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斯第二悖論
諾斯第二悖論體現在這樣兩個方面:
1.諾斯反覆強調,政府界定的產權規定了經濟體系中基本的激勵結構,產權的變化使得組織和組織內部的企業家從事各種活動的成本收益發生變化,組織和個人因此調整自身的行為,推動制度的變遷。由於非正式制度的存在,調整多在邊際意義上進行。調整的方向是節約交易成本。換言之,從每一個時點上來觀察,交易費用在不斷下降,經濟效率在不斷提高。正因為此,諾斯(1988)認為,交易費用的下降是經濟成長的關鍵源泉。
2.諾斯和Wallis(1986)所做的工作顯示,從1870年到1970年,在美國經濟中,交易費用已從1870年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上升到1970年的45%。在另一篇文章中,諾思也曾估計到,在今天的西方已開發國家中,交易費用大致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張五常先生也講到,在香港這樣的現代市場經濟大都市中,交易費用可能要占其GDP的80%以上[ii]。由此觀之,從長期來看,交易費用是在不斷上升,經濟效率是在不斷下降,以至於社會可能因此陷入停頓。這又為諾斯解釋歷史上的經濟停滯提供了理由。
悖論就出在這裡。一方面,從邊際意義上的短期來看,交易費用總是在下降;另一方面,每一個時期的下降最後帶來的是長期交易費用的增長!前者的推論是經濟不斷增長,後者的推論是經濟陷入停頓。反正無論經濟出現什麼情況,都可以用同樣的原因加以解釋[iii]。我們將諾斯體系中的這一矛盾稱作“諾斯第二悖論”,但它決不僅僅是諾斯的悖論,而是整個新制度經濟學的悖論。包括科斯(1937)、威廉姆森(1985)在內,他們都認為組織的選擇標準、制度變遷的方向就是交易費用的節約。科斯認為,市場和企業的切換旨在降低交易費用;威廉姆森反覆了組織的形式,但他的看法總體上和科斯是一致的。其他制度經濟學家也同意,短期內交易費用是下降的。但是,長期的交易費用是在不斷地上升。這樣一來,我們就產生了這樣的疑問:制度變遷的交易費用標準還正確嗎?如果不正確,制度變遷的方向是什麼?如何對不同的組織、不同的制度進行比較?
第二悖論形成
諾斯體系中隱含的悖論,和諾斯學術思想的形成、發展、轉向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我們通過梳理諾斯的研究歷程,試圖說明的是,諾斯的轉向代表了新制度經濟學應該會發生的、未來的轉向。
諾斯曾回憶到,他在早期是馬克思主義者,後期轉向了對新古典經濟學的研究。在20世紀70年代張五常和巴澤爾去華盛頓大學之前,諾斯幾乎沒有受到現在所稱的新制度經濟學的影響。他在1960、1971、1973的著作都是堅持典型的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他認為,制度一定是有效率的。個人、自願團體和政府會考慮現有制度之外的所有可能的贏利機會,並對所有可能機會在未來各期的成本收益進行計算,結果貼現之後,他們會挑選出淨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因此,新產生的制度一定是有效率的。但是,此效率並不是用交易費用來衡量。
為了論證制度在經濟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性,加之張五常等人在20世紀70年代來到華盛頓大學,諾斯開始注意並接受交易費用的分析框架。他認為,交易費用的存在是制度存在和起作用的前提。交易費用存在的情況下,制度的差別是解釋經濟成長業績懸殊的關鍵性因素。接受科斯、張五常等人思想的同時,諾斯接受他們隱含的判斷:交易費用(作為費用)阻礙了經濟成長。具體而言,在諾斯看來,交易費用耗費掉人們可能從交易中獲取的交易剩餘,阻礙一些獲利性交易的發生,最終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因此,諾斯和其他新制度經濟學家的看法趨同,他們認為,制度變遷的目的在於節約交易費用,從而提高人們相互交易的效率。于是之,交易費用成為了衡量制度效率的標準。
