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宜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於2005年7月組建,根據《宜春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宜府辦發〔2005〕72)精神,為市政府直屬正處級特設機構。按照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主要負責市屬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國有資產、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無形資源資產的監管工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主要職責
(1)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法規,代表市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加強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工作;推進市屬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2)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並對其進行管理。
(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4)負責對市屬國有資源(含自然資源資產、無形資源資產)進行最佳化整合和科學配置。
(5)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6)對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7)監管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國有資產。 (8)負責擬訂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的政策,審核市屬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9)起草宜春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一)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來信來訪、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文明建設、理論學習、後勤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四)負責機關的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五)負責黨組會、主任辦公會等會議的準備和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六)負責對外聯絡、來客接待工作。
(七)負責信息報送、新聞報導等對外宣傳工作。
(八)負責組織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有關中心工作。
(九)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規劃管理科
(一)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二)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三)研究並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合併、分立、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
(四)指導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審核改制企業 方案及改制成本,對企業改制完成情況進行驗收。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並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
(五)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六)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七)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重大問題;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及後備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研究擬定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
(八)負責探索地方金融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按規定須報批國有企業組建方案的審定。
(十)負責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
(十二)負責委機關的法律事務和指導企業的法律工作。
(十三)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國有資產管理科
(一)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清產核資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二)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三)負責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
(四)負責收繳所監管單位的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產權收益監管工作。
(六)審核所監管單位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
(七)負責從事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中介機構的選定工作;對國有產權交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審批涉及國有資產的擔保、抵押等行為並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擬訂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的方案、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和有關單位清產核資工作。
(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報考資產評估師人員的資格審查。
(十二)完成委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國有資源管理科
(一)研究提出國有資源資產化、國有資源性資產市場化運作的有效辦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國有資源性資產進行最佳化整合、科學配置的意見和方案;擬訂國有資源性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國有資源性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工作。
(四)負責國有資源性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
(五)擬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廣告、道路交通的投資權、經營權、維護權、冠名權及其他特許經營權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國有資源性資產的產權變動和產權收益監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委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國有資源管理科在資源性資產監管工作末全面展開的情況下,還應負責下列工作:
(一)擬訂並組織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考核辦法和企業業績考核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三)研究提出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組建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四)負責組織和協調對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置工作。
五、監察審計科
(一)負責委機關紀檢監察日常工作,指導檢查所監管企業的紀檢監察工作。
(二)負責擬定、起草監察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對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建立預算管理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
(五)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評價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七)開展專項審計和調查工作,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八)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研究、起草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從事所監管企業財務審計中介機構的選定。
(十一)負責對從事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中介機構的登記、資質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委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