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 各級財政根據當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安排本級預算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
(二) 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
(三) 失業保險基金轉入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渠道籌集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
使用原則
(一) 堅持有利於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有利於提高就業質量和效果的原則;
(二) 堅持有利於建立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的原則;
(三) 堅持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四) 堅持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使用範圍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代償損失及擔保費;
(六)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七)公益性崗位補貼;
(八)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九)特定政策補助;
(十)勞動力市場建設;
(十一)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助;
(十二)公共實訓基地補助;
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得用於建設辦公大樓、培訓基地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無關的其他方面開支。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職能,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提高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央資金撥付
對各地所需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並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實際投入和就業再就業工作實績等因素掛鈎,實行指標一次統一下達、補助資金按季撥付、年底全面考核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