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101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宣區發〔2010〕10號)精神,設定宣州區林業局,是主管全區林業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森林病蟲害調查測報和檢疫工作職責下放,移交給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二)增加對木材生產、森林旅遊、木本藥材、苗木等林業產業的管理職責;承擔省、市政府新增下放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相關事項工作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加強對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
(五)加強林業法制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林業規範性檔案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區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與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社會辦林業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與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站及鄉鎮林場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種苗的生產管理和林業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三)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職責。組織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全區森林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和林業生產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審核發放;負責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對林地徵用、占用審批和初審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區的濕地保護工作。
(四)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組織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全區獵槍彈藥具的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
(五)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負責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六)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區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檢疫工作。
(七)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組織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林業資金,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按規定審批或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全區山區綜合開發;加強對林業產業的管理,推進林業產業化進程,指導、協調林種結構的合理調整。
(八)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指導全區各類商品林的培育與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分類經營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日常工作,擬訂機關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電文處理、檔案、信訪、保密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林業行業有關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職業教育管理及局機關人事勞資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林業系統技術職稱的報審工作,配合有關科室負責系統內有關計畫的制定、監督實施及考核。
(二)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財務科
負責監督和指導本系統各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各級財政撥款、林業專項資金、林業外資貸款、全區林業基金徵收與管理;負責林業系統日常財務工作及資產管理;按規定向區財政局上報林業系統財政供給人員工資等變動資料;負責填報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協助相關職能科室編制林業項目資金預算。
(三)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植樹造林科(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林業產業辦公室)
制定落實林業生產計畫,組織開展全區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及社會辦林業工作;開展在宜林地區的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負責林木種苗的生產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基層林業站和鄉村林場工作;負責全區林業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指導和協調全區林業產業發展,協調和服務行業協會工作;承擔林業產業管理和統計工作。
(四)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管理,組織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全區森林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下達全區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審核發放,抓好木竹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參與木竹市場的管理;監督造林綠化的檢查驗收;負責野生(馴養野生)動物、植物管理工作,協助督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駐宣有林單位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的行政案件;負責林地、林權管理;承擔林業系統行政許可及審批事項的受理、轉報及審批工作職責。
(五)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法制科
負責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查和備案,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和公示;調查研究林業執法情況,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審查、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的管理、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覆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事務和區普法工作領導機構交辦的普法工作及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宣城市宣州區林業局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全區森林火災預案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森林火災撲救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指揮部整合、完善森林防火監測、預警和指揮系統,建立全區統一的信息系統交流平台;督促和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和駐宣有林單位加強森林消防隊伍建設;開展森林防火培訓、演練和考評工作;掌握全區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辦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監察局關於對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