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第四條 第十條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軟體及其相關產業的發展,依據《寧波市信息化條例》、《寧波市信息化發展“十一五”規劃》及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軟體產業發展的意見》(甬政發〔2007〕36號)檔案精神,設立寧波市軟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軟體資金”)。為了規範軟體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體資金由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用於促進寧波市軟體及其相關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縣(市、區)根據各自實際需要安排軟體資金。
第三條 軟體資金支持對象,是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在寧波市域範圍工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健全的軟體及其相關企業(單位)。重點支持行業套用軟體、嵌入式軟體、積體電路設計、網路信息服務、軟體出口及服務外包、軟體產業服務和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等企業(單位)。
第四條 軟體資金支持原則
(一)產業集聚原則。按照“一核心多點、集聚發展”的總體要求,形成定位明確、分工協作、互補配套的軟體產業發展格局,充分發揮寧波軟體產業基地的集聚、創新、輻射和引領功能。
(二)企業主體原則。以企業為主體,通過政府引導促進我市軟體及信息服務企業創業創新、提升素質,做大做強,打造“寧波軟體”品牌。
(三)創新支撐原則。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推動軟體企業成為我市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
(四)績效優先原則。以績效目標作為軟體資金使用和項目確定的重要判斷標準,確保軟體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扶持政策和資助標準
第五條 軟體產業基地扶持政策和資助標準
(一)從2007年起5年內,市財政每年從軟體資金中安排500萬元,用於軟體產業核心集聚基地內引進項目補助、新落戶企業辦公用房租金補貼、企業研發補助,以及集聚基地宣傳推廣費用補貼。
(二)被市級及以上政府確定為軟體產業特色集聚基地(經認定的軟體孵化器)的,年度內每引進一家軟體企業給予基地一定補助。其中:註冊資金50萬元及以上的,補助1萬元;註冊資金100萬元及以上的,補助2萬元;註冊資金200萬元及以上的,補助4萬元;註冊資金200萬元及以上,且是中國軟體百強企業,或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或軟體出口百強企業,或軟體上市企業的獨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補助5萬元。單個軟體產業特色集聚基地的當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六條 軟體、信息服務企業引進培育扶持政策和資助標準
(一)國內外大型軟體公司、軟體技術研發機構和現代信息服務業企業落戶寧波,或與本地軟體企業聯合協作、嫁接併購,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骨幹企業,可享受以下政策:
1.購房補助。對於國內外大型軟體企業在寧波設立總部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區域總部和研發機構,其因業務發展需要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經認定後,按有關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2.落戶補助。對於在寧波實際投資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的公司(機構),可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6%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落戶補助。
3.辦公用房租賃補助。對於在經認定的軟體產業集聚基地內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軟體企業,自租賃之日起的3年內每年可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
以上購房補助、落戶補助和用房租賃補助,最高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其中對重大落戶項目的補助,實行一事一議。實際補助額由市級財政與集聚基地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各負擔50%。
(二)綜合素質提升獎勵。被認定為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一次性獎勵40萬元;取得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四級、三級、二級和一級的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獎勵;通過CMMI二級和三級及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和35萬元獎勵。取得國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認證乙級資質和甲級資質的監理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和10萬元獎勵。
(三)收入上規模獎勵。非嵌入式軟體企業,年度軟體收入新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和1500萬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軟體企業和信息服務業企業,年度軟體收入新達到1000萬元、2000萬元和3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獎勵。系統集成企業,年度系統集成收入新達到1000萬元、2000萬元和3000萬元以上的,經評選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獎勵。IT監理企業,年度監理收入新達到300萬元、600萬元和900萬元以上的,經評選分別給予一次性3萬元、6萬元和9萬元獎勵。系統集成企業及IT監理企業的年度獎勵名額各不超過3家。以上實行分檔差額和從高不重複原則獎勵。
(四)套用本地信息產品和項目獎勵。對於緊密結合寧波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寧波特色,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節能減排等領域的信息產品和信息化項目,鼓勵本市信息產業企業進行開發和承建。通過認定本地套用示範項目,並依據評審結果分三檔,分別給予項目套用單位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
第七條 軟體企業創業創新扶持政策和資助標準
