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遞交專利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後並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有: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創造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專利權的授予;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
九、專利申請權的轉移;
十、專利權的轉移;
十一、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備案;
十二、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契約的給予;
十三、專利申請的恢復;
十四、專利權的恢復;
十五、專利權的質押、保全、解除;
十六、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七、對申請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十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九、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不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全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