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恕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寬恕制度起源於美國,是對制度經濟學中博弈論的運用。其制度內涵在於更有效地打擊核心卡特爾,而制度外觀卻表現為對違法者的責任豁免。因此,寬恕制度看似悖論,卻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間所做出的平衡;看似減損了形式正義,但“放小捉大”的宗旨揭露了更多的卡特爾,實質上維護了實體正義。各國對寬恕制度的的採納和運用便可以看作是對實用主義哲學的尊重。
OECD於2002年發表了題為《核心卡特爾的性質和損害及在國家競爭法的範圍內抵制的報告》,認為核心卡特爾是各種反競爭行為中最為有害的。僅有嚴厲的處罰制度尚不足夠,卡特爾具有隱蔽性,如沒有有效的證據對卡特爾加以披露,執法機關也只能對核心卡特爾望洋興嘆。由此,產生了當今各國均採納的寬恕制度,為了讓執法機關更易獲得證據,該制度規定可以讓對舉報者的懲罰減免或者減輕,以此來引誘那些違法者互相揭露對方罪行。寬恕制度的理論基礎在於經濟學中的“囚徒困境”,每個壟斷協定的參與者都擔心被其他參與者出賣,而且他們也都希望自己能獲得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對於犯法的人來說是很有誘惑力的。因此,那些參與者就願意主動向有關部門揭發卡特爾,或者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可見,寬恕制度對於提高司法效率,及時發現卡特爾行為並予以制止等方面是有很大功效的。
寬恕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寬恕規則具有嚴厲的懲罰性
其懲罰的風險和處罰力度超過從事卡特爾所能獲得的潛在利益。因此,嚴厲的處罰措施是促使卡特爾成員申請寬恕的主要原因。要求卡特爾違法主體對受害人承擔賠償損失即民事責任是各國通行的處罰制度內容之一,除此之外,有的國家對於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也作出相關規定。例如,英國2002年11月7日頒布的《企業法》規定,任何人只要他不誠實地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簽訂或者實施至少與兩個企業相關的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或串通投標協定等核心卡特爾行為,即構成卡特爾罪。對於犯罪的個人,將處以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罰金,或兩者並處。
(二)寬恕規則具有透明性和可預見性
可預見性本就是法律的重要特徵之一,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從事該行為的後果以及不從事該行為的後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寬恕規則的透明性和可預測性旨在為卡特爾成員提供合理的預期,明確規定寬恕申請的條件和程式、申請的有利結果以及不申請的不利結果,為卡特爾成員在判斷是否進行寬恕申請以及如何進行寬恕申請提供指導。
(三)寬恕制度適用範圍的隱蔽性
寬恕制度僅僅適用於卡特爾,而不適用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非法的經營者集中,這與其制度設計的價值密切相關的。眾所周知,卡特爾是非常隱蔽的,卡特爾成員間往往能秘密達成協定而不留下任何的書面證據或是為第三人所知曉。在此情況下,發現和證明卡特爾的存在就顯得困難重重,因此,需要鼓勵內部人“告密”以滲透到卡特爾內部,鼓勵卡特爾成員在反壟斷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確鑿證據或是著手調查之前,主動向執法機關自首,從而減少對特定卡特爾的調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