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簡報;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對檢察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導;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政治部協同自治區黨委主管部門和地、市級黨委負責全區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自治區黨委主管部門和地、市級黨委負責地、市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全區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制定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區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規劃指導檢察機關的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工作;指導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中心的工作;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內設幹部處(與警務處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宣傳處、幹部教育培訓處(均為正處級)。
政治部是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負責對全區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指導;承辦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起草有關規定。
公訴處負責對全區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起訴有關規定。反貪污賄賂局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區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全區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反瀆職侵權局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區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市、縣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區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監所檢察處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進行的活動,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等監督指導,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民事行政檢察處負責對全區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的工作指導;對地、市、縣、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區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控告申訴檢察院處(與自治區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界定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工作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他法定代表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起草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
負責對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區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形勢、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
檢察技術處負責對全區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承辦各類案件的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參與全區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制定全區檢察技術工作計畫和技術建設標準化方案;負責全區檢察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規劃建設;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儀器設備選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技術設備的計畫供應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法規議案的徵詢意見工作;對全區各級檢察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起草本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如何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問題的報告;對檢察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收集、研究全區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疑難案例;負責全區檢察工作法制建議的調研、規劃;指導全區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編輯出版檢察業務刊物,收集整理檢察業務資料,管理本院的圖書資料;承辦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有關業務進行指導;完成院領導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計畫財務裝備處負責對全區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門補助我區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區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及統戰工作。
本院領導
王雁飛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汪 敬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
殷學儒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戴向暉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呂 敏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康小民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檢察職能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區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訴;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七)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全區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九)對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區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區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提出全區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自治區黨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規定。
(十四)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自治區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五)協同自治區黨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地、市級黨委考核縣(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地、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地區所轄縣級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六)組織指導全區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八)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檢察長語言
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講話,推進檢察工作的大發展,首要的問題是要以解放思想引領實踐創新,推動改革創新,促進科學發展。解放思想,就不能囿於以往的思維模式,而必須下決心解決制約檢察工作發展的思想認識問題,按照科學發展觀的新理念,根據執法形勢的新變化,人民民眾的新期待,堅持從實際出發,正視問題,勇於創新,從不合時宜的執法觀念束縛中解放出來,更好地推動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檢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當前,解放思想應重點放在五個方面:一是要在處理好檢察機關正規化、規範化建設與貫徹民眾路線的關係上解放思想,不能因強調正規化、規範化而弱化民眾路線的貫徹執行;二是要在既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實現人民民眾的政治權利上解放思想,檢察機關既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更要突出人民民眾在管理國家事務中的主體地位;三是要在既履行好法定職責又進一步延伸法律監督職能上解放思想,既重事後監督,又重事前監督,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下,探索法律監督的範圍,強化監督的效果;四是要在深化檢務公開上解放思想,讓人民民眾更加深入地了解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職能,主動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五是要在檢察工作的內涵發展上解放思想,更加注重培養檢察隊伍的優良素質,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更加注重提高檢察人員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
隊伍建設
自治區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檢察培訓工作。決定在全區檢察機關中開展“素質檢察”的工程,自治區檢察院乾教處認真落實院黨組的安排部署,先後制定了《關於在全區檢察機關開展業務大學習、素質大培訓、崗位大練兵活動的實施意見》、《寧夏檢察機關2010年—2012年大規模推進檢察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大力開展檢察教育培訓工作,經過三年的努力,“素質檢察“工程已取得初步效果。正規培訓大力開展正規化崗位培訓工作。2008年到2010年,三年共舉辦各類培訓班224期,培訓檢察人員8545人次,其中自治區院舉辦各類培訓班49期,培訓幹警2387人次,基本覆蓋全區檢察幹警,有效提高寧夏檢察人員的素質。
崗位練兵大力開展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自治區院建立了學習網站,先後組織了全區公訴人論辯賽、與律師論辯賽、“甘、青、寧”三省區公訴人論辯賽、信息化套用技能評比、“檢察官上講台”、“一月一講座、一月一小考、一季一大考”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有效地促進“素質檢察”工程的深入開展。
學歷教育大力開展學歷教育工作,突出高層次人才培養,努力提高檢察人員司法考試的通過率。自治區院加強與高等院校的聯繫和溝通,利用高等院校這塊陣地來培養檢察工作所需的各類人才。截止目前,全區檢察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的1144名,占幹警人數的73%;碩士研究生37名,占幹警人數的2.38%;通過網路教育培訓高級檢察官76名;為了培養複合型、專業性人才,先後選拔確定87名對象通過開展集中培訓、出國培訓等方式加大培訓力度;為提高檢察人員的司法考試通過率,自治區院同中國人民大學新起點學校簽訂協定,通過衛星接收該校《法律大講堂》教學課程,使檢察人員司法考試通過率由2003年的3.8%上升至2008年的49.45%;2009年又有58人通過司法考試,有效緩解了基層院辦案人手緊張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