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相關規定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1. 業務申請
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資質條件確定成員行。成員行應具備以下條件:①為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其分支機構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須由其法人授權;②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賬戶的甲類或乙類結算成員;③最近3年在銀行間市場無不良記錄;④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3條)
成員行為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申請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受理;其他成員行申請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請,由人民銀行分支行初審後報總行受理。(第4條)
成員行向人民銀行申請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①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申請書;②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中央結算公司開戶確認書的複印件;③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成員行為商業銀行授權分支機構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向人民銀行提供法人機構授權書。(第5條)
金融機構在申請成為成員行時不得向人民銀行提供虛假情況。(第6條)
2. 質押品管理與質押額度管理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包括質押品管理業務和質押額度管理業務。(第14條)
質押品管理業務指成員行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質押品的調增,調減及置換處理。質押品調增是指成員行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將備選質押品向人民銀行進行質押,取得質押額度以滿足其本身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在支付系統中辦理小額支付業務的需要。質押品調減是指成員行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將已質押債券進行解押處理並相應減少質押額度。
質押品置換是指成員行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將已質押債券進行解押處理,同步對新的備選質押品進行質押處理,並相應調整質押額度。(第15條)
質押額度管理業務是指成員行通過質押業務系統為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辦理質押額度的分配和收回處理。
質押額度分配是指成員行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將尚未分配的質押額度部分或全部分配給本身或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相應增加各機構的淨借記限額。
質押額度收回是指成員行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將已分配使用的質押額度進行收回,相應減少各機構的淨借記限額。(第16條)
3. 業務處理
成員行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應與人民銀行簽署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定。(第7條)
人民銀行授權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質押業務系統為成員行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第8條)
當成員行未能及時完成小額軋差淨額資金清算或發生信用風險時,該成員行的質押額度即用於擔保人民銀行為其在支付系統中所形成的債權。(第9條)
當成員行未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解除債券質押狀態的,中央結算公司應對超期未解押債券的兌付資金作提存處理,並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第10條)
成員行債券兌付資金被中央結算公司提存的,可向人民銀行提出兌付資金解除提存申請,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後,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在滿足相關業務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及時將已提存的債券兌付資金匯劃給成員行,並向人民銀行報告處理情況。(第11條)
當成員行發生信用風險時,人民銀行可以委託中央結算公司對質押品進行處置以清償小額軋差淨額資金。(第12條)
成員行在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過程中所獲得的質押額度以債券系統記載的賬務數據為準。(第13條)
成員行分支機構不直接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其質押額度由其上級成員行分配。(第17條)
人民銀行負責確定備選質押品種類,債券質押率,債券質押最低限額,質押品最短待償期等業務參數並定期公告,其中各類債券的質押率最高不超過90%。(第18條)
質押業務系統各相關單位應加強相互協調配合,建立應急處置方案。(第19條)
成員行應認真維護並保障質押業務系統客戶端的正常運行。(第20條)
人民銀行負責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的支付系統維護,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的債券系統維護,雙方應保證相關係統的正常運行,不得為成員行違規行為提供便利。(第21條)
成員行違反本辦法第20條,人民銀行和中央結算公司違反第21條,使質押品的質押,解押,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處理延誤或中斷,給有關各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損失。(第22條)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電力供應障礙,通訊傳輸障礙等其他不可預見及在合理範圍內無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質押業務系統無法正常運行,使質押品的質押,解押,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處理延誤或中斷,給有關各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但相關當事人均有義務及時排除故障和採取補救措施。(第23條)
中央結算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業務制度規定,制定《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操作規則》,向人民銀行報備後實施。(第24條)
中央結算公司為成員行提供的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為有償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向人民銀行報備後實施。(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