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基價格指數

定基價格指數

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根據對比基期的不同又分為定基價格指數、環比價格指數、同比價格指數以及累計價格指數等。定基價格指數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比基期固定不變的價格指數。目前正在執行的價格指數編制方法,當月的居民消費價格定基指數,是以2000年全年平均價格為100進行計算的,即以今年某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水平與2000年全年平均價格水平相比;當月商品零售價格定基指數是以2002年價格水平為100進行計算的,即以今年某月份商品零售價格水平與2002年全年平均價格水平相比。定基價格指數和環比價格指數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

概述

定基價格指數(FixedBasePriceIndex)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根據對比基期的不同又分為定基價格指數、環比價格指數、同比價格指數以及累計價格指數等。

定基價格指數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比基期固定不變的價格指數。中國通常以某一年為基期來計算。其特點是無論計算期如何變動,其基期固定不變。編制定基價格指數的目的在於觀察物價變動長期趨勢及其規律。目前正在執行的價格指數編制方法,當月的居民消費價格定基指數,是以2000年全年平均價格為100進行計算的,即以今年某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水平與2000年全年平均價格水平相比;當月商品零售價格定基指數是以2002年價格水平為100進行計算的,即以今年某月份商品零售價格水平與2002年全年平均價格水平相比。

定基價格指數=

定基價格指數定基價格指數

式中P,P為基期和某個計算期的商品價格;Q為某個計算期的商品成交數量。

從2001年起,我國改用國際通用方法計算定基價格指數,首輪固定對比基期選為2000年,即以2000年平均價格作基數。

我國編制的居民消費定基價格指數使用的是鏈式拉式公式:即

定基價格指數定基價格指數

公式中的符號分別表示:

W:權數 P:價格 t:報告期 t-1:報告期的上一時期

和環比價格指數的關係

定基價格指數和環比價格指數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如果不需加權或按同一不變權數加權,各個時期環比指數連乘之積必然等於定基指數。在不需要加權時,其數學關係是:

定基價格指數定基價格指數

需要加權而權數相同時,只是分子分母同乘一個固定的權數,上述等式關係依然存在。同理,環比指數也可通過定基指數相除求得。

在環比的每個指數採用變動數加權的情況下(除特殊條件外),一般不存在上述數學關係。

中國直接編制各種定基價格指數有較大困難,因此一般根據環比價格指數來推算定基價格指數。

居民消費定基價格指數的編制和套用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部署,從2001年起,對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調查方法進行改革,開始按照固定對比基期的方法,編制和發布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編制更加科學、方便、實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反映居民消費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統計指標。它是巨觀經濟分析和決策、價格總水平監測和調控以及國民經濟核算的重要指標。其按年度計算的變動率,通常被用來作為反映通貨膨脹(通貨緊縮)程度的重要指標,因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

建國以來,我國一直統計和公布零售價格指數,並將其作為反映我國通貨膨脹(緊縮)程度的主要指標。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第三產業發展迅速,服務消費在居民家庭支出中的比重呈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主要以表述城鄉全社會商品零售價格變動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指標來反映價格總水平,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也不利於對全社會價格總水平變動的全面監測、分析。因此,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於2000年3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價格指數統計、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主的通知》。而2001年前,我國實行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編制理論、計算方法受計畫經濟條件下統計核算和傳統習慣的影響較大,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各方面的需求,迫切需要按照國際慣例編制和定期發布通俗易懂、使用方便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因此,為更好地滿足國民經濟核算、進行國際比較和滿足社會各界的需要,國家統計局決定從2001年1月份開始,按照固定基期編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亦即定基價格指數。這是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那么,新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統計方法較之舊方法有何不同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新方法採用固定對比基期的計算方法

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計算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所採用的方法,即把所要對比的時期固定在某一固定時期。我國首輪基期固定在2000年,即以2000年平均價格水平為固定對比基期,以後每5年或10年更換一次。

二、採用新的計算方法

將原施行的年距環比(同比)和月距環比(環比)加權算術平均公式改為採用更加科學的、國際通行的鏈式拉斯貝爾公式,使價格指數能夠更真實地反映各個時期總體價格水平的波動,更清楚地解釋價格走勢。例如,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有同比、環比之分,兩者之間是分開編制的,其數字之間不能實現邏輯檢驗。採用新的方法計算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後,年距環比指數(同比指數)和月環比指數(環比指數)均通過固定對比期測算,兩者數字間有較嚴格的邏輯換算關係。

三、增新重劃分

增加新商品和新的消費項目,重新劃分商品分類。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居民消費領域進一步拓寬。為了及時、正確反映價格水平變動狀況,計算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代表商品和服務項目需要不斷更新。根據新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方案及我市居民消費特點,我市的代表規格品(商品和服務項目)數量由320種增加到610種。同時,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商品分類和目錄也進行了全新的改革,設立了在基本分類基礎上的全封閉分類目錄管理。其一,新的商品分類強調了按用途而不是按行業劃分歸類。依據居民消費習慣、國際通行分類標準和用戶需求劃分類別,建立多層次的商品(服務)分類,取消了單設的服務項目類別;其二、設立了商品(服務)基本分類。基本分類是指居民價格指數計算中的最小類別,它可以是單個重要商品集團,比如彩電、洗衣機等。也可以是兩個以上商品集團的組合,比如“音響光碟和磁帶”、“錄像磁帶和視盤”等。

四、更科學,更客觀

權數調整的依據更科學,能更客觀地反映居民消費結構變化。根據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居民消費結構變動比較頻繁的特點,新方法的權數將根據每年居民消費支出情況,以及各月商品價格變動幅度進行調整。使價格指數能更準確、客觀地反映出居民消費結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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