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安徽商會

為更好地開展信息交流和商貿活動,滿足在寧廣大安徽籍企業界人士多年來的夢想,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潮流,給安徽籍企業家來寧投資辦企業提供全面服務,搭建一個良好的協商、交流、合作、共創業績的平台,眾多安徽籍企業家和經營者們以開闊的戰略眼光共同發起並在寧夏自治區各有關領導的關心支持下,經寧夏民政廳批准,“寧夏安徽商會”於2006年5月9日正式成立,並於2006年6月28日舉行了隆重熱烈的商會成立揭牌儀式。

商會簡介

隨著西部大開發樂章奏響,新時代徽商秉承祖先的開拓精神,義無反顧的融入了改革開放的洪流中,大批安徽籍有識之士來到寧夏,積極參加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共同為開放寧夏、富裕寧夏、和諧寧夏、美麗寧夏而努力奮鬥。

商會於2006年5月9日成立,2006年6月28日舉行揭牌儀式,2014年第二屆理事會任期屆滿,於6月28日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第三屆理事會成員76人,其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28人,副會長39人,理事6人,秘書長1人。

商會自成立以來,堅持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秉承“以會為家,精誠團結,服務會員,發展經濟,共創輝煌”的辦會理念,商會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斷增強,現有會員企業400多家,總投資300多億元,年實現利稅逾億元,安置就業人員5萬多人,如今,在寧安徽籍企業呈逐年遞增的趨勢,企業規模也在不斷擴大,經濟效益顯著提升,這支徽商大軍已成為寧夏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

商會在辦會建會中,始終堅持“三個服務”的辦會宗旨。為會員服務:堅持立會為公,搭建資源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的平台,開展抱團發展,互惠共贏,創建徽商創業園,帶領會員創新發展,開展普法教育,堅持依法經營,文明經商,積極開展維權服務,幫助會員調解處理侵權行為和經濟糾紛,追回和獲得經濟賠償1300萬元。為社會服務:教育會員致富牢記鄉親情,發財不忘人民養育恩,奉獻愛心,回報社會,積極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災,捐資助學等公益活動,共捐善款2800多萬元,建希望國小、敬老院和興修水庫等,受到政府和民眾的高度讚譽。為政府服務: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積極參加寧皖兩省(區)舉辦的各種招商引資活動,利用同鄉的地域優勢,同宗的親緣優勢,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引進項目140多個,總投資四百多億元,為支持寧夏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優異成績,受到了當地人民的愛戴和政府的獎勵。先後被寧夏回族自治區評為“捐資助殘、奉獻愛心”先進單位,“關心下一代特別獎”,“企業文化先進單位”,“招商引資先進商會”,“自治區先進商會”,“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工作先進單位。”被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表彰為“先進徽商商會”,授予“先進徽商社團”榮譽稱號。二百多個會員單位受到各級政府的表彰獎勵。

商會是安徽籍企業家交流成功經驗,展現個性魅力的舞台,是企業界開展經貿合作與交流互動平台。願天下徽商繼往宏業,成為新時期“有誠信的商人,有才智的文人,有愛心的善人”,做創新發展,和諧發展的徽商精英。

商會章程

寧夏安徽商會章程

(2014年6月28日商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寧夏安徽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安徽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是黨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其工作方針是:實行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為創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寧夏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指導、協調下,在商會黨支部引導、監督下,充分發揮在寧安徽企業界的作用,更加有效的整合和利用在寧安徽工商企業界的資金,充分利用皖寧兩省區的資源和人才優勢,按照互敬、互諒、互助、合作的原則,促進同鄉之間,商界、會員之間各層面的信息交流與共享,為在寧安徽工商企業界引進新項目、開發新產品提供服務。吸引、爭取更多的安徽人來寧參與經濟建設,為寧夏的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本會堅持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使在寧安徽籍工商界人士健康成長,促進其企業健康發展,努力把本商會打造成寧夏、安徽兩地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業務主管單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本會主動接受上列單位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

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大世界商務廣場D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自覺依法經營。提高企業家的政治素質,塑造在寧安徽企業家和個體經營者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 定期召開會議,總結交流經驗,改善和提高在寧安徽企業家的經營管理水平,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提供服務。

(三) 開展調查研究,提供市場信息,提交開發項目,進一步開拓企業市場。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四) 大力宣傳寧夏,吸引更多的安徽企業家來寧投資辦企業,參與西部開發,為寧夏的經濟發展服務。

