

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模式,是辦好職業教育的關鍵所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教育部等六部門《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教職成〔2018〕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19號檔案進一步完善現代職業教育政策體系的意見》(魯政發〔2015〕17號)要求,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19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促進、規範和保障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構建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機制,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弘揚傳承工匠精神,培育齊魯工匠,完善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根據《職業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95號)、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的《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教職成〔2018〕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在實施職業教育過程中通過協定等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

第三條校企合作實行政府推動、市場引導、行業指導、社會參與、校企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務平台和保障機制。

第四條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平等自願、責任共擔、過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實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調動校企雙方積極性,實現共同發展。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巨觀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城鄉規劃、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管理、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校企合作有關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負責本行業校企合作的統籌、協調、指導、推動等工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與內容

第六條職業學校應主動與合法經營、技術先進、管理規範、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技術、信息、課程、師資、培訓、人力等資源。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積極為學校提供技術、信息、資本、知識、設施、設備、管理和人力等資源。

第七條職業學校和企業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開展以下合作:

(一)根據區域產業發展需求,合作設定專業、研發專業標準、完善課程體系、制定教學標準、開發教材和教學設備及輔助用品等;

(二)合作研製崗位規範、質量標準、產品標準等,參與或牽頭制定行業標準;

(三)開展人員相互兼職、教師實踐、員工培訓、員工繼續教育、學生實習實訓、學生就業創業、職業能力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

(四)實施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實行招生招工一體化,學生學徒雙重身份,校企雙主體育人;

(五)通過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協定合作等多種形式創建職業學校,共建共管職教園區、產業學院、工程(技術)中心、傳承創新平台、“雙創”基地、實踐基地等教學和科研機構;

(六)合作組建職業教育集團或產教聯盟,搭建產學研用合作平台;

(七)合作開展技能競賽、教學(帶徒)比賽、優秀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八)聯合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九)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

第八條職業學校和企業根據區域產業規劃、學校發展和行業企業需求等,制定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組織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質量評價制度。

第九條職業學校和企業應當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作協定,明確目標任務、合作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事項。

第十條職業學校和企業應當建立合作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定期總結合作成效,創新合作形式,拓展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平。

第三章促進政策與措施

第十一條建立教育、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城鄉規劃、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管理、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建立產教融合信息服務平台,指導、協助職業學校與相關企業建立合作關係。

鼓勵有關部門、行業、企業共同建設互聯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平台發展、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激勵政策、脫貧攻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時,應當將促進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作為重要內容,加強指導支持,提供服務。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和發展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規劃,做好與相關規劃的協調銜接,並提供相應支持和服務。

第十四條將校企合作作為衡量職業學校辦學水平的基本指標,在學校設定、專業設定、招生計畫、教學評價、教師配備、項目支持、學校評價、人員考核等方面提出相應要求;支持校企合作開設產業發展急需的跨界複合型專業,支持合作成效明顯的專業優先參與各類職業教育項目。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校企合作成效顯著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或一定獎勵;鼓勵職業學校通過場地、設備租賃等方式與企業共建生產型實訓基地,並按規定給予相應政策優惠。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校企合作投入,通過專項支持、購買服務、貼息貸款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校企合作財稅優惠政策。科學確定高等職業學校校企合作辦學項目,校企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可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八條職業學校自辦的、以服務學生實習實訓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或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十九條鼓勵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實訓、學徒,企業因接收學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鼓勵企業投資捐贈職業教育,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教育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一條鼓勵金融機構依法依規審慎授信管理,為校企合作提供相關信貸和融資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債券融資,加大實習實訓基地等校企合作項目投資。

第二十二條鼓勵市、縣級人民政府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支持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並根據校企合作規劃確定的年度建設任務,在土地利用供應計畫中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納入生均公用經費。職業學校、企業應當在協定中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的義務與責任,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保險公司針對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等開發保險產品。

