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流通網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商建發[201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物價)、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操作細則〉的通知》(財建[2009]48號)、《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中標企業考核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682號)及中標協定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家電下鄉流通網點的監督檢查,促進家電下鄉工作有序推進,我們研究制定了《家電下鄉流通網點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商務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正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含直營、加盟、授權等,下同)、監督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三條 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對其備案銷售網點經營家電下鄉中標產品行為的合規性負責,對所發生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鼓勵個人和組織對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商務、財政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督管理方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銷售網點的有效監管。
第五條 商務、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價格)、稅務、工商和質監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家電下鄉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查處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 中標流通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標流通企業採購家電下鄉產品,應按照流通企業制定的進貨程式進行審核,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索取、留存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中標流通企業應當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產品進入家電下鄉銷售網路,並承擔相應責任。
中標流通企業不得對中標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路採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七條 中標流通企業收貨後2日內,將收貨信息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收貨確認。
第八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嚴格遵守對中標產品價格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切實加強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安全密鑰管理。
第十條 中標流通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更換中標產品的型號;
(二)向經銷網點銷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換貨商品;
(三)在中標地區以外地區銷售中標產品;
(四)向未備案的銷售網點提供家電下鄉產品;
(五)以備案為條件向銷售網點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切實履行中標配送、服務承諾:
(一)對縣(市)銷售網點配送要求及時回響,並在48小時之內配送到位,偏遠地區不超過72小時,遇特殊情況(如脫銷、斷檔等),應24小時內送達(新疆、西藏、青海、甘肅、內蒙、雲南、海南對縣(市)銷售網點在72小時之內配送到位,偏遠地區不超過120小時,遇特殊情況,應48小時內送達)。
(二)24小時服務電話運轉正常。
(三)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
(四)嚴格執行制定的銷售及售後服務標準。
第十二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制定培訓手冊,培訓內容應包括:家電下鄉政策、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指南、銷售家電下鄉產品規範性要求。
中標流通企業每個月對備案銷售網點進行全面規範性考核,建立銷售網點考核檔案,並於下月10日前將考核程式及結果上報省級商務、財政部門備案。
中標流通企業要制定備案銷售網點違規處罰措施,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責令其改正,直至取消網點加盟、授權契約,違規情節嚴重的,應向縣級及以上商務、財政等部門報告。
第三章 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中標流通企業所屬符合規定條件的銷售網點,應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必須是中標流通企業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加盟及授權的網點應有統一的協定範本。第十四條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購買須知,在產品公示欄中明確公布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及申領補貼流程等政策。
第十五條 銷售網點應設立家電下鄉專櫃(專區),銷售經授權銷售的家電下鄉產品,在專櫃(專區)不得銷售其他家電產品或未經授權銷售的家電下鄉產品。
第十六條 銷售網點應配備家電下鄉產品專銷人員,其中熟悉計算機操作的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第十七條 銷售網點嚴禁發生以下行為:
(一)抽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二)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商標、型號,或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未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的產品、非家電下鄉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
(三)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四)未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
(五)私自留用標識卡及其複印件,留取或複印農民、國有農林場職工等補貼對象戶口簿、身份證等領取補貼的有關資料,錄入虛假購買信息等;
(六)其他具有騙補動機的行為。
第十八條 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購買人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商標、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 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查看其相關身份證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按《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規定的時間,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的銷售及補貼備案信息。
第二十條 對於非補貼對象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當按《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規定的時間在系統中如實錄入。
第二十一條 代理審查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儲蓄存摺等基礎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銷售網點責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標生產企業及銷售網點負責所售家電的安裝調試、使用輔導,要做到包教包會。需要送貨的產品,保證送貨上門。滿足用戶服務要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之內、鄉村用戶48小時之內、偏遠鄉村72小時之內上門服務。
中標生產企業及銷售網點負責家電維修、保養維護等服務,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家電產品的三包規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式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稅務等部門加強對中標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每個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於10%,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政策宣傳的規範性與準確性,以及開展促銷活動情況;
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定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
3.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
4.家電下鄉產品進貨、銷售及庫存情況;
5.銷售的真實性;
6.抽卡銷售情況。
價格主管部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家電下鄉產品執行有關價格規定的情況;
2.中標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中標價格的執行情況;
3.銷售家電下鄉產品有無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情況;
4.家電下鄉產品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
稅務主管部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發票的真實性;
2.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鄉財政主管部門對個人補貼在兩台以上的銷售和補貼資料進行100%的跟蹤。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要求已備案網點建立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台帳管理,對家電下鄉產品進行監控,確保真實銷售,並建立商務、財政聯動機制,防止騙補行為。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家電下鄉信息系統發出的預警信息進行100%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充分發揮民眾監督作用,設立投訴電話或信箱,受理消費者及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投訴後,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可對舉報騙補行為給予獎勵。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電話的作用,在家電下鄉產品經銷場所張貼舉報電話宣傳材料、設立投訴信箱,及時受理、依法辦理價格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的檢查人員應建立《家電下鄉檢查記錄》,對檢查過程及結果進行詳細記錄。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通過網路、媒體等不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上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專項或交叉檢查。
第五章 處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質監主管部門應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以及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第三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和《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家電下鄉市場價格秩序和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並糾正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和串通投標等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規範家電下鄉中標流通企業及其銷售網點的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家電下鄉產品行為。同時,加大對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防止假冒商標家電商品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各級質監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標生產企業和中標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嚴厲查處中標企業無CCC認證生產、銷售、貨證不符行為,加大對中標產品能效標識規定的執法檢查力度,堅決打擊能效標識以低冒高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將抽查結果、舉報投訴核查結果作為對中標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實施處罰的重要依據。處罰結果應及時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並通過書面形式告知處罰對象。
第三十四條 中標流通企業出現一般不良行為的處罰:
第一次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多次發生且情節嚴重的,扣繳履約保證金直至取消中標資格。
中標流通企業一般不良行為包括違反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中標流通企業出現違反第十條嚴重不良行為的,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存或取消家電下鄉流通企業中標資格等處罰。
第三十六條 銷售網點出現一般不良行為的處罰: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未予改正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對中標流通企業所屬的銷售網點發生3次以上一般不良行為的,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給予嚴重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列為重點檢查對象;銷售網點出現一般不良行為累計超過三次,立即取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銷售網點一般不良行為包括: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 銷售網點出現第十七條嚴重不良行為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發生3次及以上的,應暫停或取消中標流通企業中標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被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的銷售網點半年內不予再次備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取消後所導致的補貼領取、產品退換、售後服務等有關問題,由其上級中標流通企業負責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被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的中標流通企業,取消家電下鄉投標資格,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條 對中標流通企業所屬銷售網點被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或中標流通企業被取消中標資格,所導致的經營損失由中標流通企業自行承擔。履約保證金一年後視該企業的善後處理情況予以相應返還。
第四十一條 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第四十二條 家電下鄉產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各地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