(五) 介紹寧夏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宣傳寧夏的資源優勢和名牌產品。及時了解、通報寧皖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促進兩地企業界的相互溝通、互利互惠、相互合作和相互發展。

(六) 為引進全國各地的新項目、新產品,吸引資金、人才和先進技術提供服務。

(七)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徽商誠信為本、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開展各項公益事業和對企業有益的其他活動。

(八) 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和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關係,妥善處理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當會員在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服務和幫助,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九) 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培養一批堅決擁護黨的領導的會員積極分子,提升商會的影響力,打響“安徽人”這一品牌,發揮他們的參政議政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為特邀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寧黨政軍各級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安徽籍人士均可聘請為特邀會員。

凡符合會員基本條件並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會員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承擔會員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愛國愛鄉、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五) 在寧夏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六) 在寧夏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出申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會長辦公會研究批准;

(三)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有權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排憂解難;

(四) 有權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有權得到本會提供優惠的各項服務;

(五)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一屆一次性交納會費,多交不限;

(五) 不組織、不參加一切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活動;

(六) 積極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七) 積極協助本會發展開拓企業市場,籌措企業的資金。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本屆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退會不退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五)審議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工商聯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本會領導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並對會長提名的秘書長人選進行表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本會財務狀況;

(五)討論決定會員除名的相關事項;

(六)制定內部管理規定;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項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需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常務理事會可聘請有關部門領導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和特邀顧問,幫助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位,以上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高威信和影響;

(三)有較強的組織領導決策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五)熱心為商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六)身體健康、思維敏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十)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可連選連任,但任職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會長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報自治區工商聯及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和主持本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是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領導商會開展工作。會長辦公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也可由執行會長主持召開,會後由執行會長向會長匯報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會長辦公會決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除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外,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退會;

(二)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增補;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本會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商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報會長辦公會批准聘任。

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負責組織本會的具體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三)負責組織本會各項活動,開展商會日常工作;

(四)負責本會對外聯絡聯繫工作;

(五)負責協調或解決為會員企業服務的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商會的各項管理制度,管理文秘、文檔工作;

(七)負責編印《寧夏安徽商會信息》,交流通報情況;

(八)負責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工作並提交財務工作報告;

(九)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商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收繳);

(二)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贊助的資金收入;

(四)發展企業籌措的資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本會辦公費用的支出;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支出;

(三)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差旅費等費用的支出;

(四)公益事業費用支出;

(五)發展企業所需資金的調劑。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本會領導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經過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會費用開支,應在理事會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和“量入為出,開源節流”的原則,做到收支平衡。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自治區工商聯和自治區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15日之內,經自治區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工商聯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工商聯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捐獻於慈善機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寧夏安徽商會。

商會文化

回商與中國的徽商、晉商、浙商等,既有相似之處,也有相當差別。
眾所周知,回族“大分散、小集中”,是除了漢族以外在中國最為廣泛的民族。也正是這個原因,回族穆斯林的經商活動較為分散。儘管如此,回族在中國各地依然形成了較多具有地域特點的商幫及商幫文化。

