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增容費

電力增容費

電力增容費是供(配)電貼費的俗稱,它包括供電貼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其中,供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配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

相關法規

工人在為設備增容“減壓” 工人在為設備增容“減壓”

國家計委印發《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1993年2年2日 計投資[1993]116號)

我委上報國務院的《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計投資[1992]2569號),已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國家計畫委員會關於調整供電 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

(1993年12月24日 計投資[1992]2569號)

自1984年國家批准對110千伏以下供電工程收取貼費以來,供電工程貼費在彌補110千伏以下電網建設資金不足、促進城鄉電網發展、改善用戶電壓質量以及降低電能損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據統計,截止到1991年底,累計收取各項工程貼費91億元,先後建成投產35——110千伏供電線路1.35萬公里,變電容量3200萬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電線路29.5萬公里,公用配電變壓器980萬千伏安。

但是,由於原貼費標準是以七十年代實際工程決算為基礎測算的,自1984年執行以來一直未做調整;且由於當時測算貼費標準時,涉及修改1963年發布的《關於協作配合工程投資劃分的規定》,問題比較複雜,故經反覆研究,決定暫不考慮對110千伏電壓等級的供電工程收取貼費。因此,收取貼費的範圍未包括這部分供電工程。近幾年,隨著物價、設備、材料、各種取費標準以及工程技術要求的提高,工程造價大幅度增長,原有貼費標準已遠不能適應實際工程建設的需要。同時由於國家和地方辦電資金緊張,在安排大中型電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變電工程的建設上,尚有較大缺口,無力安排110千伏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的建設,以致出現110千伏建設投資的“空檔”。長此下去,勢必造成發、供電比例嚴重失調的惡果。

為解決原供電貼費標準太低和110千伏送變電工程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問題,各地電力部門在收取正常貼費的同時,採取了各種籌資形式,其中包括一些不合理的收費,企業對此反映較大。因此,在供電貼費徵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尚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對供電貼費問題的批示,我們與財政部、能源部、物價局對供電貼費標準、管理辦法等問題進行了研究,一致認為:

一、根據近幾年物價、材料、設備、取費標準等因素的變化以及高低壓電網建設中存在的嚴重問題,調整貼費標準,加強貼費管理是必要的。

二、鑒於110千伏及以下供電工程建設資金嚴重短缺,已遠不能滿足電力建設的需要,因此必須重新核定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應將110千伏電壓等級列人供電貼費的徵收範圍。

三、必須加強和完善供電貼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充分發揮計畫、銀行、審計等監督部門的作用,切實征好、用好、管好貼費資金,使之在供配電工程中發揮巨大作用。

四、在制定和執行新的供電貼費標準的同時,請能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新的供電貼費管理細則,建立貼費收支、統計、報告及監督檢查制度,嚴格按規定徵收,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新的供電貼費標準頒發執行後,各地擅自加收的城網建設資金等一律廢止。

經能源部測算,調整後年收取貼費總額約為21—23億元,較每年收取貼費總額增加7—8億元。即使這樣,調整後的徵收標準與實際工程需要還有不少差距,過去多年的“欠帳”還難以在新的標準之內考慮。因此除通過電網規劃、節約開支外,還要繼續多方籌集資金解決,同時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財務專帳管理,貼費專戶存儲和專項審計監督制度等,以加強貼費的監督與管理。鑒於此,能源部起草了《關於110千伏及以下供電工程收取貼費的暫行規定》,現將該《暫行規定》及《貼費測算資料》一併呈上,請審閱。如無不妥,我們即將《暫行規定》批轉有關部門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妥否,請批示。

附屬檔案

注意:先插上一點新聞,本頁內容有過時之嫌,看看再說:

中國將取消電力增容費

中國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對城市電網改造過程中新增的用電容量不再收取增容費,並決定降低供配電貼費(電力增容費)標準。

具體規定是,取消各級部門自行出台的電力增容費,各省、區、市自行提高的貼費標準一律停止執行;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的用戶,除委託供電部門對其自建供電工程進行設計或施工的之外,供電部門不得再收取除貼費之外的任何費用;調整後的增容費標準自二○○○年六月十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供電部門不退還用戶,已交納部分費用但未結清的,剩餘部分按新標準執行,六月十日以後未執行新標準的,供電單位要將多收的部分退還用戶。

據報導,雖然不再收取增容費,但委託供電部門對其自建供電工程進行設計或施工的,供電部門可收取工程設計費、電錶等設備材料費和人工費,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中新社 2000.09.29

附屬檔案1

關於110千伏及以下供電工程收取貼費的暫行規定

貼費是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應向供電部門交納,由供電部門統一規劃並負責建設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供電工程貼費由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組成。

用戶受電設施及內部各級電壓的供電工程,均屬用戶內部供電工程,用戶內部供電工程由用戶自建。110(63)千伏受電的電氣化鐵路、大型煤礦所需的110(63)千伏送變電工程,仍按原投資渠道解決,不在本暫行規定範圍內。

