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國土資源局

(一)增加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寧波市委辦公廳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奉化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甬黨辦〔2011〕28號),設立奉化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寧波市政府下放的具體實施事項。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寧波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職責。
2.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的職責。
3.強化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責。
4.加強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的綜合監管,促進國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寧波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市有關政策;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寧波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參與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規範;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辦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裁決事宜。
(四)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計畫;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對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初審;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五)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擬訂地籍管理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分等定級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確保規劃確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及批准後的徵收、徵用、劃撥、出讓和使用工作;制定並實施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辦法。
(七)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貫徹實施供地政策,承擔改制企業和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
(八)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規範工作;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擬訂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審核上報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登記發證;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審批、核發選礦許可證,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負責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參與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地質勘查成果、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
(十)負責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對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徵收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規範、監督資金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起草和審核局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主要檔案;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組織、文印秘書、檔案管理、政務信息、安全保密、車輛管理及對外接待等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擬定局機關及事業單位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處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老幹部管理及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考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編制國土資源科技、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與年度培訓工作;負責信息化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管理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局機關、事業單位黨組織和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調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受理對局機關、事業單位黨組織和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揭發、檢舉、控告;受理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服黨政紀處分的申訴,保護合法權利;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
(三)計畫財務科
編制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財務管理;負責土地專項基金徵收和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與管理;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業務經費、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投資工作的監督檢查;承擔局綜合統計工作;指導並監督國土資源系統的統計、財務工作。
(四)規劃耕保科
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農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規定;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儲備庫建設,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與農轉用或徵用同時上報的土地供應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礦產資源利用、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地轉用規劃審核;負責採礦權轉讓審核、招投標和拍賣工作;做好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五)地籍利用科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等管理辦法;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組織審核土地評估等土地市場中介機構資質;承擔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實施鎮、街道、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監督管理;承擔企業轉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及管理工作;承擔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城鄉地籍統一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統計及動態監察;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權;承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地價評估等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
(六)法規監察科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草擬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規定、政策草案,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協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具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事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來信來訪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七)行政審批科
承擔全部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職能,直接辦理土地開墾審核,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礦山閉坑審批,土地使用權證設定登記、變更、抵押登記,大中型建設項目地下水取水審核等7項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項目;初審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用地審核,具體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採礦權許可(含採礦區範圍劃定、採礦權設立、變更、延續審批),建設用地預審,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確認,改變土地用途審核等8項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項目。負責2—5公頃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負責2公頃以上臨時用地審批以及5公頃以上報省備案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股)長8名。

五、其他事項

(一)負責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影響通航條件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市水利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按程式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由市水利局負責,在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水上執法監管,市交通運輸局要做好配合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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