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坐落於周文化廣場之旁,屬一類法院,幹警95人,審判員56人,助理審判員8人,書記員12人,法警7人,司法行政人員9人。
機構設定
全院共有13個局、庭、室、科、隊。分別為: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下設執行一庭、二庭和三庭)、高新人民法庭、清姜人民法庭、政工科、辦公室、監察室和法警隊。另有2個基層人民法庭正在籌建過程中。
榮譽表彰
在區委的領導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在區人大、區政府和區政協的監督、支持下,辦公條件有了很大的改善,辦公自動化的網路已經形成,人員素質和案件質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年收案始終保持在3600件左右,年結案3400件左右;年收執行案件800-1000件,結案率達到80%以上。先後被授予全國維護青少年優秀單位、省級衛生先進單位、市級文明單位、治安模範單位、陝西省優秀法院、全省法院調解工作先進單位、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先進集體、陝西省法院系統思想宣傳工作先進集體,全省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先進集體等一系列榮譽。執行局被最高法院授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先進集體”。湧現出了“全國模範法官”趙志軍、“陝西省十大青年衛士”江偉等一批先進典型。
工作理念
新一屆法院領導集體堅持“大立案、精審判、強執行、重監督、嚴管理”的工作思路,渭濱法院黨組和全體法官幹警決心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緊緊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這一工作大局,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牢記司法的宗旨,努力踐行“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與時俱進,奮發有為,為開創一個更加光輝燦爛的明天而努力奮鬥。
內設機構職責
立案庭職責
1、負責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排期工作;
2、負責抗訴案件的接收、審查、報送、登記工作;
3、負責接待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4、對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並進行逐月通報;
5、負責對全院收結案件情況的統一登記並進行逐月通報;
6、負責全院司法統計工作;
7、負責對臨近審限的各類案件發出督辦令;
8、負責書記員管理和日常工作。
9、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刑事審判庭職責
1、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和刑罰執行;
2、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3、協助上級法院處理在我縣辦理刑事案件時的相關事宜;
4、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報導刑事審判工作信息,撰寫刑事審判工作調研文章,及時總結刑事審判經驗;
6、負責贓款、贓物的收繳和臨時保管工作;
7、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民事審判第一庭職責
1、審理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糾紛的民事一審案件;
2、審理上級法院指令本院管轄的屬於本庭業務範圍的民事案件;
3、協助上級法院處理在我縣辦理屬於本庭業務範圍的民事案件時的相關事宜;
4、報導民事審判工作信息,撰寫民事審判工作調研文章,及時總結民事審判經驗;
5、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職責
1、審理經濟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的商事一審案件;
2、審理上級法院指令本院管轄的屬於本庭業務範圍的商事案件;
3、協助上級法院處理在我縣辦理屬於本庭業務範圍的商事案件時的相關事宜;
4、報導商事審判工作信息,撰寫商事審判工作調研文章,及時總結商事審判經驗;
5、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審判庭職責
1、審理本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
2、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本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3、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中的行政賠償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非訴執行案件;
5、報導行政審判工作信息,撰寫行政審判工作調研文章,及時總結行政審判經驗;
6、協助上級法院處理在我縣辦理行政案件時的相關事宜;
7、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審判監督庭職責
1、負責二審發還重審的各類案件;
2、負責審理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和上級法院交本院再審的案件;
3、對應由本院進行的司法賠償作出賠償決定;
4、負責對全院已結案件和裁判文書進行質量評查和通報;
5、對二審發還、改判案件進行評析和界定;
6、協助上級法院處理在我縣辦理審判監督案件時的相關事宜;
7、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執行局職責
1、執行本院做出並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以及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
2、執行二審維持和改判本院的各類終審案件;
3、執行上級法院指令、外地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
4、執行非訴執行案件;
5、執行仲裁文書、公證文書等法律規定應由法院執行的各類文書;
6、協助上級法院處理在我縣辦理執行案件時的相關事宜;
7、報導執行工作信息,撰寫執行工作調研文章,及時總結執行工作經驗;
8、及時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民法庭職責
1、審理轄區內一審簡單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
2、協助上級法院處理在本轄區辦理民事案件時的相關事宜;
3、報導法庭工作信息,撰寫調研文章,及時總結審判經驗;
4、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
5、參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