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5年3月30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發布訊息稱,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案定於4月15日上午9點開庭。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專車軟體在濟南西站送客的陳超,被市客管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2萬元。因不服處罰決定,陳超於1月23日向市客管中心申請聽證。
2015年2月11日,聽證會經過事實陳述、提交證據和辯論,市客管中心認定陳超上述行為為非法營運,同時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超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此後,陳超將罰款繳齊,將車取走。
此後,陳超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銷處罰。2015年3月18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2015年3月30日,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於4月15日開庭。
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專車第一案,判決結果十分重要,可能會影響到交管部門以後對專車態度。
律師看法
此案代理律師燕薪則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說,案件本身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撤銷涉案的處罰決定,因此整個案件也會圍繞客運管理中心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來展開。對案件的審理不會產生推動計程車管理制定的作用。
不過他也表示,從律師對案件的期望來說,確實是想通過這個個案作為一個突破口、一個撬動計程車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的契機。通過這個案件讓全社會意識到,現行的計程車管理體制需要進行深層次的改革,比如對計程車市場的一個逐步的開放等等,我們是希望這個案件能夠有這樣的意義。
代理律師李文謙告訴記者,我國車輛的行駛證上會明確“非營運車輛”與“營運車輛”的區別,非營運車輛如果進行營運行為,且在現場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確有收費,才能夠界定為非法營運,並進行處罰。但從聽證會上濟南市客管辦出示的視頻看,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陳超收費,“客管辦表示陳超以前確實有過專車營運、收費的經歷,但客管辦僅從以前的行為來推定陳超當時的行為,而不是直接證據,這顯然是不嚴肅的。”
宣判延期
2015年6月18日,原本應於6月17日之前一審宣判的山東濟南“專車第一案”確定延期。據原告代理律師分析,無論判決結果是否支持專車司機,都將對專車的合法化問題給出一個確定的結論,法院作出判決的政策環境尚不成熟。當事人親自前往法院詢問了該案的審判長,審判長告知由於該案案情複雜,已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作了延期審理的申請,明確了將延期三個月作出判決,應該在2015年9月17日之前。”
2015年12月17日,是“專車第一案”第二次延期3個月截止的日子。讓當事人陳超再次失望的是,當天下午,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傳出訊息,案件將再一次延期,宣判或將再等三個月。“專車第一案”開庭審判後,這是第三次延期宣判。此案原告陳超表示,不管官司輸贏,法院總得給個結果。代理律師李文謙則表示,案件本身的爭議性和代表性或是法院一再延期宣判的原因,無論輸贏,“專車第一案”都將成為一個“歷史性事件”。
案件審判
2016年12月30日下午,全國專車第一案經過4次延期後最終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宣判。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於2015年2月13日做出的魯濟交(01)罰(2015)8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負擔。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當庭表示需經商定後再決定是否抗訴。但法院仍裁定陳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