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白城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條款
一、凡我市境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組織及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履行應盡的擁軍優屬職責和義務。
二、全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鄉(鎮)、村、街道等基層組織,都要把擁軍優屬工作當做一項政治任務,列入工作日程,堅持常抓不懈。
三、各級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廣播影視等部門要把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宣傳教育和擁軍優屬宣傳教育納入本部門年度工作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
四、建立“活動月”制度,每年的七月為全市“雙擁活動月”。每逢“活動月”和市里組織實施創建雙擁模範城工程時,全市各級國家機關和各有關單位都要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五、每年的“八·一”和新年、春節期間,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都要走訪慰問駐軍指戰員,虛心徵求意見,切實幫助部隊解決實際困難。各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對烈軍屬、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逐戶走訪慰問,為他們辦好事、辦實事。
六、各行業、各部門、各單位和基層組織,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學習人民軍隊光輝的鬥爭歷史和參加地方經濟建設、搶險救災中湧現出來的先進事跡及先進人物。學習他們愛國愛民的無私奉獻精神,激勵廣大人民民眾愛國擁軍的熱情。
七、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注重蒐集、整理革命烈士遺物和鬥爭史料,組織召開革命傳統報告會,先烈事跡報告會,大力宣傳革命烈士的高尚情操、優良品質和不屈不撓的鬥爭精神,使先烈們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在我市經濟建設中發揚光大。
八、各級政府、各企事業單位、各基層單位都要按照“以地方為主,以思想政治工作為主,以發動民眾自建為主”的原則,積極主動地與駐軍部隊制訂雙擁共建公約,開展學雷鋒樹新風、造雙擁林、築雙擁路、建雙擁街等一系列共建活動。各大中專院校和文化、科技、勞動等部門都要積極主動地幫助駐軍部隊培育軍地兩用人才。
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支持部隊完成戰備、學習、訓練等任務,對部隊訓練、建設、生產必須徵用的土地,當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優先解決。供水供電部門要優先保證駐軍的用水用電。糧食供應部門要保證軍糧供給的數量和質量。其它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為部隊建設、學習、訓練、生產、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十、有條件的火車站、客運站都要設立軍人售票視窗、候車室或座席。
十一、烈屬、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在建軍節、國慶節、春節等重大節日遊覽公園、觀光景點、旅遊風景區,憑證免收門票。
十二、傷殘軍人憑證免費乘坐市區內國營公共汽車(不含小公共汽車和計程車)。
十三、對駐白部隊的隨軍家屬和經組織、人事部門安置的軍轉幹部及隨遷家屬,公安,糧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戶口和糧食關係。對來白城之前有正式工作的,人事勞動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職工調動手續,沒有正式工作且符合招工條件的,勞動部門要在企業招工時優先錄用。
十四、對我市未隨軍的軍隊幹部家屬的住房困難,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予以解決。軍隊幹部家屬所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其家屬應享受雙職工的分房待遇;計算工齡時將軍齡作為工齡計算;集資建房時,軍隊幹部家屬應給予優惠。
十五、企業實施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時,對軍隊幹部家屬要給予照顧。對兩地分居的軍人妻子要安排較好的工種。企業減員時不得隨意裁減軍隊幹部家屬。企業破產的,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好軍隊幹部家屬的工作。
十六、軍隊幹部子女入托入學要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予以安排。接收軍隊幹部子女入托入學的單位,除收取其正常新生入學的費用外,不得收取額外附加費用。
十七、未隨軍的幹部配偶,符合政策去部隊探親,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八、對駐白部隊為安置幹部子女興辦的企業或個體業戶,地方有關部門在確定營業地點,辦理各種證件等方面給予照顧。
十九、對城鎮退伍軍人的安置,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對退出現役的志願兵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擇優安排工作,對人事、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指令性分配的軍轉幹部和退伍軍人,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二十、白城籍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按下列比例增發當年優待金或發給一次性獎金。
農村義務兵:榮立特等、一等功或被軍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優待金;榮立二等功或被師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20%優待金;榮立三等功的,增發15%優待金。
城市義務兵:榮立特等、一等功或被軍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獎金500元;榮立二等功或被師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獎金300元;榮立三等功的,發給獎金200元。
家居城鎮義務兵獎金,入伍前已參加工作的,由原工作單位發給,原是城鎮待業青年的,由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
二十一、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官兵,轉業退伍後安置到我市工作的,享受下列待遇:一等功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二等功的享受縣(市、區)級勞動模範待遇。
二十二、對軍地之間的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當地政府要站在鞏固國防、支持部隊建設的高度,從大局出發,實事求是,平等協商,積極主動與部隊協調解決。對重大的軍民糾紛,地方和部隊要共同開展調查研究,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及時處理。
二十三、各級政府、各單位及市民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對破壞、盜竊軍事設施的案件,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偵破,嚴肅處理。對干擾軍人正常執勤、侵害軍人生命財產的,公安、司法機關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二十四、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來我市演練部隊的接待保障工作。屆時,有關縣(市、區)要成立臨時支前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及人民民眾為部隊提供住宿條件,優先供應糧油、蔬菜和副食品,做好封路清場、安全保衛、物資供應等保障工作,保證部隊演練的順利進行。
二十五、各級政府要重視烈士陵園、光榮院、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對優撫事業單位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創辦的以實業補事業的經營項目和經濟實體,城建、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及時審批,並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計畫、財政、銀行、電業、科技等有關部門要在資金、計畫、技術、能源、原材料上給予優先安排。
二十六、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各企事業單位、各基層組織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吉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 《白城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保證各項撫恤、補助、優待政策的落實。
二十七、對優撫事業費、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費,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及時劃撥,按時發放,不允許以任何藉口截留或挪用。
二十八、要加強對農村義務兵、復員軍人、烈屬、傷殘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民眾優待工作。不斷改革優待辦法,提高優待標準,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當地農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十九、解決在鄉復員軍人生活、住房、治病困難,要做到有組織領導、有工作計畫、有具體措施。對在鄉復員軍人“三難”問題解決不好的縣(市、區)政府和鄉(鎮)政府,不能評為雙擁或擁軍優屬模範單位。
三十、優撫對象的優待金來源於國家規定的鄉(鎮)統籌費,應按規定使用,保證優待金兌現到戶。
三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