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屬重點建設項目。
(二)本辦法所稱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本市政府投資為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業主
單位及其負責人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及其
負責人,在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的政令不暢、效能低下、質量
低劣、進度緩慢等行為,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的制度。
二、組織領導
(一)成立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規劃建設局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重點辦以及項目行
業主管或聯繫部門為成員單位組成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由市重點
辦負責。
(二)建立目標管理問責制。年初由市政府對被考核單位下達重點建設項目《目標責任任務書》。《目
標責任任務書》的目標設定,重點體現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工作目標,由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
領導小組擬制,報市政府確定。對無正當理由,完成項目年度目標管理差或較差的單位,將實施問責。
(三)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制的日常工作,實行調度會制度和專題協調製度。對重點建設項目進展
情況每月匯總一次,並以《重點工程簡訊》形式通報。定期、不定期地由市政府領導主持召開調度會,
集中解決重點工程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對項目建設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召開專題協調會及時給予解決
。市政府可委託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具體事項內容,對有關部門(單位)或其負
責人發出督辦函,責令其限期整改。市重點辦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協調跨部門、跨地區的重點建設項目
的有關問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及鄉鎮、街道辦、各項目業主應給予配合支持。
三、目標管理及考核
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目標管理及考核對象,分為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和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
聯繫部門兩大類,按不同的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一)對項目業主單位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兩類考核:
1、以國家或者省為主組建的重點建設項目單位和本市的外資、民營重點建設項目單位,重點考核其項目
進度完成情況和服從協調管理及報表等書面材料報送情況。
2、本市政府投資為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考核內容包括:
(1)執行中共贛州市委辦《關於印發贛州市基礎設施及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市
辦字[2005]118號)檔案要求的情況;
(2)完成《目標責任任務書》中規定的內容,包括:年度投資、形象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內控
管理、技術進步、資金到位及使用管理、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執行
情況;
(3)其它相關的各項任務。
(二)對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考核內容:
1、對項目所在地政府的考核,重點是:
(1)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標準,積極搞好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及時處理好征地拆遷安置中
當地民眾的來信來訪,確保不出現群訪或越級上訪事件,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2)確保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重點建設項目沒有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3)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沒有推諉扯皮和刁難施工單位的現象,並在本地範圍內優先保證重
點建設項目的用水、用電及參加重點項目建設的職工生活物資供應,搞好地材物資和工程專用材料(如
炸藥)等的價格管理;
(4)其它相關的各項任務。
2、對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的考核,重點是:
(1)把承擔的項目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協調服務及時到位;
(2)督促建設單位執行好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抓
好廉政建設;
(3)所聯繫項目全面完成《目標責任任務書》所確定的任務。
(4)其它相關的各項任務。
(三)對前期項目工作的考核內容
主要是對項目業主單位進行考核。重點是:
(1)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項目法人;
(2)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前期工作目標,組織實施項目前期工作,及時做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
及核准檔案的編制報批;
(3)按時完成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平整等前期準備工作;
(4)做好項目前期的其它相關工作。
(四)考核方式、標準與獎懲
1、考核實行日常考評與年終考核相結合。
2、對項目業主單位的考核,按年初市政府下達的《目標責任任務書》要求進行。各項目業主在年底或項
目竣工後將目標問責制任務完成情況及各項工作主要實績進行自我總結,於年終考核前將材料報送市重
點辦,作為考核的基礎材料。
3、對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和前期項目工作的考核均採用等級評定方式,分為優秀、合
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4、對項目業主的考核和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的考評等級,由市重點辦聯合市發改委、
市監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日常考評
與年終考核,並結合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提出初評意見,經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審
定後,報市政府予以通報。
5、完成項目管理目標任務的項目業主和考核評定為優秀等級的項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聯繫部門,由市
人民政府通報表彰,並由市財政出資進行獎勵。
6、對評為不合格的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和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市政府將予以通報
批評或視情況實施問責。
7、被考核對象的年度考核結果,可視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列入單位或幹部年度業績考核的依據。
四、問責
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分本市政府投資為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及其負責人和本市行政區域內
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及其負責人兩類。
(一)本市政府投資為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及其負責人,在其所屬的重點建設項目中有下列情
形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1、決策失誤,舉措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等不良後果和影響,或導致民眾大規模群訪
、重複上訪等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2、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目標責任任務書》中明確規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市人民
政府的指示、決策和交辦事項的;
3、項目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或未經批准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或違法轉包、分包,或擅自開工建
設的;
4、挪用、截留、擠占項目建設資金的;
5、在工程造價、建設工期、材料和設備的選擇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6、不按規定實行監理制度的;
7、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項目應當進行審計而不接受審計的;
8、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9、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10、其它情形需要被問責的。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及其負責人,在
其所屬的重點建設項目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1、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政令不暢,影響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整體工作部署的;
2、當重大自然災害或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工程建設事件發生時,拖延懈怠、推諉塞責
,未及時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理的;
3、因管理不善、服務質量低下,導致項目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反映強烈,在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
解決或解決不力的;
4、因決策失誤、措施不力,導致民眾大規模群訪、重複上訪等社會不穩定情況,或造成經濟損失、
生態環境破壞等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5、其它情形需要被問責的。
(三)問責方式:
1、告誡
市政府有關領導或由市政府委託的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根據具體問責事項內
容,可責成被問責部門(單位)負責人當面匯報情況,並予以告誡;被告誡部門(單位)負責人可就問
責問題進行陳述和申辯。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市政府可根據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責令被問責部門
(單位)或其負責人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市政府可根據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內給
予通報批評。
4、公開道歉
市政府可根據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對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
被問責事項,可視情況由被問責部門(單位)或其負責人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並
道歉。
5、清退出重點項目管理序列
市政府可根據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將有關項目業主
單位清退出重點項目管理序列,並取消該項目業主單位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
6、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市政府可根據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對被問責部門(
單位)負責人作出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
7、勸其引咎辭職
市政府可根據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調查核實的問責調查結果,視情況對被問責部
門(單位)負責人作出勸其引咎辭職的決定。
問責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可以對單位或者對個人。其中,作出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勸其引咎辭職決定的,應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將決定書面報市人大常委會或有關機關備案
。
對經問責調查核實,被問責對象不存在規定情形的,或者情節輕微的,或者在出現問責事項後及時採取
有效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由市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工作領導小組作出調查結論後
,報由市政府作出終止問責的決定。
五、相關說明
(一)對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及其負責人和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主管或聯繫部門及其負責
人進行責任追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負責辦理目標管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現象的,依照有關
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移送紀檢監督機關處理。
(三)本辦法由贛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