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第六條在工程初步設計階段,項目法人應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農村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畫,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和各級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和安全。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

關於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調委發〔2005〕1號
各有關單位: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南水北調主體工程(以下簡稱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置移民,確保移民安置後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實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確定相應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

第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方案一旦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發布通告,嚴格控制在工程征地範圍內遷入人口、新增建設項目、新建住房、新栽樹木等。項目法人應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對工程占地、淹沒影響和各種經濟損失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共同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簽署確認意見。項目法人還應商有關部門對工程征地範圍內的占壓礦產、地質災害和文物等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專項報告。
第六條 在工程初步設計階段,項目法人應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受工程占地和淹沒影響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余土地不能保證該組織恢復原有生產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和規劃,就近調劑土地或開墾新的耕地;如就近難以調劑土地或者開墾新的耕地,應規劃移民外遷安置。
第八條 受工程占地和淹沒影響的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及城鄉規劃,並對新址進行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察、文物調查評估和保護。
第九條 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文物,要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制定保護方案,並納入移民安置規劃。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匯總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占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確保其用於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兌付。
第十三條 自願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在三方共同簽訂協定後,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兌付給移民。省級人民政府應統一印製分戶補償兌現卡,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並發給移民戶,供移民戶核對。
第十五條 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定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遷建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與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責任書。根據安置責任書和移民安置規劃,項目法人與省級主管部門簽訂征地補償、移民安置投資和任務包乾協定。
第十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依據移民安置規劃,會同縣級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
第十八條 實施階段的農村移民安置設計,由省級主管部門採取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遷建、庫區防護工程的設計,由組織實施單位負責;文物保護方案的設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責任單位。上述設計應嚴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範圍內。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規模和項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設和移民任務,省級主管部門商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畫,項目法人編制中央和軍隊所屬的工業企業、專項設施遷建的計畫,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核定。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按照下達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畫,根據工作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給省級主管部門、中央和軍隊所屬工業企業和專項設施遷建的實施單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必須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農村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畫,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移民安置點的道路、供水、供電、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宅基地布置,應按照批准的村鎮規劃,由鄉(鎮)、村組織實施。農村移民住房可根據規劃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要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將被占地農戶和農村移民的生產用地落實到位,並簽訂土地承包契約。
第二十二條 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的遷建和庫區防護工程的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管理規定,並根據計畫安排及相應行業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城(集)鎮遷建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方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或專項設施的遷建,由省級或省級以下主管部門與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簽訂遷建協定;中央和軍隊所屬的工業企業或專項設施的遷建,由項目法人與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簽訂遷建協定。庫區防護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級主管部門與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簽訂工作協定,按照協定組織實施文物保護方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文物保護計畫並納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新發現的文物,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下各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統計計畫執行情況,逐級定期報送給上一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統計資料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同時抄送項目法人。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和各級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和安全。縣級主管部門按照一戶一卡建立移民戶卡檔案。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應將遷建的企事業單位或專項設施的設計、實施、驗收等報告及時提交給與其簽訂遷建協定的項目法人或主管部門存檔。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組織建立考古發掘和文物遷建檔案,並將有關資料整理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農村移民按照規劃搬遷安置後,生產生活水平低於搬遷前水平的,應通過後期扶持,使其達到搬遷前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監督和稽察。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審計、監察和財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對征地移民的調查、補償、安置、資金兌現等情況,應以村或居委會為單位及時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會同省級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中介機構,對移民安置及生產生活情況實施監理、監測。
第三十條 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民眾反映的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單位要按照“誰組織實施,誰負責受理”的原則認真解決。
第三十一條 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驗收,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組織總體驗收。移民安置驗收未通過的,不得進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稽察、審計、監察、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必須及時整改。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範圍內的漢江中下游有關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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