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寧波市家電行業協會(簡稱寧波家電協會)成立於2009年6月,是由寧波家用電器企業以及家電相關聯的企業、事業、科研院校、個人,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行業性的非贏利性社會民間團體組織。寧波家電協會的宗旨: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並在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溝通作用,增進會員間的合作交流,密切與國內家用電器行業的交往,促進寧波市家電行業的振興和發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寧波市家電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NINGB0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TRADE ASSOCIATION(縮寫NBHAA)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寧波家電企業以及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個人,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行業性的非贏利性的社會民間團體組織。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並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溝通作用,增進會員間的合作交流,密切與國內同行的交往,促進我市家電行業的振興和發展。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並接受寧波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會展路181號寧波國際家電電子常年展示交易中心三樓C-008室。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和服務,促進我市家電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二)參與編制及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監督,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及高新技術的推廣套用。(三)開展本行業內及與國內外相關行業間的合作交流,為會員提供各類商情信息、技術和管理經驗,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擴大行業的影響力。(四)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 (五)協同有關部門宣傳落實家電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政策,參與對本行業內的職稱評定考核及推薦工作,受委託進行有關資格審核和簽發證照等工作。(六)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建議。(七)代表行業內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承擔或參與企業反傾銷的應訴活動。(八)開展行業培訓、行業評比和學習考察,推動家電行業產品技術研究、銷售模式探索、學術交流研討,提高企業綜合素質。(九)承擔政府部門職能轉變中轉移或委託本協會的各項職能和有關工作任務。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二)會員應是本行業範圍內(或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三)自願參加本協會,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批准;(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三)獲取本協會提供的服務;(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五)推薦單位或個人入會;(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協會的章程和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二)承擔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三)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和報表,反映有關情況;(四)關心協會工作,對本行業的發展和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相應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秘書處負責處理有關退會和自動退會的相關手續。第十三條會員若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討論和表決會員提出的議案; (五)決定終止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如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的聘任;(八)決定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顧問的聘請;(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理事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理事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理事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理事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辦公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行業或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或理事長提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四)決定並辦理協會有關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員交納的會費;(二)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的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所得;(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理事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3月25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