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刑院

審刑院

審刑院是宋朝初期的一種審判覆核機關,同時享有部分的審判權。審刑院也稱“宮中審刑院”。它的設立是宋朝初期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在司法領域採取的措施。審刑院的職權原來都屬於大理寺和刑部,現在剝奪了這兩個司法機構的權利,目的也是為了加強對這兩個司法機關的監督。審刑院長官為知院事,需要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先由大理寺審理,再報到審刑院覆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屬官商議,定出處理意見再由中書呈報皇帝決斷。

是宋代新創的中央司法機關,又稱“宮中審刑院”。是宋初的審判覆核機關,也有部分審判權。其職掌原均屬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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