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依法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負責擬訂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干預,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監督、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監測、調查、評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監管工作。
(五)負責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落實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對基本藥物品種、管理、價格政策等提出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貫徹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落實國家扶持中醫藥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負責全縣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縣寄生蟲與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縣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