在諾斯的學術生涯中,我們需要注意到,諾斯首先是一位經濟史學家,然後才是經濟學家。諾斯考察了工業化革命以來經濟生活的變化,他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古典經濟學,尤其是亞當·斯密的思想。在1990年著作的第一頁和1995年的著作中都提到亞當·了斯密及其《國富論》。我們甚至認為,諾斯的思想可以被視為對斯密思想的深化。諾斯注意到,伴隨著市場的擴大,人們交換的範圍越來越大,“這一進化要求社會創立的制度能允許匿名的、不局限於某個人的跨越時空的交換。”,隨著交換範圍的擴大,專業化分工在不斷深化。“…… 超越個人的交換對於獲取從專業化和分工產生的收益是十分必要的,正是專業化和分工產生了國民財富”。在交易(直接或間接地)帶來國民財富增長的同時,伴隨著市場的擴大和分工的深化,交換的次數越來越多,交換的環節越來越多。如同龐巴維克提到的“迂迴生產”一樣,交易也在越來越“迂迴”。毫無疑問,“隨著交換日益複雜,人類變得愈加相互依賴。交易費用不斷地上升。為了獲取交易中的潛在收益,必需建立更加複雜的制度結構。”不同國家和地區“由於文化和本地經驗,建立的制度和信仰體系多種多樣”,最後經濟成長績效自然也多種多樣。諾斯由此解答了不同國家歷史的多樣性。
從諾斯接受的古典經濟學的思想來看,經濟成長的過程不僅是亞當·斯密提到的分工深化的過程,也必然伴隨著交易費用的增加,以及適當的組織變革和制度變遷以支持更加複雜的交易。因此,交易費用的增加並不能夠簡單地歸結為成本的增加,它是一個無法避免的副產品。但是,諾斯為了沿著科斯等人的思路推導出制度的重要性時,又必須把交易費用視為成本,把降低交易費用當作制度變遷的任務。不同的理論來源才是諾斯第二悖論形成的根本。因為,按照古典經濟學的思想,長期來看,交易費用下降了,意味著交換的萎縮和分工的退化,繼而是經濟的退步而非增長。因此,為了破解諾斯第二悖論,要么放棄新制度經濟學對交易費用的看法,要么放棄古典經濟學的看法。二者必居其一。
導致的原因
為什麼“國家的存在是經濟成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 呢?讓我們來看看諾思自己的分析。
首先碰到的問題是如何看待“國家”。不同於政治學家的思路,經濟學家諾斯的思路是聯繫產權來分析國家的。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界定和行使產權最終需要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在經濟學家諾斯的眼中,國家就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它因此處於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
既然國家可視為一種組織,那么關於企業的理論也就可以用來分析國家問題了。這樣,對於國家行為進行深層分析就開始依賴經濟學。經濟學家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人”。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不相信國家是善良仁慈、沒有私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組織,諾思也屬於這一類經濟學家。他的國家模型考察的是一個有“統治者”的國家;統治者的目的是福利或效用最大化。
諾斯認為,統治者的收入來源有兩個。一是歧視性地在要素和產品市場上界定所有權結構,從而使其租金最大化。一是努力降低社會的各個經濟單位之間的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統治者的稅收增加。國家的兩個目的分別與這項收入相對應。總的來說,依我之見,國家的雙重目的其實屬於同一個總的目的,即收入總額最大化。
