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我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負責臨街破牆開店及建築物外表裝飾的審批,負責市區建築工程渣土運輸、處置管理。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綠島、綠化帶等公共地臨時占用的管理。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2、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3、未按規定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
5、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固體廢物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臨時占道攤點和夜市排檔的管理。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侵占城市道路施工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客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備類客運計程車(含轎車、麵包車、正三輪計程車)營運的審批和管理。
(九)履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以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管理權相對集中後,原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統一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管理權。仍然行使的一律無效。對縣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市容管理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市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制定和執行定遠縣市容管理的有關規定。
2、編制和實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規劃、計畫。
3、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區主、次幹道的清掃保潔及垃圾處置工作;負責市區建築渣土消納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單位及居民垃圾處置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對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及建設大型公用建設配套環衛設施的審批和管理。
4、負責市區洗車場、街頭宣傳、募捐、諮詢、服務、商品銷售等各類臨時占道的審批和管理。
5、負責市區街道及其兩側建築物的戶外廣告(燈箱、龍門架、大型廣告牌、畫廊、櫥窗、條幅、布幔、店面標牌、指示牌、商業宣傳車、汽球等)設定和外觀形式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亂貼亂畫、亂拴亂掛、亂堆亂放等違章行為實施教育和處罰,負責城區沿街建築物容貌的監察。
6、負責市區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和售貨亭、電話亭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管理;參與市區各類市場和臨街建築物建設的規劃和審批。
7、負責市區園林綠化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負責市區單位內部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園林綠化的規劃、設計和管理:負責對縣城市區域規劃範圍的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
8、負責市區路燈等市政亮化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9、負責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縣政府規定的有關城市秩序和容貌管理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內設四個股、室。
1、辦公室
負責全局工作計畫和總結的起草,制定機關各項制度,辦理會議、文印、檔案等事務,負責局屬單位組織人事、群團、計生、綜合治理,接待來信來訪和投訴;起草本縣有關城市管理規定;總結、宣傳本系統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組織本系統職工業務培訓、文化生活;承辦工作簡報等文字材料。負責編制局系統年度財務預算並實施監督收支情況;負責承辦局機關人員工資調整、勞保福利;負責對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審計;負責購置局屬單位工作裝備;負責機關後勤事務。
2、行政執法股
組織開展執法程式、執法文書、執法風紀的檢查和督辦工作。協調解決執法過程中的問題。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並協助做好執行工作。負責錯案追究和錯辦事項補救工作。負責處理本局城管案件的行政複議和訴訟等法制工作。
負責市民投訴工作;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市容管理法規和規章,具體負責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工作的協調與監督。
3、市容管理股
負責環衛、攤點臨時占道經營、園林綠化、路燈和戶外廣告等市容管理工作的規劃、協調與督查、協調、督查車輛侵占道路的管理工作。
4、監察室
指導和督促局機關科室及執法大隊落實廉政責任制,以及工作紀律的監督考核。受理人民民眾來電來信來訪,調查由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投訴、舉報、控告等案件,並及時做好回復回訪工作。按規定程式,協助縣紀委監察局第三紀檢監察室調查處理涉及本局公務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機關定編制10名。其中:行編3名,專項編制7名(待上級增加行政編制時核減).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單列1名。
其它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副科級)
行政執法大隊為行政執法局下屬執法機構,定財政全額事業編制80名(參照公務員管理)。下設8箇中隊,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一中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二中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三中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四中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五中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六中隊、政務新區執法中隊和縣工業園區執法中隊等。
主要職責:具體執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各項行政處罰;承擔與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相關的管理與督查工作;負責市容管理工作。
(二)定遠縣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隊(副科級)
縣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隊,系縣公安局派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機構,定公安專項編制10名(從縣公安局專項編制中調劑)。
主要職責:參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調解城市管理中發生的糾紛和查處城市管理中發生的治安案件;聯絡縣公安系統各部門、各派出機構支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現任領導
局長:曹太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