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專利客體,即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在專利法的範疇內,指可以獲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國《專利法》(2009)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發明創造。
專利客體的英文描述為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有時這個詞也被翻譯為“可專利主題”。
各國規定
中國
《專利法》(2009)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第二章授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的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美國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為有關專利客體的規定。該條內容如下: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New)而實用(Useful)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或其任何新穎而實用之改進者,都可按本法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獲得專利。
歐洲
《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對可獲專利保護的發明(Patentable Invention)作出了如下規定:
1、歐洲專利應授予能夠在工業上套用的、新穎的、有創造性的任何發明;
2、下列各項不屬於第1點所規定的發明:
a、發現、科學理論、數學方法;
b、美術創作;
c、進行智力活動、遊戲或商業活動的方案、規則和方法,電腦程式;
d、信息的顯示
3、第2點規定的申請客體或活動的專利性的排除,在一定程度上僅指與其本身有關的歐洲專利申請;
4、對人體或動物體外科或治療方法以及人體以及動物體上實行的診斷方法,不應認為屬於第1點所稱的能在產業上套用的發明。
日本
日本《專利法》第1條規定,本法目的,旨在通過保護及利用發明,從而獎勵發明創造,以促進產業發展。第2條規定,本法所指的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所進行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技術性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