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省就業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統籌安排就業再就業資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級年度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負責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計畫的編制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各級財政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的需要,切實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
第五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按不低於本級財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業再就業預算內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預算外資金中安排的資金;
(三)上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轉移支付資金;
(四)按《失業保險條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用於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資金;
(五)社會募捐籌措的資金;
(六)就業再就業資金利息收入;
(七)其他資金。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六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代償損失及擔保費;
(六)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七)公益性崗位補貼;
(八)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九)特定政策補助;
(十)勞動力市場建設;
(十一)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助;
(十二)公共實訓基地補助;
(十三)“充分就業社區“獎勵;
(十四)《再就業優惠證》及相關證件工本費;
(十五)經省政府或經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省撥各地的中央財政就業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特定政策補助。
第四章 資金撥付辦法及程式
第八條 省財政分配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與各地財政實際投入、資金使用情況、扶持政策落實狀況和就業再就業工作實績等因素掛鈎,實行指標一次統一下達、補助資金按季撥付、年底全面考核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
第九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管理使用,不得用於建設辦公樓、培訓基地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無關的其它方面開支。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財政管理和監督,進一步提高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職業介紹補貼。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鄂政發[2006]1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已實現就業人員名單及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就業證》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介紹機構或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資金直接劃入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同時,在確保職業介紹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和收入等情況,統籌安排好職業介紹補貼資金預算,根據其免費職業介紹成功情況按季據實結算。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的標準為:市、州、直管市、林區200元/人,縣、市150元/人。
(二)職業培訓補貼。對符合鄂政發[2006]l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經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後實現就業的,可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每位符合鄂政發[2006]1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就業證》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審批後撥付,由勞動保障部門支付給個人。對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由培訓機構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經核實確認後,可免交補貼標準內培訓費用,待培訓結束後財政部門予以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市、州、直管市、林區600元/人,縣、市500元/人。
(三)創業培訓補貼。對符合創業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參加創業技能培訓時間3個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創業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審批後撥付,由勞動保障部門支付給個人。對創業帶動就業效果好、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補貼標準為市、州、直管市、林區1200元/人,縣、市1000元/人;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執行。
(四)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
1、對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援助對象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就業援助對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契約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就業援助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同級財政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鄂政發[2006]l號檔案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併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醫療保險補貼只在剩餘期限內執行,不予追補。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
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或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援助對象證明、勞動契約複印件、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於30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對末參加社會保險和末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單位),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援助對象靈活就業後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當地政府確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率計算的繳費額的50%給予補貼,其餘部分由個人繳納。
上述就業援助對象實現靈活就業後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或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援助對象證明、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就業證》或個體營業執照複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等憑證,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撥付,由勞動保障部門發給申請者本人。
3、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且難以再就業的“4555“國有特困企業下崗困難人員(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年滿55周歲)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援助。各地可按參保繳費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逐年或一次性將上述人員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額繳至其法定退休年齡。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貼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直接撥入財政社保基金專戶,並將有關憑證轉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記帳手續。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各地要保持一定的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規模,其中,省級保持在2000萬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萬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萬元以上,林區及縣(市)保持在100萬元以上。省級和市州要共同加強貸款擔保基金的風險管理。省級擔保基金可承擔市、州、縣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20%。各市、州、縣財政部門應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經本級擔保機構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予以彌補。有關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六)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援助對象的單位(企業),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財政部門覆核後,根據本地實際給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的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按季申請,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個人居民身份證、工資表、《再就業優惠證》或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援助對象證明或公益性崗位證明等相關資料。
為鼓勵各類用人單位錄用符合鄂政發[2006]1號檔案規定範圍的就業援助對象,對各類用人單位錄用就業援助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各地可結合實際實行“以獎代補“的辦法,對用人單位按實際錄用就業援助對象數量給予一定獎勵。
(七)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就業援助對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可申請減免職業技能鑑定費。其中,就業援助對象生活確有困難的免收鑑定費,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減半收取。財政部門按勞動保障部門實際減免的職業技能鑑定費予以補貼。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應附符合減免政策的個人身份證明、被鑑定人員名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減免收費票據(減收或免收均需當事人簽字)及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於30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八)特定政策補助。為幫助國有困難企業妥善解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遺留的問題,各級財政可通過特定政策補助給予必要支持。一是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所需經濟補償金給予適當補助;二是在做好與相關再就業政策合理銜接,不影響再就業工作開展的前提下,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給予適當補助;三是省政府明確的其它特定支出項目。特定政策補助暫定執行到2007年底。
(九)勞動力市場建設。各級財政要合理安排資金,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試點等工作。
(十)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助。各級財政根據駐外勞務工作機構為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政策諮詢、技能培訓、職業中介、社會保險代理、權益維護等服務方面的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和獎勵。
(十一)公共實訓基地補助。各級財政對依託就業訓練中心和技工學校建立的公共實訓基地,給予適當的補助。
(十二)“充分就業社區“獎勵。對基本無失業、無“零就業“家庭的社區,經逐級申報、省財政廳和勞動保障廳認定為“充分就業社區“後,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預、決算管理。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各級就業再就業資金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撥付資金,並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及時抄送勞動保障部門。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後,要認真做好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清理和對帳工作,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就業再就業資金決算資料要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後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餘,需詳細說明原因,並經批准後,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及時轉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並將預算內外各種資金渠道籌措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按具體用途進行分帳核算,按季與勞動保障部門對帳。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戶“,負責核算發放給個人的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補貼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2005年底結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合併納入就業再就業資金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關係在省的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由企業和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出具證明,經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省財政部門覆核後,從省級就業再就業資金中撥付。其他中央、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地政府的再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省級財政在分配各地就業再就業資金時一併予以考慮。各地不得因隸屬關係等原因將中央、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排除在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要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髮放台賬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工作。要明確並公開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式和辦理時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要及時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審核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再就業資金,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違規使用就業再就業資金、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要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就業再就業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就業再就業資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支出範圍和標準的;
(四)虛報、冒領、騙取就業再就業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就業再就業人數、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再就業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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