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設計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增強從業人員的責任感,發揮設計人員的作用,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參照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科研)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量化標準(試行)》(建人教[1999]21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國目前室內設計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室內建築師主要是指從事建築室內(含室外)環境設計、裝修、裝飾、陳設的設計、科研和教學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對室內建築師的技術崗位能力分為高、中、初三個等級,其名稱分別為:高級室內建築師、室內建築師、助理室內建築師。
第四條 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組織領導實施,是全國性建築裝飾行業最高設計團體組織的專業資格考核、考試和認證。
第五條 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在全國建築裝飾設計行業內進行。
第六條 各級室內建築師必須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守和符合建設部部頒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行為準則,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從業經驗,具備相應的學歷,致力於我國建築裝飾設計行業的發展。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認定高級室內建築師(高級職稱)。
學歷及從業時間
(1)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8年以上;
(2)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6年以上;
(3)大學研究生或雙學士學位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5年以上;
(4)大學博士生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2年以上。
從業能力及業績(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完成大型建築裝飾工程(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設計1—3項;
(2)參與完成大型建築裝飾工程(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設計3—5項;
(3)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築裝飾工程(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設計5—10項);
(4)所設計的作品或完成的項目獲得過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頒發的獎項。
專業理論及著述(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系統掌握建築裝飾設計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系統了解國內外建築裝飾設計發展的動態和趨勢,具有較高的藝術修養;
(3)熟練掌握建築裝飾設計技能、標準和規範,了解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
(4) 獨立或合作撰寫或編寫出版過專業著作;
(5)在專業雜誌或刊物上發表過專業論文;
(6)參加過全國或地方性建築裝飾行業法規、標準、規範、標準圖等的起草、編制、審定等。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認定室內建築師(中級職稱)。
學歷及從業時間
(1)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5年以上;
(2)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3年以上;
(3)大學研究生(或雙學士學位)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2年以上。
從業能力及業績(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築裝飾工程(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設計1—3項;
(2)參與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築裝飾工程(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設計3—5項;
(3)所設計的作品和完成的工程獲得過有關部門、組織和團體的獎勵。
專業理論及著述(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掌握建築裝飾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了解國外建築裝飾設計發展的動態和趨勢,具有一定藝術修養;
(3)掌握建築裝飾設計技能、標準和規範,了解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
(4) 獨立或合作在專業雜誌、刊物上發表過專業論文。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認為助理室內建築師(初級職稱)。
學歷及從業時間
(1)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2年以上;
(2)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1年以上;
(3)大學研究生畢業或雙學士學位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
從業能力及業績(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獨立完成單項工程建築裝飾設計;
(2)獨立完成3—5個小型公共建築工程(投資在200萬元以下)裝飾設計;
(3)所設計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獲得過有關部門、組織和團體的獎勵。
專業理論及著述(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
(1)掌握必要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了解國內建築裝飾發展的動態和趨勢,具有基本的藝術修養;
(3)熟悉建築裝飾設計的標準和規範,掌握基本技能;
(4)獨立完成所設計作品和工程項目的設計說明。
第十條 凡是在學歷、學位、從業業績、專業理論、科研創新方面有突出成績和特殊貢獻者,不受一般條件的限制,可破格晉升室內建築師或高級室內建築師。
第十一條 凡學歷不足者,必須參加有關專業培訓,通過考試合格後,才能參加技術崗位能力的考核和認證。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室內建築師和室內建築師,需參加相應的高、中級職稱外語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通過全國外語等級考試四級以上者可不參加外語考試。外語水平為考核認證的參考條件。
第十三條 室內建築師在達到上一等級條件時,可申請升級。
認證機構
第十四條 為保證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認證工作順利進行,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和省市室內設計師協會共同組成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認證領導小組,領導組織行業範圍內的考核認證工作。
第十五條 設立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專家委員會,負責高級室內建築師考核認證工作。
第十六條 設立省市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專家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初、中級室內建築師考核認證工作。省市考核認證專家委員會的組成要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設立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辦公室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考核認證中的日常工作。
認證程式
第十八條 申報人填寫和準備以下資料:
1.《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申報表》;
2.學歷證明;
3.外語等級證書或考試成績證明(供參考);
4.培訓、考試合格證書(適用於學歷不足和非專業人員);
5.工程項目設計資料(包括圖紙、照片、圖片、設計說明等)
6.論文、著作的複印件等資料;
7.獲獎證明、證書的複印件等;
8.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參加高級室內建築師認證的設計人員將申報材料報到省、市室內設計師協會,由省、市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專家委員會進行初審,經省市室內設計師協會簽署初審意見後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由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專家委員會進行複審,並提出複審認證意見,報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認證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對合格者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頒發《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證書》。
第二十條 參加初、中級室內建築師的設計人員將申報材料報到所在省市室內設計師協會,由省市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報省市室內設計師協會批准,對合格者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頒發《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證書》。初、中級室內建築師的申報認證結果,要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本專業為:建築學、環境藝術設計、室內設計;相關專業為:城市規劃專業、園林設計、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工業設計、家具設計、舞台美術設計、繪畫專業;其他專業為:除本專業和相關專業以外的專業。
第二十二條 相關專業和其他專業畢業的設計人員在申報前,要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才可申報參加考核認證。
第二十三條 培訓考試辦法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另行制定。
認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認證管理工作,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省市地方室內設計師協會協助進行。
第二十五條 室內建築師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能力認證工作,每年進行四次。
第二十七條 參加考核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有關紀律、規定,嚴格執行認證標準、程式,保證認證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室內建築師技術崗位證書》的,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有權取消其資格並收繳其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