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經濟開發區

宜昌經濟開發區

現有日供20萬噸和2萬噸水廠各一座,110KV和220KV變電站3座,供電總容量400MVA,5萬千瓦熱電廠1座。國家重點工程天然氣,西氣東輸工程宜昌總開關位於園區內,年底確保開通。宜昌開發區位於宜昌市城區,1988年建立,1992年獲批成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999年獲批成為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04年與?V亭開發區合併,組建新的宜昌開發區,下轄東山園區和?V亭園區,面積33.6平方公里。新的宜昌開發區已成為人文環境優越、自然環境優美、生態環境和諧、文化品位高雅、高新產業密集的新興經濟開發區。

基本信息

開發區簡介

宜昌古稱夷陵,因“水至此而夷,山至此而陵”得名。全市現有人口400萬,國土面積2.1萬平方公里,下轄5縣3市5區。宜昌處於長江流域開放開發的主軸線上,是全國開放開發的重點地區之一。1994年8月,宜昌市被國務院批准為沿江開放城市,所轄宜昌、興山、秭歸三縣列入三峽經濟開放區。
宜昌位於長江中上游結合部,素有“三峽門戶”、“川鄂咽喉”之稱,歷來商賈雲集,是我國最早的通商口岸之一,是重要的軍事重鎮和物資集散地。隨著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三峽工程的興建,宜昌將成為世界最大的水電基地、全國一流的旅遊名城、長江沿岸重要的經濟強市。

宜昌經濟開發區宜昌經濟開發區

宜昌開發區創建於1988年9月,1992年5月批准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999年12月批准為宜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面積20平方公里,行政管轄11.2平方公里,首期開發6.1平方公里。
宜昌開發區位於宜昌市城區東部,與市中心兩洞相連(雲集隧道、東山隧道)、三路相通。距三峽水利樞紐工程30公里,三峽機場20公里,宜昌港(長江八大港之一)和火車站(渝東鄂西最大站)2.5公里,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專用公路從區內通過。

投資環境

宜昌開發區成立於1988年9月,1992年5月被批准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999年12月被批准為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04年7月與猇亭經濟技術開發區合併,組建新的宜昌開發區行政管轄面積擴大到33.6平方公里。下設東山園區和猇亭園區。
東山園區緊鄰市中心區,行政管轄面積11.2平方公里,首期開發6.1平方公里;開發區地理位置適中,距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28公里,距宜昌港(長江沿線八大港口之一)、宜昌火車站均為2.5公里,距三峽機場20公里,距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4.5公里。
猇亭園區瀕臨長江,是長江出三峽後的第一塊沖積平原,總面積為22.4平方公里。猇亭園區擁有宜昌市城區獨一無二的大片平整工業用地,地質條件良好,地均耐力在每平方米20噸以上,沿長江流域西進的六大通道匯集於此,是發展工業的一塊黃金寶地。猇亭園區正以其優越的位置,得天獨厚的交通條件,完備的投資環境,廣闊的市場前景備受中外客商的關注,成為一塊商家逐鹿的熱土。在中國現代經濟格局中猇亭園區處於承東啟西的重要位置,是宜昌市新興工業的重要拓展地,是進軍三峽建設和西部大開發的“橋頭堡”。
猇亭園區建有日供水2萬噸和20萬噸水廠各1座。1.36元/立方米(工業),1.06元/立方米擁有220KV和110KV變電站3座,供電總容量400MVA。普通工業電價在0.564—0.584元/度之間,大工業電價在0.374—0.409元/度之間。現階段執行兩部制電價,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基本電費每1KVA19元/月,並可執行分時電價,高峰:平段電價X160%,低谷:平段電價X40%。如申報為高耗能企業(需省經貿委審批下文),可享受湖北省電價優惠0.04元/度的政策。免電力增容費。目前正在籌建三峽電力直供專線,屆時電價可望進一步降低。建有5萬千瓦熱電廠1座,可提供電熱氣一體化服務。水蒸汽單價80元/噸(品質在16kg—50kg之間,溫度200℃—300℃)。天然氣;國家重點項目“西氣東輸”工程宜昌總開關位於園區內,該項目2003年8月開始動工建設,2004年10月建成試運行,年內確保正式開通,可充分保證園區內企業用氣的需要。
目前開發區已實現“十通一平三化”,學校、醫院、商貿、金融、海關、通訊中心、商住樓等服務設施日益完備。
宜昌開發區享有省轄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外來投資實行“一人式”服務、全程服務、導引服務、限時服務,依法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外來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園區規劃