一、貼費收取範圍

101.貼費按用戶的受電電壓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種標準,各級電壓的用戶,應按本規定第二條和第202款規定的標準交納貼費。

102.如用戶單獨(或共同)自建本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者,應按本規定第202款第4欄執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戶,凡住統建或機關、工廠、學校、部隊等單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設單位統一交納貼費。對零散的居民用戶,電能(電度)表標定電流不超過5安培者可不交納貼費。超過5安培的居民用戶,收費辦法由各電管局、省電力局根據具體情況制訂。

104.臨時用電用戶應預交貼費,其臨時用電設施在六個月內拆除者,貼費退還;拆除時間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退還百分之七十五;十二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者,退還一半;二十四個月至三十六個月者,退還百分之二十五,超過三十六個月者貼費不退。如用電單位申請的臨時施工用電與永久性用電為同一外部供電工程,可將預交的貼費沖抵永久性用電應交的全部或部分貼費。

105.對中、國小校的380/220伏用電(不包括校辦工廠用電),縣以下(不含縣)衛生院以及民政部門舉辦的救濟福利事業單位的380/220伏用電,可免交供電貼費,只交納配電貼費。

二、貼費的收取標準和列支渠道

201.各級電壓貼費的計算

380/220伏用戶,按照其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千瓦)計;10千伏及以上電壓用戶,按照其受電變壓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該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千瓦)之和計。

202.各級電壓的貼費標準

┌──────┬──────┬───────────┬───────┐│用戶受電 │用戶應交 │ 其 中  │自建本級電壓 ││電壓等級 │納的貼費 │供電貼費  配電貼費  │外部供電工程 ││(千伏) │(元/kVA) │(元/kVA)(元/kVA) │應交納貼費 ││ │ │ │ (元/kVA) │├──────┼──────┼─────┬─────┼───────┤│甲 │1  │2  │3  │4  │├──────┼──────┼─────┼─────┼───────┤│0.38/0.22│500——550 │190——210│310——340│400——450 │├──────┼──────┼─────┼─────┼───────┤│10 │400——450 │220——250│180——200│300——330 │├──────┼──────┼─────┼─────┼───────┤│35 │300——330 │300——330│ │150一180 │├──────┼──────┼─────┼─────┼───────┤│63 │200——220 │200——220│ │ │├──────┼──────┼─────┼─────┼───────┤│110  │150——180 │150——180│ │ │└──────┴──────┴─────┴─────┴───────┘

<dzhu1>註:(1)供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

(2)配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

(3)35、63、110千伏線路長度分別超過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戶自建線路。</dzhu1>

203.各電業管理局及獨立省網的省電力局(以下簡稱電管局、省電力局),可在上述貼費標準範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統一規定本地區的貼費收取標準,報部備案。

204.用戶申請多路電源的,每路電源應按本規定分別交納貼費。備用電源應視作一路電源。

205.對縣以下鄉村用戶(不含鄉鎮、村辦企業)收取貼費,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下限值。

206.向電網躉購轉售電能的縣電力部門,在新裝或增加用電容量時,應向電網電力部門交納供電貼費。

電網電力部門在向躉購轉售電能的縣電力部門收取貼費時,也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下限值,並扣除按本規定中第103、105款規定給予免收供電貼費用戶所占容量部分。

207.國家批准的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供電工程貼費,如因特殊需要而適當增加收取標準或採取其他辦法的,應由省(市、自治區)電力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制定收取標準,報省(市、自治區)政府批准並報國家計委、能源部備案後執行。其他地區,如因涉及電纜線路供電工程費用較高而需適當提高貼費收取標準的,各電管局、省電力局應提出具體意見,報能源部批准後執行。

208.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貼費的使用範圍

貼費只能用於增加或改善用戶用電而必須建設和改造的有關工程和有關業務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01.配電貼費應主要用於10千伏及以下配電網路的建設和改造。

302.供電貼費應主要用於10千伏以上供電網路的建設和改造,並按基建或技術改造項目規定的工程管理辦法及概預算標準使用。

303.供電貼費和配電貼費在滿足各自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調劑使用。

304.經過電管局、省電力局批准,貼費可以少量用於供電網發展、業務擴充需要的調度、通訊、自動化、計量、負荷管理等設施和配網、營業管理、專用車輛及其設施的開支。但用於這方面的開支不得超過貼費收取總額的4%。

305.貼費不得用於或墊付行政辦公樓建設、非生產用車購置以及與電網管理、業務擴充無關的其他開支。

四、貼費工程的管理

401.用貼費專項資金建設的工程,均需列入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措施計畫。項目的立項和計畫管理,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或技術改造管理程式的審批許可權執行。

