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78年3月—1982年2月 北京郵電學院計算機與通信專業本科,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2年3月—1984年11月 北京郵電學院計算機套用專業碩士研究生,獲工學碩士學位。
1987年10月—1989年9月 瑞士伯爾尼大學訪問學者。
1984年11月畢業留校任教至今。
1992年開始指導碩士研究生。
1992年8月被評為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幹教師。
1996年5月晉升教授職稱。
2003年3月被北京市總工會評為2002年度教育創新標兵。
2014年2月9日,因犯貪污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成就榮譽
先後擔任過“程控交換原理”、“程控交換軟體設計”、“協定工程與通信軟體”等課程的教學工作。在核心刊物上發表文章20餘篇。出版教材一本(《通信軟體設計基礎》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該教材於2005年被評為北京市精品教材。)。擁有發明專利兩項(“一種基於異步傳輸模式的程控數字電話交換機”,專利號:ZL 98 1 03245.1 第三發明人;“公用網路的異步轉移模式接入設備”,專利號:ZL 99 1 05503.9 第七發明人)。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研人參加了10多項項目的研製開發工作。其中,“DS-2000程控數字電話交換機”項目獲郵電部科技進步一等獎(集體獎)(1987年)和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集體獎)(1988年);“DS-30中大容量程控數字市內電話交換機”項目獲國家七五攻關表彰(1992年);“MT-256數字程控調度總機”獲遼寧省科技進步二等獎(列第二位)(1995年);“HAX-SP1數字局用程控交換機”獲廣東省科技進步三等獎(列第二位)(1997年)。被學生稱為交換機王子。
犯貪污罪
案發經過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宋茂強在擔任北京郵電大學“面向新型網路套用模式的網路化作業系統”子課題的團隊負責人期間,利用審批和分配科研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以虛列勞務人員名單的方式,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中央財政資金68萬(稅後實際所得57.1072萬元)據為己有,並以簽訂虛假勞動契約的方式應對財務審計。2012年7月5日,宋茂強主動到案,贓款已全部退賠。
庭審過程
受審時宋茂強辯稱,他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冒領68萬元是用於系統維護、保養和團隊建設等事項,為項目維護經費。他被審計機關調查前,其妻將部分款項轉存或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他並不知情,故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宋茂強已經構成貪污罪,鑒於他在案發前退還了全部贓款,並且是自己主動投案,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宣判後,宋茂強提出抗訴,稱自己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他的辯護人提出,宋茂強全額退贓,希望二審法院從輕或減輕對宋茂強的處罰。
終審,去除一審附加刑。法院指出,宋茂強於2012年7月4日接到偵查機關電話並於次日前往偵查機關,屬於主動投案;但是其辯解稱套取的公款欲用於項目維護支出的辯解,與其長時間非法占用錢款並用部分錢款購買理財產品的事實不符,他的這種表現屬於犯罪後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而並非“如實供述”,因此不能構成自首。
法院同時指出,一審法院對於判處的附加刑有誤,並終審改判去除了該附加刑,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