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劃入職能
1、 原縣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職能。
2、 原縣地質礦產局的職能。
3、 原縣煤炭工業局的行政職能。
4、 原縣計畫委員會制訂國土規劃的職能。
5、 各類建設用地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評價的行政管理職能。
6、 有關地質環境遺蹟保護的行政管理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水利水電局。
(三)轉變的職能
1、 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不從事土地、礦產資源的經營活動,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2、 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修訂和評估工作和省、市、縣基礎性、公益性地質慨嘆、礦產資源勘察等事務性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3、將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規劃情況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的等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4、將土地整理與復墾的技術設計和實施、土地市場交易等具體事務性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承擔。
(四)強化的職能
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是我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國土資源局要雜跋扈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土地、礦產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土地資產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以及地質環境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止,保障全縣人民生活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方針、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並監督檢查;組織起草制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等自然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及監督;研究制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改革和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各種礦產資源需求,服務全縣經濟建設。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縣級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查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全縣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四) 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落實、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電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認、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估價、登記等工作;負責全縣日常地籍管理。
(六)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轉讓、交易個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國營土地劃撥使用辦法,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依法加強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事業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承辦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工作。
(七)組織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確定土地只有權價格。
(八) 承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和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地質勘查星夜管理,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審查、登記和地質勘查成果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事業;才家卻熱礦產資源儲量評審 和探礦權、採礦權評估工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確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省財政上級主管部門和縣財政伯父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事業省、市、縣耕地來肯專項資金。
(十一)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審批發證和流轉審批登記;承辦適合、審批國家集體單位建設用地和個人用地手續及報批工作。
(十二) 承辦縣委、縣政府、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承辦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的調研,重大事項的報告;承擔信息、安全、網路管理,新聞宣傳、保衛、接待、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管理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管理;起草編制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審核申報,負責收集整理國內外國土資源管理科技信息和情報資料;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參與國土資源相關科技成果的申報和推廣;組織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及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耕地保護股
承擔全縣基本農田劃定、管理、保護工作;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等有關工作;組織落實全縣耕地保護,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等政策措施;負責縣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立項、驗收、監督檢查;承擔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四)規劃管理股
組織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依法指導參與編制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研究有關國土資源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全縣國土資源形勢分析及研究;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工作;牽頭負責協調行政審批有關工作。
(五)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上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和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耕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系列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指導、監督局直屬單位經費的計畫、分配和管理,負責匯總編制財務預決算等工作。
(六)地籍管理股
承擔全縣土地登記、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擬定土地調查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地籍權屬調查、確權、登記、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承擔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更新和維護、承辦全縣日常地籍工作,承擔或參與全縣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方案;擬定並實施全縣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審核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擬定組織實施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實施辦法;擬定劃撥土地決定書,對出讓土地加強契約監管。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實施鄉(鎮)村和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辦全縣國家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工作及鳴鳳城區規劃區內居民建房的土地管理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股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承擔縣級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管理。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和劃定縣級規劃礦區,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統計;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審查,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批;管理全縣地質資料的匯交;負責辦理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砂、石、粘土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手續,負責對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登記、發證的採礦權申請進行初審;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定;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整頓,合理配置資源,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益;負責做好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的考核;負責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本縣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協助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徵收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負責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統計工作。承擔縣級礦業權評估和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九)磷礦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管理股
負責編制磷礦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中、長期規劃;負責全縣磷礦資源開採配製;負責磷礦資源當年開採計畫下達及管理;負責磷礦產品準運單的發放及運銷監督管理;負責磷礦產品與縣屬深加工企業的供給調配。
(十)地質環境股
組織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汛期地質災害防治預案,負責組織全縣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負責全縣地質遺蹟保護區的設立、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的界定,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全縣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核與審查,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有關措施的落實情況,並與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審查意見,參與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地質公園的申報、建設和管理。
(十一)政策法規與執法監督股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管理、地質遺蹟保護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土地執法、礦產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協調行政應訴和國土資源聽證工作;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參與國土資源管理並對轄區內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普法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11名。
其他事項
1、鄉、鎮國土資源所由原來的按區域設定,改為按鄉、鎮設定,增設河口、舊縣、花林寺國土資源所,每所核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2、遠安縣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站增設茅坪場分站,增加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
3、其他所屬事業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