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水利水電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一)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三)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
(四)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提高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
(五)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管,保障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安全。
(六)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市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擬訂有關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二)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市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指導縣(市、區)域和流域水利規劃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水利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國家下達我市和市級財政性水利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和運營市直水利國有資產。
(四)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縣(市、區)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按照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市水資源監測,組織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重要江河湖庫水質公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九)指導、組織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市河道、水庫、湖泊、分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利工作,指導市內江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三)負責市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組織全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四)開展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全市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工作。
(十五)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水電局設9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建議提案辦理、重要事項督辦落實;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聞發布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二)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市水利行業隊伍建設;組織實施重點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市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市管和市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提出市級財政性水利投資安排意見;負責管理和運營市直水利國有資產;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科(對外使用“宜昌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名稱)
推進全市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擬訂市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組織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建設管理與安全監督科
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質量監督;指導、組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組織開展市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六)農村水利科(掛“宜昌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湖泊、灌區和機電排灌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水庫科
承擔全市水庫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大型、中型、重點小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方案及汛期控制運用計畫;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大壩安全鑑定和蓄水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水庫大壩安全監測和維修養護工作;組織實施水庫除險加固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水土保持科
承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市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九)水電科
負責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和小水電行業監管,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技術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紀檢監察、產業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水電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水電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水電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水電局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長江幹線以外市境內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涉水事務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管理工作;市水利水電局負責長江宜昌城區堤防建設及水利設施維護,指導城市節水業務工作。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利水電局負責,市衛生局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設立市河道堤防建設管理處,為市水利水電局管理的相當副縣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受市水利水電局委託,負責全市河道、堤防管理日常工作;負責長江禁采、中小河流采砂管理工作;承擔宜昌城區防洪護岸工程運行維護管理。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其中處長(副縣級)1名,副處長(正科級)1名。
(六)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機構編制事項仍按宜府辦發〔2001〕151號檔案執行。
(七)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共走動態
我市啟動2013年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活動,對全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此次檢查是為了貫徹落實《省水利廳關於開展2013年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活動的通知》,檢查內容包括2006年以來我市轄區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已通過水土保持設施專項驗收的除外),共涉及13個縣(市區)、102個建設項目。
為做好此次檢查活動,我市下發了《宜昌市水利水電局關於開展2013年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活動的通知》,確定檢查主體,並一一對應檢查項目。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水土保持後續設計及招投標工作開展情況、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水土保持監理及監測工作開展情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繳納情況等。檢查形式採取部、省、市、縣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做到檢查內容細化,檢查方式全面、細緻、深入,以便更好地反映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存在問題,對於後期開展整改處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目前我市正嚴格按照檢查方案、細化工作步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檢查活動落實到位、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