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負責對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其工作流程進行管理、監督和考評,對暫未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辦理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制定市行政服務中心運作規範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行政審批方式創新工作。 (八)負責對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包括招投標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考核;負責受理自然人和法人對行政審批工作和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舉報,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和處理。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市級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清理、審核、公布、實施。
(二)負責對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其工作流程進行管理、監督和考評,對暫未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辦理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制定市行政服務中心運作規範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行政審批方式創新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綜合招投標活動(包括水利、交通、建設等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政府採購及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招標採購,產權交易、國土資源交易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市綜合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指導性、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五)制定綜合招投標中心的運作規範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對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投標活動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對招投標活動是否進入市綜合招投標中心規範運作出具書面證明。
(六)建立和管理市級綜合招投標評標專家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評標專家的選拔、培訓、使用、考核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綜合招投標中介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包括招投標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考核;負責受理自然人和法人對行政審批工作和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舉報,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和處理。
(九)指導和推進縣、鄉、村三級便民服務網路建設,做好檢查考評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辦(局)機關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督辦;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宣傳、網路、人事、財務、勞資、後勤、接待工作;負責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工作視窗的黨群工作。
(二)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科
負責研究起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檢查市級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具體組織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清理、審核、公布和實施工作;負責對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管理、監督和考評;負責擬定工作視窗運行規範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推進行政審批方式創新工作。
(三)招投標監督管理科
負責研究起草綜合招投標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對全市綜合招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檢查;負責對進入市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投標活動進行全程監督,並出具書面證明;負責市級綜合招投標專家評審庫建設。
(四)行政效能督查科
負責對市行政服務中心工作視窗及招投標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工作表現及日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考評;負責受理自然人和法人對行政審批工作和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舉報;負責指導和檢查縣、鄉、村三級便民服務網路建設。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兼),副主任(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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