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10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夷發〔2010〕3號)精神,設立宜昌市夷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宜昌市夷陵區公務員局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將原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擬訂企業職工獎懲的基本準則。
3、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將擬訂本區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轉區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建立“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3、加強統籌全區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區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4、加強統籌全區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金保工程”套用水平,提高經辦能力。
5、加強統籌全區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6、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7、加強統籌規劃全區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8、加強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區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9、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區政府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區政府批准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四)擬訂全區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回夷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區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安排全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監督管理,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區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和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八)統籌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區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及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實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十)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區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統一組織和管理全區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的培訓和考試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中央、省、市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的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擬訂全區協調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區域內所屬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省、市級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全區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懲戒政策。
(十六)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掛信訪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對局機關政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的起草;負責文電處理、保密、文書檔案、調研信息、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綜合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擬訂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督促檢查;承擔全區副科級以下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勞動保障監察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並做好相關宣傳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工作調查,統籌開展政策研究;組織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負責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公務員管理的法律諮詢工作。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區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轄區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區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三)財務基金監管科
承擔全區社保基金的預決算工作;負責全區社保基金安全運行並進行監督、管理、審核和內部審計;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局系統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
(四)行政審批科(掛勞動關係科牌子)
擬訂全區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全區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及有關政策;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工作;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民辦職業中介機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行政許可;承辦職業培訓機構行政許可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勞動契約管理、企業職工福利等工作;負責局維穩、應急工作。
(五)社會保險管理科
綜合管理指導全區社會保險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負責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待遇和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審核;組織擬訂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負責全區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認定和鑑定;擬訂全區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掛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一管理和組織全區各類各級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和各類各級執業(職業)資格的培訓和考試;統一管理和組織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以及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初審和材料上報工作;承擔全區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負責各類畢業生文憑驗印工作;承擔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區“三支一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軍轉安置辦公室
研究制定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中央、省、市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的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與服務,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人力資源開發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擬訂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高、中、初級專門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國家、省政府特殊(專項)津貼及市管專家的選拔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擬訂全區人才引進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來夷定居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規劃、開發工作;建立、培育、發展和綜合管理人才市場,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擬訂全區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區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公務員知識更新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並協調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區行政學校的培訓工作;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培訓、考核晉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十)工資福利與退管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工作;督辦全區各單位落實工作人員的相關福利待遇及休假制度;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區工資基金的審核、監督及申報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相關工作。
(十一)調解仲裁科(掛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和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和爭議仲裁規則及辦法;負責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勞動契約審查鑑證工作;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仲裁庭制度和勞動爭議調解員、調解制度;協調處理與勞動、人事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信息化建設科
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金保工程”建設;負責建立集中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子管理平台,為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套用技術支撐、信息服務和決策諮詢;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建設及計算機網路安全工作。
(十三)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承擔區政府各部門副科級以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管理;擬訂全區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標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承辦相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擬訂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政策並指導和組織實施;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辦理區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承辦全區新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新錄用工作人員的錄用手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省、市級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全區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懲戒政策;負責全省公務員招考工作中報考本區職位考生的資格審查及擬錄用人員的考察工作;負責全區政府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四)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職稱管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會計師1名。軍轉安置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科級)。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區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二)設立宜昌市夷陵區公共就業培訓考試中心,與區勞動就業局合署辦公。重新核定區勞動就業局(區公共就業培訓考試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23名。同時撤銷宜昌市夷陵區人事培訓考試中心,其職責劃轉區公共就業培訓考試中心承擔。
(三)設立宜昌市夷陵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局,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全額撥款副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受理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應徵繳額;負責參保人員異動處理;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徵集、賬務管理;負責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稽核、綜合統計分析等。核定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稽查局事業編制10名(從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劃轉7名)。撤銷區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劃轉後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9名。
(四)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機構級別明確為副科級。
(五)原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劃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