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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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問責:理論研究與制度設計》講述了:2008年被認為是“行政問責年”,在這一年之中,經歷了太多的事情,也看到了問責的浪潮風起雲湧。2004年的“審計風暴”後,人們認為2005年開始了“審計問責年”,但“審計問責年”卻給人們留下了許多遺憾。為了彌補這個遺憾,需要進行國家審計問責制度的研究。本研究成果的主要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方面:(1)從國家制度、政治制度到審計制度的逐層分析,可以形成契約理論是審計問責制度理論基礎的判斷,同樣,也可以形成委託一代理理論是審計問責制度指導思的判斷。(2)以現代公共管理的分權制衡思想為基礎,能夠發現審計機關分離出去處理處罰權力的必要性;分權治理是審計職權劃分的基本趨勢,但是,它的實施應當限定適當的條件。(3)根據對多個國家審計發展情況的深入考察,能夠看到在中國沒有現成的國家審計問責制度模式可以引進的判斷;審計問責的國家化特徵是很難蛻變的,我國國家審計問責制度建設必須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道路。(4)有比較地對三種審計模式下的審計問責制度的各個要素進行了分析,確定了其內涵以及內在的關係,並對各種模式的優劣做出了價值判斷;歷史和現實都表明: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下,適用的問責制度才是最優的問責制度;適用程度越高,其效果最優,越有可能被選擇。(5)我國審計問責制度的建設,應當選擇三種形式的依次漸進的制度構架:最優的制度構架、改良的制度構架和變通的制度構架;各種制度的實施都有特定的具體的工作方案和條件要求。(6)通過對大量現場調查資料的分析,發現了審計機關內部以及和外部有關方面在審計問責制度的認識上存在較大的差異。(7)根據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應當在條件成熟時建立《國家問責法》,這項立法理論上是可能的,實踐上是可行的;從理論視角上,可以初步設計出這一法律的基本框架。(8)解決國家審計問責的制度執行問題,核心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道德約束採取有效的措施,並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予以保障。審計問責制度既沒有法定模式,也沒有統一的理論描述,只有通過深入的研究,這些問題才能夠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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