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協定

保障措施協定

《保障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是《關貿總協定》第19條及12條的具體化。它由前言和14條組成。

簡介

《保障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是《關貿總協定》第19條及12條的具體化。它由前言和14條組成。主要條款有:總則、條件、調查、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保障措施的實施、臨時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審議、減讓和其他義務的水平、開發中國家成員、先前存在的第19條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監督、爭端解決等條款。協定規定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包括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2)進口激增是由於不可預見的情況和進口成員履行關貿總協定義務的結果;(3)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實施保障措施必須是非歧視性的,是對造成國內同行業損害的所有進口產品而實施的,而不是針對特定的出口成員實施的。保障措施的實施須經必要的程式,並有產品範圍、實施時間和實施程式的限制。協定對保障措施的救濟形式、臨時保障措施、補償與報復、保障措施的無歧視性、實施保障措施期限、保障措施限制的逐步放寬、保障措施的再次適用等程式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協定的宗旨是規範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的行為。
根據協定設立保障措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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