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專利文獻號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行業標準之一,編號為ZC 0007-2004。
本標準的附錄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批准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文獻號標準制訂工作組。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嚴笑衛、湯才祥、吳泉洲、鄭寧、黃迎燕、楊策、寧瓏、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華、王占三、吳大章、施平、楊紅菊、方克、冷戈、嚴勇剛
引言
為完善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業標準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參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發布的相關標準,特制定本標準。
為方便快捷地檢索、獲取中國專利文獻,進一步提高為社會公眾服務的質量,本標準對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文獻號編號規則進行了修改。
專利文獻號標準內容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專利文獻的編號規則及使用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任何載體形式(包括紙載體、縮微膠片、磁帶或軟碟、光碟、在線上資料庫、計算機網路等)出版的專利文獻號。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除國家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本標準中採用的術語和定義擁有最終解釋權。
2.1 專利申請
本標準所稱“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2 公布
本標準所稱“公布” 是指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期滿時的公布或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進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標準所稱“公告” 是指對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授予發明專利權時的授權公告;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時的授權公告;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
2.4 專利文獻
本標準所稱“專利文獻” 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法定程式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和公告的授權專利檔案。
2.5 專利文獻號
本標準所稱“專利文獻號” 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法定程式,在專利申請公布和專利授權公告時給予的文獻標識號碼。
3 制定原則
3.1 唯一性原則
為了使專利文獻與其獲得的專利文獻號之間的關係清楚、確定,本標準制定的專利文獻的編號規則遵守唯一性原則。
唯一性原則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基於一件專利申請形成的專利文獻只能獲得一個專利文獻號,該專利申請在不同程式中公布或公告的專利文獻種類由相應的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確定;二、一個專利文獻號只能唯一地用於一件專利申請所形成的專利文獻。
3.2 實用性原則
為便於專利信息的檢索以及公眾的理解和記憶,本標準採用了簡明實用的編號規則,專利文獻號中包含了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號和表示專利文獻公布或公告順序的流水號。同時,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號與發明專利授權公告號採用同樣的專利文獻號,其種類區別由相應的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確定。
4 專利文獻號的編號規則
4.1 專利文獻號的組成結構
專利文獻號用9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包括申請種類號和流水號兩個部分。
專利文獻號中的第1位數字表示申請種類號,第2—9位數字(共8位)為文獻流水號,表示文獻公布或公告的排列順序。
4.2 申請種類號
專利文獻號中的申請種類號用1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所使用的數字含義規定如下:1表示發明專利申請;2表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3表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上述申請種類號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數字在作為種類號使用時的含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
4.3 文獻流水號
專利文獻號的流水號用8位連續阿拉伯數字表示,按照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第一次公告各自不同的編號序列順序遞增。發明專利授權公告號沿用該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公布時被賦予的專利文獻號。
4.4 專利文獻號圖示
X XXXXXXXX
其中X代表申請種類號。具體內容參見本標準4.2
XXXXXXXX代表文獻流水號。具體內容參見本標準 4.3
5 專利文獻號的使用規則
5.1專利文獻號編排規則
一件專利申請形成的專利文獻只能獲得一個專利文獻號,該專利申請在後續公布或公告(如該專利申請的修正版,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時被賦予的專利文獻號與首次獲得的專利文獻號相同,不再另行編號。因該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而產生的專利文獻種類由相應的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確定。
5.2 專利文獻號與中國國家代碼CN,以及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的聯合使用
本標準在此特別指出:中國國家代碼CN和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均不構成專利文獻號的組成部分。然而,為了完整地標識一篇專利文獻的出版國家,以及在不同程式中的公布或公告,應將中國國家代碼CN、專利文獻號、相應的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參見ZC 0008-2004《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標準》)聯合使用,聯合使用的具體內容參見本標準附錄。排列順序應為:國家代碼CN、專利文獻號、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如果需要,可以在國家代碼CN與專利文獻號、專利文獻號與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之間分別使用1位單位元組空格。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註:A、B、C、U、Y、S為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
5.3 專利文獻號的書寫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專利文獻號的所有數字必須連續書寫或印刷以外,為了保證專利文獻號的易讀性,在印刷及數據顯示格式中,允許在申請種類號與文獻流水號之間使用1位單位元組空格。
在文獻流水號的數欄位內不得使用空格。
在專利文獻號的前後或其中不得使用上述5.1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數字、符號或空格作為專利文獻號的組成部分。
6 相關標準的參照
本標準的制定及執行參照以下標準:
ZC 0006-2003 《專利申請號標準》(2003年7月版)
ZC 0008-2004 《專利文獻種類標識代碼標準》(2004年1月版)
WIPO ST.3 《用雙字母代碼表示國家、其他實體及政府間組織的推薦標準》
(1999年4月版)
WIPO ST.6 《對公布的專利文獻編號的建議》(2003年6月版)
WIPO ST.13 《專利、補充保護證書、工業設計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申請的編號建議》
(1997年11月版)
WIPO ST.16 《用於標識不同種類專利文獻的推薦標準代碼》(2001年6月版)
7 專利文獻號標準的管理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本標準管理者依據本標準的條款內容,對專利文獻號標準進行管理,並負責建立一個專利文獻號標準有效運行環境。
本標準管理者的具體職責是:
--負責專利文獻號的管理和維護;
--解釋本標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建議。
8 專利文獻號標準的發布
本標準於2004年1月7日發布。
9 專利文獻號標準的施行
9.1 專利文獻號標準施行
本標準於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9.2 專利文獻號標準監督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負責監督本標準的實施。
9.3 專利文獻號標準改進
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對本標準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標準代替本標準。
附錄
發明專利文獻號
文獻種類 | 專利文獻號與國家代碼、文獻種類代碼的聯合使用 | 說明 | |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 | 申請公布號 | CN 1 00378905 A | 不同專利申請應順序編號 |
CN 1 00378906 A | |||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 (扉頁再版) | CN 1 00378905 A8 | 同一專利申請沿用首次賦予的申請公布號 | |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 (全文再版) | CN 1 00378905 A9 | ||
發明專利說明書 | 授權公告號 | CN 1 00378905 B | 同一專利申請的授權公告號沿用首次賦予的申請公布號 |
發明專利說明書(扉頁再版) | CN 1 00378905 B8 | ||
發明專利說明書(全文再版) | CN 1 00378905 B9 | ||
發明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 | CN 1 00378905 C1 | ||
發明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 | CN 1 00378905 C2 |
實用新型專利文獻號
文獻種類 | 專利文獻號與國家代碼、文獻種類代碼的聯合使用 | 說明 | |
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 授權公告號 | CN 200364512 U | 不同專利申請應順序編號 |
CN 200364513 U | |||
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扉頁再版) | CN 200364512 U8 | 同一專利申請的授權公告號沿用首次賦予的授權公告號 | |
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全文再版) | CN 200364512 U9 | ||
實用新型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 | CN 200364512 Y1 | ||
實用新型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 | CN 200364512 Y2 |
外觀設計專利文獻號
文獻種類 | 專利文獻號與國家代碼、文獻種類代碼的聯合使用 | 說明 | |
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 | 授權公告號 | CN 3 00123456 S | 不同專利申請應順序編號 |
CN 3 00123457 S | |||
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全部再版) | CN 3 00123456 S9 | 同一專利申請的授權公告號沿用首次賦予的授權公告號 | |
外觀設計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 | CN 3 00123456 S1 | ||
外觀設計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 | CN 3 00123456 S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