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10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夷發〔2010〕3號)精神,設立宜昌市夷陵區財政局(掛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菸葉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職責劃給區地方稅務局。(二)將區國家稅務局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入區財政局。
(三)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健全工作機制,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強化財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制度體系,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縮小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六)改革完善區鄉財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區級和鄉級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加強對鄉鎮財政管理和村級財務會計管理的指導。
(七)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健全財政支出績效考核和跟蹤問效制度。
(八)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
(九)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十)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區級與鄉級、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二)擬定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協定。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區級調整預算和區級決算;組織制定區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區直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監督執行區級政府採購制度;負責制定區級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區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規授權,開展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會同稅務部門,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
(八)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審核、匯總編制區級和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農業支出、工商貿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工作。
(十)參與全區社會保障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管理區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專戶。
(十一)擬訂和執行區級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區級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和執行基本管理制度;負責區級政府債券的舉借、使用、管理和監督償還,指導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區級地方金融類機構、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負責區級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初審上報和服務監管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負責區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十五)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十六)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負責區屬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全區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十七)代表區政府向部分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八)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九)擬訂和執行全區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定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二十)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貫徹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擬定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二十一)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的建設、政治文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統戰、知識分子、群團工作。
(二十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紀檢監察工作。
(二十三)依法對區以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巨觀指導。
(二十四)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二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加掛法規稅政股牌子)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議及上級領導安排的重要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重要報告、檔案的擬定;負責財政信息、宣傳、調研工作;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宣傳、信息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管理;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經費、財務、房產、車輛和辦公設施管理以及安全保衛工作;組織財政系統全區性的表彰活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工作。
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審核聯合發文涉及財政稅收政策條款;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全區財政普法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通過稅收調節全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中長期稅收計畫;參與稅制改革方案、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和擬訂工作;負責審核地方稅收優惠、減免、退稅、先征後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開展稅源調查分析。
(二)綜合科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參與擬訂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支政策,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擬訂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制度,組織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監管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金融科
負責全區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對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國債市場的監管;負責全區地方金融企業每季度財務快報和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審核、匯總和上報;負責全區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和涉農保險業務的財政補貼工作;負責全區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財務決算報表的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按照公共財政政策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擬定政策性金融貸款項目建設計畫。
(四)預算科
研究提出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區級預算調整事宜;承擔區級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的審核匯總工作;負責區級非稅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區級預算指標管理工作;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上級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工作;研究提出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的建議,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的監控管理機制;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承擔與區人大財經委和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
(五)國庫科
承擔全區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執行總預算會計、政府會計制度,擬訂配套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區級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財政決算及區級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區級財政性資金的測算、撥付以及區對下級財政性資金調度;辦理區級收入退庫。
(六)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全區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工資統發;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清理規範全區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承擔執法部門著裝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人口和計畫生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有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區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經濟建設科
承擔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所分管單位財政預決算及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審批;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地方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有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對其管理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對財政投資評審質量進行監管;按規定管理資源性資產權益;牽頭協調與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和項目申報;牽頭相關部門擬定區城建專項計畫、環保專項資金計畫和交通專項計畫,承擔城市建設專項、環保專項和交通專項資金計畫執行及財務管理;擬訂政府融資平台監管制度,負責融資平台財務監管,創新體制機制,深化城市建設投融資工作。
(九)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農村財政管理科(掛區農村財政管理局牌子)
負責鄉鎮財政財務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管村級財務和會計工作,指導村級財務會計委託代理工作;按規定負責有關基金、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指導鄉鎮財政所建設;負責農村財政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區農村稅費改革辦公室日常工作及其他相關工作。
(十一)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移民、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地方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負責區本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編制區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經濟貿易科(掛企業發展改革科牌子)
承擔商務、糧食、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執行內外貿流通及供銷、糧食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有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專項儲備等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管理區級糧食風險基金。
承擔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招商引資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擬訂有關財政性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承擔中央三峽庫區後續規劃相關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參與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
(十三)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掛產權管理科、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政策、制度、辦法和資產配置標準;指導全區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及資產收益征管;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擬訂清產核資的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有關清產核資工作;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績效評價標準、方法和規程,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和股權轉讓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征管、監繳和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事項的管理;承擔辦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開處置及處置收入監繳等具體業務。
(十四)政府採購科(掛區政府公務用車定編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政府採購的制度、辦法,監管全區政府採購活動,檢查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擬訂全區政府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參與編制、審核、批覆區級政府採購預算;負責下達區級政府採購計畫,審核確定區級項目政府採購方式;規範全區公務用車配備管理;受理區級政府採購項目契約備案,出具政府採購契約確認函;審核進口產品的採購;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資格認定,管理區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對同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代理機構進行業績考核;辦理區級政府採購項目投訴;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統計報表和區鄉政府採購的業務指導。
(十五)政工科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定向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黨群和人才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
承擔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起草全區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參與農村配套改革(鄉鎮配套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指導農村配套改革(鄉鎮配套改革)工作;負責研究農村義務教育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指導農村義務教育改革工作;承辦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區國資局副局長1名),總會計師1名。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專職副主任1名(副科級)。其他事項
(一)區財政局會計事務管理所更名為區會計事務管理局。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區會計事務管理局機構級別明確為副科級。(二)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