東山園區

宜昌經濟開發區宜昌經濟開發區

區內建有日供20萬噸的水廠一座;建有110KV、35KV變電站各一座;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成永久性的雨水排放系統及10萬噸/日的污水排放系統;形成供氣能力150噸/小時的工業及民用供熱系統;地球衛星站已投入使用,程控電話寬頻網已開通;煤氣管線、有線電視已進入各小區。
實現了十通、一平、三化:
十通:道路、供電、給水、排水、排污、程控電話、寬頻網、有線電視、熱力供應、煤氣。
一平:場平
三化:綠化、黑化、亮化

唬亭園區

現有日供20萬噸和2萬噸水廠各一座,110KV和220KV變電站3座,供電總容量400MVA,5萬千瓦熱電廠1座。國

宜昌經濟開發區宜昌經濟開發區
家重點工程天然氣,西氣東輸工程宜昌總開關位於園區內,年底確保開通。

投資環境

宜昌開發區成立於1988年9月,1992年5月被批准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1999年12月被批准為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04年7月與猇亭經濟技術開發區合併,組建新的宜昌開發區行政管轄面積擴大到33.6平方公里。下設東山園區和猇亭園區。
東山園區緊鄰市中心區,行政管轄面積11.2平方公里,首期開發6.1平方公里;開發區地理位置適中,距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28公里,距宜昌港(長江沿線八大港口之一)、宜昌火車站均為2.5公里,距三峽機場20公里,距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4.5公里。
宜昌經濟開發區宜昌經濟開發區

猇亭園區瀕臨長江,是長江出三峽後的第一塊沖積平原,總面積為22.4平方公里。猇亭園區擁有宜昌市城區獨一無二的大片平整工業用地,地質條件良好,地均耐力在每平方米20噸以上,沿長江流域西進的六大通道匯集於此,是發展工業的一塊黃金寶地。猇亭園區正以其優越的位置,得天獨厚的交通條件,完備的投資環境,廣闊的市場前景備受中外客商的關注,成為一塊商家逐鹿的熱土。在中國現代經濟格局中猇亭園區處於承東啟西的重要位置,是宜昌市新興工業的重要拓展地,是進軍三峽建設和西部大開發的“橋頭堡”。
猇亭園區建有日供水2萬噸和20萬噸水廠各1座。1.36元/立方米(工業),1.06元/立方米擁有220KV和110KV變電站3座,供電總容量400MVA。普通工業電價在0.564—0.584元/度之間,大工業電價在0.374—0.409元/度之間。現階段執行兩部制電價,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基本電費每1KVA19元/月,並可執行分時電價,高峰:平段電價X160%,低谷:平段電價X40%。如申報為高耗能企業(需省經貿委審批下文),可享受湖北省電價優惠0.04元/度的政策。免電力增容費。目前正在籌建三峽電力直供專線,屆時電價可望進一步降低。建有5萬千瓦熱電廠1座,可提供電熱氣一體化服務。水蒸汽單價80元/噸(品質在16kg—50kg之間,溫度200℃—300℃)。天然氣;國家重點項目“西氣東輸”工程宜昌總開關位於園區內,該項目2003年8月開始動工建設,2004年10月建成試運行,年內確保正式開通,可充分保證園區內企業用氣的需要。
宜昌經濟開發區宜昌經濟開發區

目前開發區已實現“十通一平三化”,學校醫院商貿金融、海關、通訊中心、商住樓等服務設施日益完備。
宜昌開發區享有省轄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外來投資實行“一人式”服務、全程服務、導引服務、限時服務,依法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外來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優惠政策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本市投資環境,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本市投資,促進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更好地為三峽工程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發。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來投資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市外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外來投資企業,是指外來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內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外來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不受投資行業、控股比例、投資形式、經營類別、經營期限的限制。

第四條本市特別鼓勵外來投資者興辦有利於最佳化產業結構、改善基礎設施、合理開發資源、推進技術進步、支援三峽工程移民的項目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旅遊產業、環保產業。對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國內外知名企業、名優品牌項目及投資額在8000萬元(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本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一企一策”、“專項專議”、“特事特辦”的方式,另行確定優惠政策。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致力於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本市行政服務中心按照“進一個視窗辦好、交規定費用辦成、在承諾期內辦結”的原則,為外來投資者投資審批登記提供“一站式”服務。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維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一切違法違紀、怠於行政、侵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

投資獎勵

第六條外來投資者在本市興辦企業,除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本市還對企業按照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一)獨資興辦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註冊資金200萬元以上的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產業、旅遊景區(點)等重點項目,從投產年度起,由財政按照企業已繳所得稅中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稅中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獎勵5至10年。

(二)獨資興辦註冊資金200萬元以上的一般生產性企業(不含建築業)或獨資興辦勞動密集型企業,從投產年度起,由財政按照企業已繳所得稅中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80%和增值稅中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獎勵3至5年。

