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包括披露)的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是審計證據適當性的核心內容,只有相關且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

含義

1.審計證據的適當性的含義。

相關性

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審計證據要有證明力,必須與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相關。例如,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懷疑被審計單位發出存貨卻沒有給顧客開票,需要確認銷售是否完整。註冊會計師應當從發貨單中選取樣本,追查與每張發貨單相應的銷售發票副本,以確定是否每張發貨單均已開具發票。如果註冊會計師從銷售發票副本中選取樣本,並追查至與每張發票相應的發貨單,由此所獲得的證據與完整性目標就不相關。

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必須結合具體審計目標來考慮。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1)特定的審計程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例如,檢查期後應收賬款收回的記錄和檔案,可以提供有關存在和計價的審計證據,但是不一定與期末截止是否適當相關。

(2)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例如,註冊會計師可以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和應收賬款的期後收款情況,以獲取與壞賬準備計價有關的審計證據。

(3)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例如,有關存貨實物存在的審計證據並不能夠替代與存貨計價相關的審計證據。

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的可信程度。例如,註冊會計師親自檢查存貨所獲得的證據,就比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提供給註冊會計師的存貨數據更可靠。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註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會考慮下列原則: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由完全獨立於被審計單位以外的機構或人士編制並提供,未經被審計單位有關職員之手,從而減少了偽造、更改憑證或業務記錄的可能性,因而其證明力最強。此類證據如銀行詢證函回函、應收賬款詢證函回函、保險公司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相反,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由於證據提供者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經濟或行政關係等原因,其可靠性應受到質疑。此類證據如被審計單位內部的會計記錄、會議記錄等。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如果被審計單位有著健全的內部控制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貫地執行,會計記錄的可信賴程度將會增加。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薄弱,甚至不存在任何內部控制,被審計單位內部憑證記錄的可靠性就大為降低。例如,如果與銷售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註冊會計師就能從銷售發票和發貨單中取得比內部控制不健全時更加可靠的審計證據。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例如,註冊會計師觀察某項控制的運行得到的證據比詢問被審計單位某項內部控制的運行得到的證據更可靠。間接獲取的證據有被塗改及偽造的可能性,降低了可信賴程度。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其主觀性較強,人為因素較多,可信賴程度也受到影響。

(4)以檔案、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例如,會議的同步書面記錄比對討論事項事後的口頭表述更可靠。口頭證據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事實的真相,僅僅提供一些重要線索,為進一步調查確認所用。如註冊會計師在對應收賬款進行賬齡分析後,可以向應收賬款負責人詢問逾期應收賬款收回的可能性。如果該負責人的意見與註冊會計師自行估計的壞賬損失基本一致,則這一口頭證據就可成為證實註冊會計師對有關壞賬損失的判斷的重要證據。但在一般情況下,口頭證據往往需要得到其他相應證據的支持。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複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註冊會計師可審查原件是否有被塗改或偽造的跡象,排除偽證,提高證據的可信賴程度。而傳真件或複印件容易是變造或偽造的結果,可靠性較低。

註冊會計師在按照上述原則評價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還應當注意可能出現的重要例外情況。例如,審計證據雖是從獨立的外部來源獲得,但如果該證據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備資格者提供,審計證據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樣,如果註冊會計師不具備評價證據的專業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獲取的證據,也可能不可靠。

和適當性關係

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係: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徵,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受審計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說,審計證據的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需要補充的是,儘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僅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充分性和適當性究竟應該怎樣理解與把握,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因具體情況,利用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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