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ed Company

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分為上市公司與上櫃公司,上櫃公司為僅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卻未申請上市的股票發行公司,上市公司則為公開發行股票且已辦理上市手續的公司。

上市公司定義

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相關法律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與原來規定的五千萬元比,中小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原來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刪除。現階段,它更有利於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做強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若干政策措施的會議紀要》中“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建立支持中關村企業的‘綠色通道’”的要求。當然,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規定,也比原來寬鬆得多。按《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目前,誰能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標準是模糊的。實際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額度制,由有關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發行。新《證券法》的實施,可以大大緩解企業發行和投資者投資公司債券的需求。通過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上市證券結構的目標將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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