(三)獨資興辦第三產業企業(不含房地產、餐飲娛樂、證券業),註冊資金在200萬元以上的,從開業之日起,由財政按照企業已繳所得稅中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80%獎勵3至5年,並按企業已繳增值稅中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或者營業稅的20%獎勵3至5年。

(四)合資經營企業,投資屬前(一)、(二)、(三)項所列項目的,按外來投資比例給予同等獎勵。

第七條外來投資者獨資從事農、林、牧、漁業等開發項目的,在認定的投資回收期間,由財政按照已繳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同等數額予以獎勵。合資開發的,按外來投資比例給予同等獎勵。

第八條外來投資企業經財稅部門依法核准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發生的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超過5年。

第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由外來投資者憑企業營業執照、合資協定書、稅收繳納憑證、年度財務報表,在年度終了次日起30日內向受益地財政部門申報兌現,財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實並辦理有關手續。需要財政分級兌現的,由首次受理的財政部門一次性辦畢。

土地房產使用優惠

第十條外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高新技術產業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建設,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外來投資企業興辦生產性項目用地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的,按成交價30%至50%給予獎勵,用於扶持項目建設;其中,投資農業產業化項目、嫁接改造國有企業的生產性項目、國內外名優品牌項目一律按成交價的50%給予獎勵。不能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的,可以分期繳納,但首期繳納不能少於40%。

第十二條外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規定給予優惠:

(一)在本市興辦一般生產性企業租用國有土地使用權15年以上的,從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前4年免交土地租金,後5年減半交納;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從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前8年免交土地租金,後7年減半交納。

(二)租用本市企業及其他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承租方按核定年租金標準的60%交納。

第十三條外來投資者在本市興辦企業,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可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項目投產後三年內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應得的紅利可留企業使用。

投資三峽工程移民項目優惠

第十四條三峽工程移民項目包括外來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獨資、合資、合作興辦的對口支援移民項目,三峽工程庫(壩)區、安置區企業搬遷至本市城區的項目。

第十五條三峽工程移民項目徵用菜地的,減半徵收新菜地開發基金。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三峽工程移民項目,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的,按成交價的40%至50%給予獎勵,用於扶持項目建設。興辦三峽工程移民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六條興辦開發性移民建設項目需要進口自用物資的,所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按國家規定全額返還給企業。

第十七條對兼併租賃、改造國有困難企業興辦三峽工程移民項目的,還可給予下列優惠:

(一)被兼併、租賃企業的原有債務,本市財政部門、金融機構有權核准“掛帳停息”的,在核准的期限內“掛帳停息”;

(二)接收被兼併、租賃企業全部職工的,由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中同級財政收入分享部分獎勵5年;

(三)經營被兼併企業資產以帳面淨值為依據,在不改變原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可以不付現,實行保值經營。

第十八條在本市城區興辦三峽工程移民項目招用移民為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憑移民部門出具的安置移民證書和勞動契約,移民戶口可轉為本市城區戶口

合法權益保障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優惠,非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變更而得不到落實的,外來投資者可向宜昌市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督察中心舉報或投訴,並可要求其在15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八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在對外來投資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行政制裁行為中違法違紀、不作為或者超過法定期限的,外來投資者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本市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合資、合作中不履行契約的,外來投資者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擇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費用可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交納。

第三十條外來投資者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行政監察等程式處理的問題,因超過法定時效或合法請求被拒絕的,可向宜昌市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督察中心再投訴。

第三十一條本市對侵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嚴查處並向社會公布。

引資獎勵

第三十二條對經投資方確認,與本市引資項目單位建立聯繫並最終促成投資的引資中介人,按實際引進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引資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自然人不受工作單位、職位和職務限制;合法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受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限制。

第三十三條對引資中介人按下列規定進行獎勵:

(一)引薦世界500強企業以及引薦投資8000萬元(1000萬美元)以上興辦工業項目的,按實際引進資金額的5‰予以獎勵;

(二)引薦投資3000萬元以上興辦工業項目的,按實際引進金額的4‰予以獎勵;

(三)引薦投資500萬元以上興辦工業、農業、旅遊業、高新技術產業、商業、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按實際引進投資金額的3‰予以獎勵;

(四)引薦投資100萬元以上興辦其他項目的,按實際引進投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引資中介人的獎勵,由引進項目受益地的招商引資機構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擬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所需經費由受益地財政負擔。

園區主要入住企業

宜昌黑鏇風鋸業有限公司

河北華強有限公司

中外合資,宜昌弘訊管業有限公司

河北金三峽印業有限公司

河北光盛紡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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