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 十、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8月22日寧德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寧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寧德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省政府領導下的市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省政府。在中共寧德市委的領導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執行市委的決議、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政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在市委的領導下,緊緊圍繞海西“兩個先行區”建設大局,按照省委對寧德提出的“發展先行、辦法先行、科學先行”的要求,認真落實“四謀發展”實踐主題、“四求先行”實踐方向、“四個重在”實踐要領和“四個關鍵”實踐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全力推進環三都澳區域發展和海西東北翼中心城市建設,努力發揮寧德“拓展一線、壯大一翼”的骨幹作用。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執法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巡視員、副巡視員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和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商量決定。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暢通,切實貫徹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健全信用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決策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科學決策機制。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財政預決算、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大額資金安排、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要事項,在提交市委決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或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充分討論。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基礎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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