402.貼費專項資金建設的工程劃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屬基本建設的按基本建設管理,屬技術改造措施的按技術改造管理;10千伏及以下工程屬維修性質,按維簡費辦法管理,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403.關於用貼費專項資金建設的工程統計問題,經商得國家統計局同意,由承擔輸變電工程的建設單位按工程進度統計,屬於基本建設的納入基建統計,屬於更新改造措施的納入技術改造措施統計。交納貼費的用戶,對這筆費用不應計入投資完成額。

404.各地區的貼費資金,原則上在本地區使用。但為了配合國家及地區重點工程的投產用電,電管(省電力)局可在管轄範圍內組織借用,定期歸還。

405.加強貼費的管理,各級供電部門應設立專帳管理、貼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電管(省電力)局、市(地)供電(電業)局應指定一個歸口部門統一管理貼費。建立貼費收支、統計、報告、監督制度,按照各級管理許可權,嚴格按規定徵收,嚴格控制使用範圍,未經批准,不得使用。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406.各級供電部門貼費的使用,應接受銀行、財務部門監督,納入審計範圍。

五、其他

501.貼費標準根據物價的變動情況,每隔三年調整一次,報請國家計委、物價局、財政部批准後,由能源部頒布實施。

502.貼費資金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

503.根據本規定,由能源部負責制定具體管理監督辦法,報國家計委核備。

504.各電管(省電力)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505.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506.本規定由能源部負責解釋。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原國家計畫委員會,下同發改委) 發布日期:1993年02月02日 實施日期:1993年02月02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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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2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計價格〔2000〕7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電力公司,各電力集團公司:

為開拓電力市場,促進電力消費,減輕電力用戶負擔,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降低供(配)電貼費(電力增容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及部門自行出台的電力增容費;各省(區、市)自行提高的貼費標準一律停止執行。

二、現行貼費標準(即國家計委《印發<關於調整供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的通知》(計投資〔1993〕116號)中規定的貼費標準)降低一半,降低後的貼費收入用作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資本金。降低後的架空線路供電工程貼費標準見附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工程貼費標準不得超過架空線貼費標準的1.5倍,具體標準由各省級物價部門核定。調整後的標準自2000年6月10日起執行,待2001年底國家批准的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後,停止徵收供電工程貼費。

三、城市電網改造過程中新增的用電容量,免徵一切貼費或增容費。

四、企業破產後經改制重新投入生產,無需供電單位對其進行線路改造和變壓器增容的,供電單位不得再收取貼費。

附表:供(配)電工程貼費徵收標準表

附表: 供(配)電工程貼費徵收標準表

┏━━━━━┯━━━━━━━┯━━━━━━━━━━━━━┯━━━━━━┓┃用戶受電 │用戶應交納的貼│ 其中 │自建本級電壓┃┃電壓等級 │ 費 ├──────┬──────┤外部供電工程┃┃(千伏) │(元/千伏安)│ 供電貼費 │ 配電貼費  │應交納貼費 ┃┃ │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甲 │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  │200-220  ┃┠─────┼───────┼──────┼──────┼──────┨┃10 │200-220  │110-120  │90-100 │150-160  ┃┠─────┼───────┼──────┼──────┼──────┨┃35 │150-170  │150-170  │ │70-90  ┃┠─────┼───────┼──────┼──────┼──────┨┃63 │100-110  │100-110  │ │ ┃┠─────┼───────┼──────┼──────┼──────┨┃110  │70-90  │70-90  │ │ ┃┗━━━━━┷━━━━━━━┷━━━━━━┷━━━━━━┷━━━━━━┛

發布部門:發改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 發布日期:2000年06月13日 實施日期:2000年06月13日 (中央法規)

附屬檔案3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程貼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計價格[2002]98號)

國家電力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經貿委: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原則意見以及《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0]744號)精神,決定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程貼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一般供電要求的電力用戶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程貼費。

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戶已按原規定交付供(配)電工程貼費的,供電單位不再退還;用戶已經交納部分供(配)電貼費但未結清的,剩餘部分可不再向供電單位交納。

發布部門:發改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 發布日期:2002年01月28日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附屬檔案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止

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改價[2003]2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程貼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98號)下發後,各地在貫徹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問題。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徵收供(配)電貼費,是國務院為擴大電力市場、促進經濟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規範用電秩序、減輕用戶負擔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用電一律停止徵收供(配)電貼費。

二、對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電力用戶,供用電雙方已經簽訂緩交供配電工程貼費的契約或協定的,繼續按契約或協定約定執行。

三、為了節約電力建設投入,合理配置電力資源,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路及以上多迴路供電(含備用電源、保全電源)用電戶,在國家沒有統一出台高可靠性電價政策前,除供電容量最大的供電迴路外,對其餘供電迴路可適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

四、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與供電企業以契約方式約定臨時用電期限並預交相應容量的臨時接電費用。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在契約約定期限內結束臨時用電的,預交的臨時接電費用全部退還用戶;確需超過契約約定期限的,由雙方另行約定。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前申請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已預交貼費的退還問題,仍按計投資[1993]116號檔案第104款規定執行。

發布部門:發改委 發布日期:2003年12月23日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23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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