(一)按照《寧波市信息服務業孵化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甬信局〔2008〕17號)的規定,為符合入駐孵化平台條件的企業,提供免費或優惠的電信IDC服務,孵化周期原則上為2年,單個企業年度的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二)開展軟體服務外包、網際網路服務、動漫等新型業務的企業,根據其註冊資金、技術與管理、新型業務拓展及發展前景等情況,每年評選十名“新型業務開拓獎”,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以內的獎勵。開展出口和軟體服務外包的企業,按照軟體出口總額,每年評選三名“軟體服務外包(出口)明星獎”,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以上兩項按從高不重複原則獎勵。
(三)開展動漫業務並擁有著作權的原創卡通片的企業,其作品在中央台、省級和寧波市電視台首播的,一次性分別補助每分鐘2000元、1000元和500元,最高補助額每家企業分別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在多個電視台首播的,按從高不重複原則補助。
(四)獲得軟體著作權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的我市軟體產品,每件補助2000元。對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基礎軟體和套用軟體項目,以及列入市信息產業局“新興產品培育計畫”和“特色優勢產業升級計畫”,並運用先進軟體技術、積體電路技術的電子產品項目,經評審擇優確定後,給予項目實際投資額30%以內補助,單個項目當年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五)軟體企業委託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和產品研發項目,列入市重點的,對軟體企業按契約執行金額的30%以內給予補助。
第八條 軟體、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扶持政策和資助標準
(一)“IT人才驛站”獎勵。鼓勵各縣(市、區)開展“IT人才驛站”建設,對海外留學歸國、“211工程”院校或36所示範性軟體學院的本科以上的計算機及相關專業畢業生,在寧波未找到工作前,入住 “IT人才驛站”,給予一定的補助。對經認定評為市級“IT人才驛站”的,按照每一位入住畢業生每月不超過500元標準(且不超過該驛站實際發生的人才補貼支出),由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獎勵給相關縣(市、區),專項用於IT驛站的人才補助,單個縣(市、區)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高級IT人才所得稅補助。經認定的市級以上重點軟體企業聘請的高級軟體人才,連續任職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萬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補助,每人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補助以企業為單位辦理。
(三)IT人才培訓。市信息產業局制定IT人才培訓計畫,由政府出資,通過政府委託或服務採購方式選擇培訓單位,對我市在職軟體人員進行軟體技術的繼續教育。同時,鼓勵IT人員參加社會培訓,對經過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項目,參加培訓的人員經過考試取得相應證書,並在寧波軟體企業就業或從事軟體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的給予每人培訓費用30%的補貼,每人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萬元。
(四)IT實訓基地補助。對經認定的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其經確認的培訓項目,給予不超過培訓費用50%補助,每個基地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經認定的軟體服務外包企業實訓基地,其培訓的從事軟體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了軟體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本地軟體服務外包企業簽訂2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給予軟體服務外包企業每人不超過4500元的培訓補助,每個基地企業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被錄用人員提前解除契約,並在原契約兩年期內,與其他軟體服務外包企業或原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不再給予企業培訓補助。
第九條 公共服務平台和社會信息化示範項目扶持政策和資助標準
(一)列入市級重點支持的IT公共服務或技術平台(中心)項目,每年對其資金投入、技術水平、服務能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績效考評,根據績效考評情況確定相應補助。
(二)我市社會信息化、經濟信息化、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與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有引領作用和推廣價值的典型信息化示範項目,依據評審結果分三個檔次,分別給予每項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補助。
第十條 軟體產業專項資金各種類型補助或獎勵實行從高不重複,同一類政策不得重複享受。寧波軟體產業核心集聚基地從2007年起5年內,當年補助總額超出500萬元部分,由市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自籌解決。
三、申報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年度申報要求另行通知,有關政策規定、申報指南、申請表格、認定公示、資助檔案等在寧波市信息產業局網站上予以公告。在規定時間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單位),其申報資料經屬地信息產業(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上報市信息產業局。
第十二條 市信息產業局對申報材料初審後,會同市財政局,組織人員或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擇優扶持原則,確定並下達軟體資金支持的項目計畫,或者資助檔案;需要核查和驗收的項目,將組織人員或委託中介機構核查和驗收。受資助的企業(單位)按屬地向同級財政局申撥。
四、資金的監管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未能提供真實完整統計數據、項目屬低水平重複、有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取消受資助資格。企業(單位)收到財政補助撥款後,應嚴格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要收回資助資金,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市信息產業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金績效評價,評價採取點面結合、自評和他評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資金績效評價報告是財政部門下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六、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信息產業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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