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審計局

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機構簡介

1983年11月10日,宣城地區行政公署審計局成立,在宣城行署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對本轄區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2001年1月8日國務院批准宣城撤地設市,宣城撤地設市,宣城地區行政公署審計局更名為“宣城市審計局”。成為宣城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在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對本市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和資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貸款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負責商業銀行和國有金融機構、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我市的分支機構和市級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及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參與大案要案的審計查證。
我局行政編制27人,事業編制10人,在編25人,領導職數5名。設有辦公室、綜合法規科、財政農水審計科、金融外資審計科、經貿與社保審計科、計算機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

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研究擬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
(二)向市政府、省審計廳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指定和完善有關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2、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3、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 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 政府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根據授權進行下列審計
1、在宣的中央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和在宣的中央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2、在宣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和在宣的省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3、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省屬垂直管理部門的財務收支。
4、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五)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協助辦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對本市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重點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九)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辦市直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市屬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經濟責任審計。
(十)辦理大要案審計查證,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十一)承擔市級審計機關“人、法、技”建設;指導審計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有關行政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審計事業經費。
承擔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二)綜合法規科
承擔審計工作規劃編制和年度審計項目安排工作;辦理中央、省項目轉授權;承擔有關地方性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審計統計、審計信息、業務文電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三)財政與農業資源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組織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受市政府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
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市經濟責任審計局
組織實施縣級黨委、政府、市直黨政機關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紀檢、監察和法務部門要求協助配合的經濟案件查證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組織審計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工作機構、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
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五)金融與外資審計科
根據審計署授權,組織審計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在我市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對國有控股的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我市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根據審計署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負責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國(境)外企業的審計。
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六)企業與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
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七)審計信息技術套用科
負責全市審計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承擔計算機審計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開發和培訓;組織開展信息系統審計、計算機審計,參與計算機輔助審計;承辦審計項目的計算機審計套用覆核;負責審計信息化設備和網路的維護、管理及入口網站的信息更新;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關於對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按副縣級配備)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其中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主任)3名;科級非領導職數5名,其中主任科員2名,副主任科員3名。
機關後勤管理服務人員按行政編制10%的標準限額控制使用。

其他事項

(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由市審計局管理的“宣城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組織實施。
(二)市經濟責任審計局為市審計局直屬正科級行政機構,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按副縣級配備),副局長2名(按正科級配備),編制和領導職數均已計入機關總數。
(三)縣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縣級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縣級黨委加強對縣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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