統治者能不能努力使兩項收入都最大化從而使收入總額最大化呢?據說不能。這兩項收入無法同時最大化,因為國家的兩個目標存在著內在的矛盾。第二個目標包含一套能使社會產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產權,即只有在有效率產權的基礎上才能使社會產出最大化,而第一個目標是企圖確立一套基本規則以保證統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統治者要使租金最大化(其措施是以國家權力干預市場,儘量多的限制生產要素的供給量,從而使其市場價格長期高於成本),就必然會降低社會總產出,最終減少統治者的稅收。統治者要使社會產出最大化,從而最大程度地增加稅收,就必須建立一套最有效率的產權制度。這就要求統治者放棄對生產要素供給量的限制,放棄對租金的追求,使市場儘可能接近成為完全競爭的市場。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滿足完全競爭的條件以及一些其他條件的市場能夠導致社會稀缺資源的帕累托最優配置。所謂帕累托最優是指這樣一樣狀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的效用都不可能變大,除非其他人(至少一個)的效用變小。顯然帕累托最優狀態要求所有生產要素都得到最優配置,交換達到均衡狀態。如果人為限制某些生產要素的供給量,交換就不會真正達到均衡狀態。對於任何一個統治者來說,租金最大化和稅收最大化都是不可兼得的。
預設前提
了解了“諾思悖論”之後,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國家是什麼類型的國家?更明確的問題是:它是專制國家,還是民主國家,或者其他什麼類型的國家,如既有專制國家的特徵又有民主國家的特徵的中間狀態的國家?諾思說他的國家模型考察的國家具有三個基本特徵。第一,國家為獲取收入,以一組服務—諾思稱之為保護和公正—與“選民”作“交換”。第二,國家象一個帶有歧視性的壟斷者那樣活動,為使國家收入最大化,它將選民分為各個集團,並為每個集團設計產權。第三,由於同時存在著能提供同樣服務的潛在競爭對手,國家受制於其選民的機會成本。它是民主國家呢還是專制國家?諾思沒有明確地說明。我們只能靠推理。
諾思考察的國家既有專制國家的特徵,也有民主國家的特徵,以前者居多。說它具有專制國家的特徵,是因為它有五個表現。
◆國家有一個統治者,一般來說,他是終身制的。諾思說,由於“統治者終有一死”及其他一些原因,國家是內在地不穩定的。
◆統治者的國內“競爭”對手依靠“相對暴力潛能”特別是(現成的)“軍事力量”來競爭,而不是依靠和平競選來競爭。
◆“革命將是由統治者的代理人或由相競爭的統治者或列寧主義者式的少數精英集團發動的宮廷式革命。” 民主國家由於存在和平地權力更換機制,至今還沒有發生過“革命”,所以這不象是談論民主國家。
◆稅收好象是統治者的私有財產。
◆國家似乎沒有什麼制度措施來制約統治者對租金的貪孌追求。
這後兩點最能反映專制國家的特徵:這個國家似乎是統治者的私有物,以至於統治者可以自由地選擇是要租金最大化還是要稅收最大化。但是,諾思考察的國家也有一個民主國家的特徵:它有“選民”;諾思有時也說統治者是“候選統治者” 。當然,在諾思的論述中,我們沒有看到“選民”進行選舉,也沒有看到幾個“候選統治者”和平競爭政權。民主國家的特徵只表現在諾思所用的這兩個詞語上。至於國家為獲取收入,以一組服務—諾思稱之為保護和公正—與“選民”作“交換”,這一點無法告訴我們這個國家是民主國家還是專制國家。因為不僅民主國家會提供服務,而且即使是專制國家的統治者,也不得不提供一些“服務”的。通過上面的推理,我們可以說:經濟學家諾思的國家模型所考察的國家具有大量的專制國家的特徵,但是諾思在論述他的模型時又用了兩個似乎只適用於民主國家的詞語;到底是什麼國家?他沒有清楚地對此做出說明。判斷只好由我們冒昧地做出,即諾思的國家模型所考察的國家是專制國家。
所反映的問題
“諾斯悖論”反映的也是政治與經濟的對立:出於統治的需要,一種經濟上低效的制度安排在政治上卻可能是合理的。諾斯認為美國就曾經有過這樣的例子:“我們故意建立起一個效率低下的政治制度,防止受到一個效率很高但想幹壞事的政府的危害。”(諾斯1995年3月9日在北京的演講,摘自《經濟學訊息報》,1995-04-08)政府行為並非只遵照效率原則,公平同樣是政府做事的出發點,必要的時候為了公平,有可能犧牲效率。在存在權力競爭和政治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可能導致無效率的產權結構及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