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奴隸制
正文
從原始社會過渡到階級社會的一種奴隸制的萌芽形式。產生於原始社會後期父系家族公社(見家庭公社)成為基本的社會結構的時期。氏族公社雖然具有生產資料公有和集體消費的原則,但是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所提供的產品除自身消費外,開始出現剩餘,導致貧富分化和私有制的萌芽。同時,由於分工和交換的產生,畜牧業、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生產活動範圍的擴大,需要吸收新的勞動力,而日益增加的剩餘產品又為吸收新的勞動力提供了可能,從而出現了把戰俘、養子變成奴隸的現象。家長奴隸制的特徵是,奴隸人數不多,在社會生產中只具有次要或輔助作用。奴隸勞動在於滿足奴隸主的直接需要。男奴隸主要用於看管家畜或從事農耕,女奴隸主要用於家務勞動。奴隸被看作家庭的成員,往往隨主人姓,並且可以贖回自己的人身。奴隸主人數也很少,一般是部落、公社首領及少數富裕戶。奴隸主家長一般也未完全脫離生產勞動而專靠剝削奴隸的剩餘勞動過活。對奴隸的剝削相對說來比較隱蔽、緩和。但家長支配著全家的財產,支配著妻子、兒女,有時包括被收入族的養子和奴隸,所有的成員都在家長的權力支配下進行生產和生活。
家長奴隸制所具有的階級剝削和原始平等因素的二重性,表明它本身具有從原始社會走向階級社會的過渡性質,尚未形成為完整的、階級對立的社會的經濟基礎。正因為如此,它才得以繼續存在於晚於家族公社的同樣具有二重性和過渡性的農村公社和遊牧公社之中。但階級剝削因素更加發展,原始平等因素更加衰減。隨著金屬工具的出現,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和生產範圍的不斷擴大,加劇了階級分化和奴隸主對奴隸的壓迫剝削,家長奴隸制便逐漸過渡到完全的奴隸制。
家長奴隸制曾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地。荷馬時代的希臘社會具有這一制度。羅馬人的家庭(Familia)一詞,起初就是指奴隸的意思。古羅馬史學家C.塔西佗筆下的古代日耳曼人也未達到發達的奴隸制。在古代東方前三千紀的蘇美爾人和阿卡德人的許多檔案中,都載有最初發生在家族內的這種隱蔽的奴隸制。蘇美爾法典中的家族法允許父親把自己的孩子賣為奴隸,通常以收養子的形式出現,收養者要付出一筆錢作為收養費用。
中國龍山文化和馬家窯文化具有家長奴隸制的遺蹟。古代周人在伐殷之前的太王、王季、文王之時,也存在著這一制度。“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尚書·無逸》),“伯昌何衰,秉鞭作牧?”(《楚辭·天問》)說明文王不僅衣著簡樸,而且親自種田、風穀子,還放牧牲畜。當時已有了奴隸,而文王尚未完全脫離生產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民族志資料表明家長奴隸制的普遍存在。分布在中國大興安嶺山區布特哈、莫力達瓦等旗以狩獵為主的鄂溫克族,清代被稱為打牲部落。當時每個部落(“阿巴”)包括若干氏族(“哈拉”),後者則為若干個父權制家族公社(“毛哄”)所組成。毛哄家族公社的重要特點,一是家長的權威,二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公社之內。奴隸來源於戰俘、贈送和買賣,基本上都是外族人,數量不多,為氏族貴族及其他上層分子所占有。奴隸隨主人姓,被視為家庭成員,且有權贖身。從事的生產勞動只限於次要的、占社會生產比重約20%的農業,而占80%的狩獵業則被禁止參加。一般奴隸主及其家屬亦參與生產勞動。奴隸勞動沒有構成社會生產的主要力量。
在農業區,雲南的怒族約在19世紀中開始畜奴。奴隸多半是獨龍族、少數是傈僳族、白族和景頗族,來源於買賣、抵債和虜掠。尚無以同族人作為奴隸的。畜奴的特點是數量少,時間短,一般畜一、二人,一兩年後即轉賣出去。主人一般不脫離生產勞動,奴隸在生產上所占比重不大。生活上和主人以家人父子相稱,同吃同住。但奴隸與養子已有所不同,前者是主人的財產和勞動力,可被任意買賣,觸犯主人甚至有被處死的;後者則被視為子女,且有財產繼承權。
雲南西盟佤族的家長奴隸制,其奴隸來源及奴隸生活待遇,與怒族相似,剝削則在親屬關係的掩蓋下進行,主奴關係比較緩和。主奴都參加勞動,但強度和範圍有所不同。奴隸可以和自由人通婚。社會上還未形成明顯的賤視奴隸的觀念。和上述兩個民族不同,奴隸基本上是本民族人,其中外寨的多於本寨的,女性多於男性,而且多是兒童。奴隸約占本族總人口的5%,在社會生產上作用不大。奴隸的地位低於養子,養子可供奉養父的家祖,且有財產繼承權;奴隸則無此權利,且往往遭受虐待,甚至個別有被殺害祭谷的。但物質待遇一般並無明顯差別,二者的地位視主人的意願可互相轉化。
景頗族具有類似的家長奴隸制殘餘。但這裡的奴隸制曾在歷史上有過一定程度的發展,而且發展不平衡,因而作為家長奴隸制就更是一種殘餘形態了。在這裡,只有部分山官(見景頗族山官制)有少量奴隸,來源於買賣(多為孤兒)、贈送、掠奪、人身抵債和女奴生子。奴隸仍被視為家庭成員,隨奴隸主姓,以父母子女相稱,與主人家庭成員一起勞動。男奴成家,主人一般分給部分生產資料,但奴隸得為主人從事大量勞役;女奴出嫁,聘禮歸主人。和前述幾個民族相比較,儘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景頗族地區畜奴是個別現象,而且僅限於少數山官,但社會上已經分化出官種、百姓和奴隸三個等級,而山官往往就是奴隸主。等級之間界限嚴格,不可逾越。“南瓜不能當肉,百姓不能當官”,“女子不嫁男奴,男人不娶女奴”,就是這種等級觀念的明顯反映。雖然奴隸作為一個階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已瀕於消滅,山官與百姓的經濟地位也發生了變化,但這種觀念還存在著。
西藏南部的珞巴族、雲南的傈僳族以及海南島保存合畝制(見黎族合畝制)地區的黎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一制度的殘餘。
參考書目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北京,1978。
塔西佗著,馬雍譯:《日耳曼尼亞志》,商務印書館,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