回族商幫形成了許多經商習俗和商業道德觀,江蘇省歷史上形成了著名的蘇南回族商幫,明末清初時,回族除了當地的餐飲經營,小百貨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外,南京和上海的玉器珠寶業也都基本上由回族操控。雲南則有回族馬幫,通過著名的茶馬古道,遠走東南亞的緬甸、泰國、寮國、越南等,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從時間上說,始於明末清初,終止於20世紀70年代末,時間跨度近四個世紀。西北甘肅的回族穆斯林,最有名的是河洲回族商幫,回族腳戶哥們唱著花兒,趕著騾子,沿著“唐蕃古道”,上西藏、下四川,溝通了內地與邊疆、農區與牧區、青藏高原與黃土高原、漢族與少數名族的經濟聯繫。
史載,清代西北地區的商幫,除了晉(商)幫、陝(商)幫以外,還有京幫、津幫。據《清碑類鈔》農商類、客幫載:“客商攜貨遠行者,或以同鄉或同業關係,結成團體,俗稱客幫,有京幫、津幫、陝幫、遼東幫、江西幫、寧幫、紹幫、廣幫、川幫等等。”
回族自古至今喜好經商,除了積累了許多經商的本領和經驗,形成了許多世代傳承的經商習俗及自己鮮明的商業道德觀。伊斯蘭教的經商之道要求買賣雙方真誠相待,嚴己利人,守信用,講信譽,立契約,履契約,重承諾。此外回商在經商活動中還講求“兩世兼顧,奉獻社會,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這些鮮明而獨特的商業道德觀、“兩世吉慶”的傳統,使回商更加誠信、寬容、豁達,並在此基礎上樹立回商誠信機制,將一個奮發向上、開拓進取、不畏艱難、眼光遠大的回商形象展現在世人面前。
回商與晉商、徽商、浙商的差別
但在一些重要社會性因素方面,回商與中國的其他商幫如晉商、徽商、浙商無法比擬。
徽商、晉商、浙商等主要是地域性權強式商幫,地域、商號、資本、專業人才高度集中的優勢極為突出。同時人們也注意到,歷史上不少徽商、晉商具有官商、皇商的身份。
明清時期,在上述商幫中,尤其以晉商勢力發展最快,也最具“官商、皇商的典型性。早在清軍入關前,晉商就以張家口為基地,往返於關內關外,他們往往以經商為名,為清統治者輸送軍需物資,提供各地情報。清軍入住京師後,這些晉商因襄助軍事行動有功,而紛紛被封為內務府皇商。當時山西人成為皇商者有8人,是皇商中最有權力的一幫。
清政府論功行賞,在隨後西北實行“官茶引販”和“官歇家”專賣制度時,晉商憑藉其強大商業勢力以及與清政府的特殊關係,不僅掌握了大多數官歇家的買賣,而且還獲得了與俄羅斯進行貿易的特權。山西商人范氏“昭賜張家口房地,隸屬內務府籍,仍互市塞上”,是典型的皇商。
晉商與俄羅斯在恰克圖的貿易,是晉商壟斷西北對外貿易的典型。清朝時期,再次經商者幾乎都是晉商,茶葉與皮貨等大宗出口貨物者是由晉商專營。從康熙到嘉慶、道光年間,恰克圖是中國最重要的對外貿易中心之一,占全國對外貿易總量的16%以上。無獨有偶,清康熙時,銅錢流通量猛增,中國產銅不敷所需,清廷採取內務府採買辦法,山西介休范氏從日本販銅,成為名副其實的皇商。
推動晉商發展的還有一個是“隨軍經營”,也是最具典型官商形式。清王朝從康熙到嘉慶100多年間,數次對西北大規模用兵,或是鎮壓少數民族起義,或是遠赴新疆收復國土,追隨清軍經營商貿者大多數是晉商。在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清王朝西征西北、準噶爾,都是晉商承擔軍需供應。由於遠途供需,其商業報價遠遠高出內地數倍或數十倍,晉商從中大獲其利。最典型者就是清末朝廷派左宗棠率大軍收復新疆,晉商隨清軍其後,一同西征,軍隊的糧秣、馬草、被裝甚至於武器彈藥,均由晉商提供。
有學者指出明清時期的晉商具有以下特徵,其一是封建政府把他們作為推行財政政策和提供軍事協餉的工具,主要指其中的大商人,即皇商、官商、大鹽商、洋銅商等;其二是晉商與封建政府之間的結托關係。而自古以來官商最著名者,則莫如浙商中的“紅頂商人”胡雪岩,供給軍隊開花大炮鎮壓太平天國起義;以後左宗棠西征時,胡雪岩為其購買軍火,再次立下汗馬功勞,平新疆後被賞賜黃馬褂,可謂紅極一時。

商會文化

回商與中國的徽商、晉商、浙商等,既有相似之處,也有相當差別。
眾所周知,回族“大分散、小集中”,是除了漢族以外在中國最為廣泛的民族。也正是這個原因,回族穆斯林的經商活動較為分散。儘管如此,回族在中國各地依然形成了較多具有地域特點的商幫及商幫文化。

