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財政局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方針政策等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改革完善市對園(區)、鎮(街道)財政管理體制,指導轄區財政部門開展業務工作。 (三)負責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擬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錫委發[2009]83號)和《中共宜興市委、宜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發[2010]5號),設立宜興市財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宜興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給宜興市地方稅務局。
(三)將原市發改局金融運行管理職責整合劃入。
(四)強化金融運行管理和行業監管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及無錫市有關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促進金融機構的合理布置,協調金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研究分析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地方經濟穩健運行和協調發展。
(五)強化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園(區)、鎮(街道)國有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和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資產流失及違法案件的依法查處。代表市政府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履行國有資產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以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六)強化巨觀調控職責。參與擬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區域協調發展的建議。
(七)加強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八)強化財政管理體制建設。完善市和園(區)、鎮(街道)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九)加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十)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市與園(區)、鎮(街道)間;政府與企業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市內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主要職責

(一)切實履行巨觀調控職責,參與擬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園(區)、鎮(街道)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方針政策等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改革完善市對園(區)、鎮(街道)財政管理體制,指導轄區財政部門開展業務工作。
(三)負責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擬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
(四)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市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根據彩票管理政策細化管理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參與全市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八)負責各項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
(九)負責擬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園(區)、鎮(街道)國有集體資產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制度,按規定管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代表市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和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監管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履行國有資產所有權、處置權以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監督(財務總監),制定管理監督的規章制度,完善授權經營制度和經營者薪酬考核辦法,按規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完善經營者激勵和委派、任免等獎勵約束機制;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投資評審政策,指導政府投資評審業務工作,管理和監督投資評審活動。
(十二)研究擬訂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全市園(區)、鎮(街道)財政建設工作。
(十三)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審核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擬定有關配套性政策,防範財政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益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七)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八)研究擬訂全市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貫徹執行國家、省及無錫市有關銀行、保險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推進全市金融發展的政策,加強金融運行管理,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十九)擬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起草、信息、新聞、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牽頭負責機關制度建設、負責機關督辦工作和工作業績考核;負責局機關的財務、資產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擬訂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擬訂本部門黨務、政務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全局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分析運用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財政軟體開發、推廣工作;負責建設和維護硬體設備、信息安全、保密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預算科(掛“稅政法制科”牌子)
分析研究財政經濟形勢,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市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全市預算;承擔市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市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市財政與省財政結算、市對園(區)、鎮(街道)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市對園(區)、鎮(街道)的各項財政政策;貫徹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政策法規,牽頭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承擔稅務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組織地方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承擔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審核工作;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稅收調查分析;管理稅收減免、退稅、稅收返還有關工作;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承擔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國庫科
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承擔市級財政資金調度工作;分析全市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預算執行有關管理和考核辦法,並牽頭組織實施市級預算執行管理;匯總編制市級財政總決算和全市財政總決算;研究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統一管理市級財政性資金賬戶,指導全市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參與政府性債務相關管理工作。
(四)政府採購科
擬訂政府採購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研究並調整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承擔市級採購機關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與管理;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處理市級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對全市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五)綜合科(掛“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科”牌子)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全市非稅收入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全市性和市級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彩票管理和承擔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和收益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擔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的收益管理工作;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重點實事工程資金籌集及管理工作。
(六)經濟建設科
承擔發展改革、交通、環保、建設、規劃、招投標、公用事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糧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交通、環保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和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七)工貿發展科(掛“外金科”牌子)
承擔商務、經濟信息、安全生產、旅遊、供銷、商貿、口岸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業改革、創新、發展和市級財政支持相關產業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內外貿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支持銀行、證券、保險及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等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的財政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旅遊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農業保險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承擔市利用國外貸款有關工作。
(八)行教文科
承擔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擬訂地方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支持行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擬訂行政性和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業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出國(境)經費和非貿易外匯;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九)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老幹部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審核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農業科(掛“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牌子)
承擔農林、農辦、水利、國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農業、水利基本建設及小農水、財政扶貧、農業救災防災和農業保險等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和統籌安排市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防洪保全資金的籌集和農業發展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負責省與市級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資金及財務管理。
(十一)基層財政管理科(掛“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
擬訂園(區)、鎮(街道)財政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指導園(區)、鎮(街道)財政改革、預算管理、債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中央、省、市對園(區)、鎮(街道)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發放使用;指導全市園(區)、鎮(街道)政財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關財政政策並承擔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參與有關涉農補貼政策研究,指導其在基層的落實;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基層協稅護稅工作;承擔農村綜合改革相關職責和工作任務。負責本局的行政許可(審批、服務)等職能,行政許可日常管理,協調和辦理工作。
(十二)財政監督檢查科(“市財政稽查大隊”與其合署、掛“績效管理科”牌子)
牽頭組織協調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承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和指導市級部門(單位)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園(區)、鎮(街道)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掛“會計科”牌子)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系統表彰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區、鎮(街道)財政教育工作,加強和完善鎮(街道)財政所所長的管理,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內的交流調配任免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協助市局黨總支部開展黨建工作。
依法管理全市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等規章制度;承擔全市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四)國有資產管理科
貫徹落實有關國資監督管理的法律和規制制度,參與擬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建立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估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並制定相關的工作規章制度,監督規章制度的執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和經營者薪酬考核辦法,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對授權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和國有產權代表代表進行任免、委派、考核、獎懲;負責收繳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並對投資情況進行跟蹤監測;負責組織產權登記、年檢、界定、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清查登記辦法,組織開展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調配、使用、處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更新、報廢標準,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參與市級事業單位改制政策的制定並承擔有關實施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五)金融工作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財務公司、擔保、創業投資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推進本市金融發展的政策,並組織或督促實施;研究擬訂全市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研究分析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穩健運行和協調發展;參與擬訂促進信用評級、資產評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搭建政、銀、企合作平台,加強溝通交流,促進業務合作;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金融組織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做好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初級審批工作,參與投資擔保公司的準入管理,並負責對其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負責組織協調規範、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負責對全市金融系統的目標考核管理,構建金融信息交流平台,推動金融資源共享。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機關暫核編制49名,其中行政編制29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副科長(主任)33名,其中科長(主任)15名、副科長(副主任)18名。

其他事項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市級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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