第二十四條建立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實訓成本補償機制,實習實訓期間,為實習實訓學生提供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實習實訓基地和當地財政按規定分擔。

第二十五條政府相關部門依法支持職業學校為開展企業培訓、技術開發、諮詢服務、繼續教育、學術交流等變更業務範圍。

允許職業學校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開展有償服務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校辦產業年度利潤等收入可用於單位績效工資發放。

允許職業學校開展生產服務性實習實訓取得的勤工儉學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學生勞動報酬。

職業學校教師根據相關規定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控制,不作為調控基數。

第二十六條企業舉辦職業學校符合職業教育發展規劃要求的,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規模以上企業依託職業學校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機構,開展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成果認定,依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與職業學校教育實現互認和銜接。

第二十七條支持國有企業與當地職業學校開展專業共建、師資培養、職工培訓、技術服務等多種形式的深度合作,規模以上企業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

支持建設校企一體化合作辦學示範校和企業,對成效突出、示範作用強的項目,給予一定獎勵,並將其作為企業評優評先、項目資助的重要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把企業參與校企合作情況,作為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以及其他有關示範企業評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八條各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建設產教融合型或教育型企業,對進入產教融合型或教育型企業目錄的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的組合式激勵,並按規定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產教融合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實行職教集團備案制度,支持建立以資本為紐帶、以專業為支撐的緊密型職教集團,形成一批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骨幹職教集團。

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和教育型企業在職教集團(聯盟)、行業(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等組織中發揮重要作用;支持企業、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機構,在自願的前提下組建產教聯盟、實體化運作。

第三十條鼓勵校企合作開展學徒制培養,經教育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實施學徒制的學校和企業,當地政府應當利用財政資金或職工培訓經費按規定給予補助,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學徒培養。

第三十一條教育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有力措施,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允許社會力量通過購買、承租、委託管理等方式改造辦學活力不足的公辦職業學校,鼓勵舉辦混合所有制性質的二級學院。

第三十二條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職業學校和企業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職業學校教職工人員控制總量的20%可面向企業聘用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職業學校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經所在單位允許,職業學校教師、企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根據合作協定,分別到企業、學校兼職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確定薪酬。支持職業學校面向合作企業設定“產業教授”、“技術特派員”等創新型崗位或特設崗位。

職業學校及教師、學生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作價入股;企業人員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視同相應的技術或科研成果,按規定予以獎勵。

職業學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具有專利資質的產品,根據雙方協定,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權。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將行業企業實踐經歷作為認定教育教學能力、取得專業課教師資格的必要條件。

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每5年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累計不少於6個月,無企業工作經歷的新任教師應先實踐再上崗。公共基礎課教師也應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第三十五條職業學校和企業應當將參與校企合作作為教師和員工業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在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和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

第三十六條職業學校應當吸納合作關係緊密、穩定的企業代表加入理事會(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審議,推動學校最佳化內部治理。

第三十七條支持職業學校配合企業“走出去”,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立辦學機構、研發機構;支持承攬海外大型工程的省內企業與職業學校聯合建立國際化人才培養基地,加快培養適應企業“走出去”要求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揚和獎勵,積極營造全社會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度參與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校企合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重要內容,並納入督查報告。

第四十條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校企合作情況作為職業學校辦學業績和水平評價、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並會同各級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及行業組織,強化對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監督、指導、檢查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校企合作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使用校企合作資金的,3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財政資金支持項目。

第四十二條職業學校和企業在合作過程中應當保護學生、教師、企業員工等的合法權益;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按規定提取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對不按規定使用的,責成改正並記入企業信用記錄;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統籌用於本地職業教育。

第四十四條職業學校、企業騙取、套取政府資金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還,並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校企合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學校,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

本辦法所稱企業,指在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學校與國(境)內外企業在本省內進行的校企合作。

職業學校與國(境)外企業所開展的校企合作,除執行本辦法外,亦應執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其他層次類型的高等學校開展校企合作,職業學校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合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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