回族商幫形成了許多經商習俗和商業道德觀,江蘇省歷史上形成了著名的蘇南回族商幫,明末清初時,回族除了當地的餐飲經營,小百貨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外,南京和上海的玉器珠寶業也都基本上由回族操控。雲南則有回族馬幫,通過著名的茶馬古道,遠走東南亞的緬甸、泰國、寮國、越南等,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從時間上說,始於明末清初,終止於20世紀70年代末,時間跨度近四個世紀。西北甘肅的回族穆斯林,最有名的是河洲回族商幫,回族腳戶哥們唱著花兒,趕著騾子,沿著“唐蕃古道”,上西藏、下四川,溝通了內地與邊疆、農區與牧區、青藏高原與黃土高原、漢族與少數名族的經濟聯繫。
史載,清代西北地區的商幫,除了晉(商)幫、陝(商)幫以外,還有京幫、津幫。據《清碑類鈔》農商類、客幫載:“客商攜貨遠行者,或以同鄉或同業關係,結成團體,俗稱客幫,有京幫、津幫、陝幫、遼東幫、江西幫、寧幫、紹幫、廣幫、川幫等等。”
回族自古至今喜好經商,除了積累了許多經商的本領和經驗,形成了許多世代傳承的經商習俗及自己鮮明的商業道德觀。伊斯蘭教的經商之道要求買賣雙方真誠相待,嚴己利人,守信用,講信譽,立契約,履契約,重承諾。此外回商在經商活動中還講求“兩世兼顧,奉獻社會,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這些鮮明而獨特的商業道德觀、“兩世吉慶”的傳統,使回商更加誠信、寬容、豁達,並在此基礎上樹立回商誠信機制,將一個奮發向上、開拓進取、不畏艱難、眼光遠大的回商形象展現在世人面前。
回商與晉商、徽商、浙商的差別
但在一些重要社會性因素方面,回商與中國的其他商幫如晉商、徽商、浙商無法比擬。
徽商、晉商、浙商等主要是地域性權強式商幫,地域、商號、資本、專業人才高度集中的優勢極為突出。同時人們也注意到,歷史上不少徽商、晉商具有官商、皇商的身份。
明清時期,在上述商幫中,尤其以晉商勢力發展最快,也最具“官商、皇商的典型性。早在清軍入關前,晉商就以張家口為基地,往返於關內關外,他們往往以經商為名,為清統治者輸送軍需物資,提供各地情報。清軍入住京師後,這些晉商因襄助軍事行動有功,而紛紛被封為內務府皇商。當時山西人成為皇商者有8人,是皇商中最有權力的一幫。
清政府論功行賞,在隨後西北實行“官茶引販”和“官歇家”專賣制度時,晉商憑藉其強大商業勢力以及與清政府的特殊關係,不僅掌握了大多數官歇家的買賣,而且還獲得了與俄羅斯進行貿易的特權。山西商人范氏“昭賜張家口房地,隸屬內務府籍,仍互市塞上”,是典型的皇商。
晉商與俄羅斯在恰克圖的貿易,是晉商壟斷西北對外貿易的典型。清朝時期,再次經商者幾乎都是晉商,茶葉與皮貨等大宗出口貨物者是由晉商專營。從康熙到嘉慶、道光年間,恰克圖是中國最重要的對外貿易中心之一,占全國對外貿易總量的16%以上。無獨有偶,清康熙時,銅錢流通量猛增,中國產銅不敷所需,清廷採取內務府採買辦法,山西介休范氏從日本販銅,成為名副其實的皇商。
推動晉商發展的還有一個是“隨軍經營”,也是最具典型官商形式。清王朝從康熙到嘉慶100多年間,數次對西北大規模用兵,或是鎮壓少數民族起義,或是遠赴新疆收復國土,追隨清軍經營商貿者大多數是晉商。在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清王朝西征西北、準噶爾,都是晉商承擔軍需供應。由於遠途供需,其商業報價遠遠高出內地數倍或數十倍,晉商從中大獲其利。最典型者就是清末朝廷派左宗棠率大軍收復新疆,晉商隨清軍其後,一同西征,軍隊的糧秣、馬草、被裝甚至於武器彈藥,均由晉商提供。
有學者指出明清時期的晉商具有以下特徵,其一是封建政府把他們作為推行財政政策和提供軍事協餉的工具,主要指其中的大商人,即皇商、官商、大鹽商、洋銅商等;其二是晉商與封建政府之間的結托關係。而自古以來官商最著名者,則莫如浙商中的“紅頂商人”胡雪岩,供給軍隊開花大炮鎮壓太平天國起義;以後左宗棠西征時,胡雪岩為其購買軍火,再次立下汗馬功勞,平新疆後被賞賜黃馬褂,可謂紅極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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