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區財政局將區財政預算的就業再就業資金轉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並將省、市就業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和預算內、外各種資金渠道籌措的再就業資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具體用途分賬核算。
第四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特定政策補助、勞動力市場建設等,以及經區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用於政策宣傳、政策培訓、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招聘會等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相關的支出。
(一)職業介紹補貼。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區內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實際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人數,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季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正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享受的職業介紹補貼向市勞動保障部門申領)。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職業介紹成功人員花名冊》及軟碟、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證件的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等憑證材料,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經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劃入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的職業介紹成功補貼標準,每人次500元,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職業介紹成功補貼標準,每人次200元。
(二)職業培訓補貼。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為區勞動保障部門承擔培訓任務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提供免費職業培訓服務,可按經其免費職業培訓合格後的實際人數,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季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正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享受的培訓補貼向市勞動保障部門申領)。再就業培訓不得低於80個課時,出勤率必須達到90%以上。對培訓合格的下崗失業人員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中享受優惠政策欄目記錄已參加職業培訓字樣。再就業培訓補貼先按照實際培訓合格人數70%的比例預撥,其餘30%部分在一年內按照實際就業的人數據實結算。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計算,不得重複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報告應附:《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職業培訓報名表》、《職業培訓情況明細表》及軟碟、《職業培訓考勤表》、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證件的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等材料,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經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劃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最高為每人次800元,常規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按《貴州省再就業培訓專業補貼標準表(暫行)》執行。對農民工培訓(含外省入黔人員)補貼標準及申領按《貴州省農民工技能就業培訓補貼辦法(試行)》執行。
(三)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
1、對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區內各類商貿、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企業(單位),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季可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應與勞動契約期限一致,一般不超過3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4050”在人員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國發〔2005〕36號和黔府發〔2006〕10號檔案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併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提前與招用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對象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
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季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等憑證材料,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經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單位),以及申請補貼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的2/3給予補貼,其餘部分由本人負擔;本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其餘部分補貼由本人負擔。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季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靈活就業人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複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社會保險收入戶等憑證材料,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經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予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
(四)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區內公益性崗位上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單位(企業),可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貴陽市最低工資的50%。季度終了後10日內,由單位(企業)所屬轄區勞動保障所按規定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就業困難對象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崗位補貼申請報告應附:《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工資發放花名冊、單位(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證(或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等憑證材料,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經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按企業(單位)所屬轄區劃入各社區辦事處,由各社區辦事處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分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貴銀髮〔2006〕62號)和《關於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財社〔2004〕54號)的規定執行。
(六)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在對區內持《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的,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季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補貼標準按《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我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黔價行事字〔1998〕172號)規定執行,但最高不超過250元(含鑑定證書工本費)。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下崗失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職業技能鑑定證書》複印件、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等憑證材料,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經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七)特定政策補助。國有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後,為做好與相關再就業政策合理銜接,在不影響再就業工作開展的前提下,經區政府授權相關部門當年認定的區屬國有困難企業可按季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特定政策補助,補助標準按照企業實際為“4050”下崗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50%計算。企業申請特定政策補助資金報告應附:“4050”下崗職工名單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等憑證材料,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經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區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特定政策補助暫定執行到2007年底。
(八)勞動保障協管員勞動報酬。根據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社區辦事處勞動保障所持經費申請表、工資發放花名冊,按月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經區勞動保障審核,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資金直接劃入各社區辦事處。
(九)勞動力市場建設。用於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運行、數據處理、技術指導培訓、計算機購置、維護及相關設施的建設等。
第五條 建立由區財政、勞動、監察(審計)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按季對新申報的各類補貼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後,由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常規撥款補貼(指會審通過後,需按月或按季續撥付的補貼),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資金直接撥付。
第六條 除各類補貼外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範圍和工作需要,及時匯總分項用款申請送區財政部門審核,審核無誤後及時撥付。
第七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審核使用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再就業資金的,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年度終了後,要認真做好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清理和核對賬目工作,按要求向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就業再就業資金決算資料要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區財政部門將審核匯總後的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市財政部門。
第九條 區財政、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就業再就業人數、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再就業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小河區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