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寧波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01年11月27日,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主管,經寧波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社團法人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保險市場行為,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推動寧波市保險市場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其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現有市級會員單位27 家,中介機構會員8家。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章程規定行使職權。本屆協會理事會由20人組成,會長朱國平,副會長周波、包嘉懿,秘書長杜才,副秘書長任忠信。協會秘書處是協會專職日常辦事機構,統一管理協會下設的信息宣傳、機動車險、財產險、壽險個險、壽險團險、壽險銀行代理等6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及統計、信息、信訪投訴、法律4個專業工作小組和秘書處職能部門。協會成立後主要開展了以下活動:
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為建設健康有序的保險市場環境,規範保險市場行為,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會員單位共同協商一致,制定了《寧波市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寧波市壽險個人代理人業內流動自律公約及違約處罰辦法》、《壽險銀行、郵政保險代理業務自律公約》、《財產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業務自律公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行業自律公約》、《航意險共保自律公約》等,並著力推進自律公約共同遵守和執行,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共同培育保險市場。召開寧波各大新聞媒體負責人座談會,信息發布會,多次接受各報記者、電視台記者的面訪和電訪,電視、報紙、電台上能經常出現保險業的聲音。在2002年8月18日創辦《寧波保險通訊》,成為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反映保險市場動態,交流探討保險業務經驗,宣傳保險新產品的宣傳陣地和視窗。與寧波市人民銀行等單位協辦寧波市金融產品展示會,組織保險諮詢活動;組織各保險公司參與全國3.15保險誠信簽字活動。與寧波交警支隊聯合開展“保險杯百日安全競賽活動”,組織產險公司對交警支隊給予經濟支持。
三、加強協調交流,極力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1、加強業內公司間協調交流,建立平等協商機制。隨著我市保險市場經營主體不斷增加,在承保、理賠、業務信息和黑名單信息通報上,加強了公司間的溝通和協調。根據機動車輛理賠各公司口徑不一,車主反映比較強烈的實際情況,經機動車輛專業委員會集體研討,出台了《車輛理賠參照標準業內協定書》,這項措施實施改變了車輛險理賠標準各自為政的局面。每月對各公司業務信息進行統計匯總,定期在《寧波保險通訊》上公布,為開展“學比超”活動和領導決策服務。及時對業內行銷員黑名單和客戶黑名單進行通報。及時化解公司間業務競爭磨擦和互相挖人的投訴,較好地化解了公司間矛盾,加強了同業合作。
2、在對外協調交流上,做好同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和保險客戶的協調溝通。為適應新的道交法實施,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多次與交警支隊研究協商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的配套辦法,促進道路暢通工程。積極與市消費者協會溝通交流,共同協商妥善處理部分消費者投訴案件。熱情接待及時處理保險客戶的投訴,盡力化解雙方矛盾,妥善解決保險契約糾紛。 加強與外地保險協會的交流溝通,學習同業外地的先進經驗,做到信息互通,優勢互補。召集了市房貸險研討會,就房貸險統一保險責任、費率等有關問題,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相關銀行房貸負責人進行了研討和協商。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組織每月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初審工作和有關考務工作。做好每月一次兼業代理人初審工作和報批工作。加強個人專職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組織個人壽險專業委員會修訂出台了《個人代理人市場行為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使個人代理人管理和市場行為規範有章可循,同時對違規的個人代理處罰標準以及程式作了相應規定。
協會章程
寧波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2004年7月8日寧波市保險行業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寧波市保險行業協會(Ningbo Insurance Association.縮寫NIA)是經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杭州特派員辦事處批准,寧波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寧波市保險行業自律性社團組織(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由寧波市各家保險公司自願組成。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保險市場行為,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寧波市保險市場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開展活動,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和寧波市民政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點在寧波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其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一)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寧波市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
(三)在經濟、技術和人員等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制定行業
指導性或標準化條款,報保監部門審批後對外發布,會員單位協定使用或自願採用。
(四)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信用建設和監督。
(五)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通過對保險從業人員培訓、資格考試、執業管理、流通和獎懲等管理,探索保險代理公司、經紀公司、公估公司以及兼業代理機構的行業自我管理方式。
(六)代表保險行業參與有關保險改革發展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決策論證,反映行業呼聲,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七)受理保險當事人的投訴;協調會員之間,保險機構與保險代理人、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加強與其他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協調與合作;協調保險機構與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關係,為保險市場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社會環境。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交流、培訓、教育、諮詢及對 外聯
絡;組織行業、行際和對外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創建信息平台,實現資源共享;整合宣傳資源,加強行業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建設行業文化;開闢對外視窗,適時進行輿論引導,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溝通,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九)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十)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必要時建議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十一)接受保險監管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二)接受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一律為單位會員,本會不設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依法在寧波市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審議通過。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進行監督。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以及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積極參與協會重大問題的論證決策;
(二)大力支持協會工作;
(三)認真執行章程和決議;
(四)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遇到重大問題選派懂業務、能決策的人員參與議事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請求退會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單位指定。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二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提議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三)通過會員入會和退會。
(四)審議秘書長提議的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召集。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內富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秘書長為專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批准,保監部門核准可以延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一般不得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職責: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貫徹實施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組織
實施年度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
(四)主持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第二十七條 協會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有關職能部門。各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職能部門由秘書處統一管理,建立相應的制度和工作規則。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協會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協會可根
據本行業實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保監部門審查同意後,可將秘書長登記為法人代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會費(一次性入會費和常年會費)。捐助和資助。為行業提供有償服務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用於日常辦公、會議開支和本章程所規定的有關公務活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每年度編制收支報表,並向理事會報告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的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水平,參照本地保險行業工資待遇水平,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理事會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參照國家和本地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天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為寧波市保險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