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上市公司協會

寧波上市公司協會於2008年1月11日成立,是由寧波轄區各類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及相關個人自願參加結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寧波上市公司協會於2008年1月11日成立,是由寧波轄區各類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及相關個人自願參加結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加強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的依法規範運作,保障和促進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協會的組織機構主要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和專門委員會。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中國證監會及寧波證監局組織會員貫徹執行有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上市公司進行規範化運作;
(二)制定會員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規則和章程的,依照本章程予以處理;
(三)加強與中國證監會、寧波證監局、證券交易所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各種形式對會員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考試、評比,以提高其職業道德、管理水平,促進其履行誠信、勤勉、盡責義務;
(五)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法律、財務、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規範發展等諮詢服務;
(六)蒐集、整理國內外上市公司及其監管的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組織開展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發展的理論和實務問題研究,組織有關的學術交流、考察活動;
(八)開展上市公司領域的民間交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寧波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Ningbo。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由寧波轄區各類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及相關個人自願參加結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加強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的依法規範運作,保障和促進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為:寧波市開明街130弄48號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中國證監會及寧波證監局組織會員貫徹執行有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上市公司進行規範化運作;
(二)制定會員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規則和章程的,依照本章程予以處理;
(三)加強與中國證監會、寧波證監局、證券交易所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各種形式對會員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考試、評比,以提高其職業道德、管理水平,促進其履行誠信、勤勉、盡責義務;
(五)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法律、財務、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規範發展等諮詢服務;
(六)蒐集、整理國內外上市公司及其監管的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組織開展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發展的理論和實務問題研究,組織有關的學術交流、考察活動;
(八)開展上市公司領域的民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系本轄區內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證券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證券中介機構相關人員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會員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設一名會員代表和一名聯絡員。會員代表須為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聯絡員為董事會秘書。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或聯絡員,須及時向協會申報備案。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本協會範圍內通報批評。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單位會員被證券交易所予以退市處理的,視為失去會員資格,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協會組織機構主要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秘書處。
第十八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則;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成員由15人組成,其中12人為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3人為寧波證監局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由寧波證監局廣泛徵求單位會員意見,經協商後向會員大會推薦提名;理事會換屆選舉,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由寧波證監局廣泛徵求會員意見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名單,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推薦提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聘任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協會相關業務的收費標準;
(十)表彰獎勵對上市公司發展及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懲處違規會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費標準不得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3名;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寧波上市公司中有較大影響,熱愛協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重大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5-6名,會長和副會長由全體理事過三分之二選舉產生,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寧波證監局經協商後推薦提名。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會員大會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聘任;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秘書處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協會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的開支範圍:
(一)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及其他經費開支;
(二)編輯、印刷出版有關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三)對上市公司規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及從業人員的獎勵;
(四)其他正當的開支。
第三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協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辦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修改後的本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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