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發〔2001〕54號),組建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在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有關政策;組織制定市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國土資源聽證等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寧波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土地、地質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指導、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標準農田建設
(五)統一管理寧波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對寧波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終止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寧波市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八)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和批准後的跟蹤檢查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和使用工作;統一管理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
(九)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負責用於商業經營的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核發採礦許可證;培育和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
(十一)籌集、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二)負責寧波市國土資源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對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協助縣(市)、區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寧波市政府交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政務督查、督辦;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調查研究;負責局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牽頭組織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牽頭協調落實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議的議定事項;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政務公開、宣傳、保密、新聞發布、保衛、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牽頭落實扶貧、聯繫社區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指導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及國土資源系統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按規定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組織開展幹部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對外交流、科技合作等工作;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出國人員政審等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基層國土所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審計處)
編制落實年度財務預算,編報年度財務決算,組織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並指導全市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經費及政府土地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對下撥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檢查指導。
(四)調控與監管處
執行國家、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負責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和對相關業務處室的業務監督;組織國土資源重大政策課題調研和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政策研究;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研究;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研究。
(五)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處
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及有關政策;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等相關規劃及具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導、審核縣(市)區、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空間銜接;組織指導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信息系統建設;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承擔市本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材料匯總編報;負責全市批次項目及單獨選址項目農用地轉用報批受理、審查及匯總上報工作;組織落實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開發造地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牽頭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擬訂集體土地征地拆遷有關政策並指導和監督執行;負責和指導協調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爭議裁決。
(六)土地利用與地籍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等工作並擬訂相應管理規定;負責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管,承擔轉制企事業單位土地資產的處置管理;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擬訂土地市場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貫徹實施供地政策;承擔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或建設用地出讓方案的制定、審核工作;承擔土地級別、基準地價的調整審核和地價動態監測工作;承擔土地評估價格的初步確認,組織地價會審;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政策規定;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統計及動態監測;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終止等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牽頭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和社會查詢服務;組織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七)行政審批處
負責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包括註銷抵押)、拍賣核准和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協助司法查封(解封)等行政事項的審核(審批);負責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具體項目供地、臨時用地審批、建設項目覆核驗收、房地產開發在建項目轉讓、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等事項;牽頭組織市有關投資項目會商、會審活動;指導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審批相關業務工作。
(八)法制監察局
牽頭協調國土資源立法規劃、計畫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協調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諮詢、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及全系統的依法行政情況;負責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重大國土資源信訪和協調指導日常信訪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協調指導有關聽證工作。
(九)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處
組織編制並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承擔礦業權和選礦許可的審批發證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和采、探礦權出讓所得經費的徵收、使用及管理;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礦業權權屬爭議、糾紛;組織指導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等相關單位的資質;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依法管理、評價地質環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等管理辦法。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4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規劃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7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對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影響通航條件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市水利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按程式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由市水利局負責,在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水上執法監管,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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