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年(公元1914年)7月,北洋政府將原察哈爾都統轄區正式改為準一級地方行政建制——察哈爾特別區域,頒布了特別區管轄區域和官制。
察哈爾特別區域下轄錫林郭勒盟10旗、察哈爾左右翼8旗及境內各牧廠(官牧群,又稱旗群)和興和道(新設)。興和道下轄7個縣,即原屬直隸省口北道的張北縣(公元1913年設,今屬河北省)、獨石縣(公元1913年由獨石口廳改設,公元1915年改沽源縣,今屬河北省)、多倫縣(公元1913年由多倫諾爾廳改設)和原屬山西省歸綏道的豐鎮、涼城、興和、陶林4個縣。其後,在內蒙古境內又先後設立商都、集寧、寶昌(今太僕寺旗)3個縣 。
察哈爾特別區域地方行政長官為軍政合一的察哈爾都統,都統署駐張北縣(今張家口)。“都統統轄所部軍隊,管理該管區域內軍政、民政事務。”在軍事職能方面,都統署下設參謀長、軍務處等職官、機構,並下轄多倫鎮守使(後改察西鎮守使)、察東鎮守使。在民政方面,都統之下設興和道尹,治理民政並“兼受蒙旗事務”。道尹署駐張家口。都統署還設有政務廳、財政廳、實業廳、全區警務處、警察廳、審判處等機構。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撤銷察哈爾特別區域,改置察哈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