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定額發票是稅局專門印製的,不用填開的,有固定數額的發票。年應稅銷售額商業50萬元以下、工業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定額發票,定額發票共有小額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等11種面額的版本,配套使用定額發票清單,納稅人可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使用。使用
這些發票使用時整本啟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發票;不得轉借、轉讓日常生活中定額發票
日常生活中定額發票
、代開發票;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並設定發票登記簿。
用票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專人保管、專庫(櫃)存放,不得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應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和查驗後銷毀;遇有發票被盜、丟失發票、損(撕)毀發票情況,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申請掛失作廢並接受處理。
每個地方規定的最底稅額是不定的,一.要看所經營的性質。二.要看經營所在地段。三.要看你的營業面積。他們都會有專門的人來看你所經營的場所的,然後按稅務部門的規定,給你一個最低的納稅標準。
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是指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需要使用發票的,應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發票並辦理相關購票手續。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等檔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發放發票領購簿。
對於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憑藉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檔案,直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臨時到本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需要領購發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附註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納稅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稅務機關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